加强科学引导 沪深交易所调整新股首日交易规则

2014-06-16 09:09:5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璐 刘伟

  加强科学引导 沪深交易所调整新股首日交易规则

  周五,在IPO重启前夜,沪深交易所同时进行新股首日交易规则修改,其宗旨在于更加规范新股首日交易行为,为新股发行更加科学规范做进一步铺垫。值得关注的是,两大交易所对新股盘中涨跌幅,以及临时停牌等规则做了调整。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调整将更加有利于新股上市首日竞价规范化,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上交所: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6月13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见11版)。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主要是对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以此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开盘价120%和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对存在《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该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深交所:全面优化异常交易指标阈值

  深交所6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见11版),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

  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深交所表示,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即较发行价上涨20%、下跌20%范围内的申报价格可以参与开盘集合竞价。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若集合竞价阶段没有产生开盘价,则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值得注意的是,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从最新规则来看,新股上市首日监管明显趋严格。深交所表示,连续竞价开始后,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盘中临时停牌仅在成交价第一次达到或超过停牌阈值时触发。

  【政策动态】

  上交所发新股交易新规:首日涨跌幅超20%不再临停

  深交所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深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等相关制度的问答

  【新股聚焦】

  IPO“第二季”开闸

  下周起,IPO重启后第一批公司将开始申购,股市的持续低迷,或让“打新”成为市场焦点。

  资料显示,联明股份、龙大肉食、雪浪环境、飞天诚信将于6月18日实施网上申购,北特科技、依顿电子19日申购,一心堂、今世缘23日申购。这批公司中,有6家公司选择了无老股转让,并且不倾向超募。有市场人士认为,受监管层指导及限制老股转让的影响,最终新股定价可能会受到压制。如果认购踊跃,新股上市后当天及随后收益预期会较高,从而吸引更多资金进入新股市场。

  核发新股批文重点关注募资老股转让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明确了新股下发核准批文前证监会重点关注的三方面内容,并就募集资金需求量、老股转让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审核依据。邓舸指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向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封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下发核准批文,发行人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启动发行。

  证监会回应“窗口指导”传闻:IPO批文按发行人过会时间核发

  沪深交易所适当调整对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

  针对近期传闻已过会企业受到证监会的“窗口指导”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证监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的要求;三是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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