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新股批文重点关注募资老股转让

2014-06-14 09:27:31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明确了新股下发核准批文前证监会重点关注的三方面内容,并就募集资金需求量、老股转让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审核依据。

  邓舸指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向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封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下发核准批文,发行人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启动发行。

  “因此,在发行人按要求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完成封卷后,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批文。”邓舸强调,在此过程中,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要求,募集资金需求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资本支出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融资。在发行过程中,证监会还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原则上,实际募集资金不应超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量。三是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证监会按发行人过会时间先后顺序核发批文。

  除此之外,邓舸还通报了对奥赛康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他指出, 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1月8日确定发行价格并刊登发行公告。奥赛康发布发行公告后,市场质疑较多。1月10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布公告,决定暂缓发行。

  此后,证监会对奥赛康发行承销工作进行了检查。邓舸介绍,经查,中金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制作宣传文章,引用该项目分销商国金证券的研究报告,在媒体发表,并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宣传奥赛康“估值不高、后市看涨”的言论,诱导投资者高价申购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销商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的规定。邓舸表示,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决定书已下发至中金公司,证券业协会还将对中金公司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邓舸表示,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新股发行推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将持续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