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优先股完全落地,银行股估值修复

  巴塞尔协议III 提出了金融监管的新理念,要求微观监管和宏观监管审慎结合,对应巴塞尔协议 III,2012 年12 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和过渡期安排,设立更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推出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

  尽管商业银行现阶段的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但是从行业整体来看,商业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呈下降趋势。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银行需要新的资本工具和更多的资本来源。

  优先股被认定为权益,风险适中,潜在投资者众多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优先股发行人完全拥有股息支付自主权,且股息非累积;且规定如果优先股具有赎回权,则优先股融资工具可作负债处理。但银监会规定银行发行优先股不可赎回,且依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会计上优先股被认定为权益。

  优先股是新的复合型融资工具,兼具股权和债权属性。优先股有稳定的现金流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又和普通股同步波动,但波动率更低,风险更小,从而优先股可获取稳定回报,获取资本利得,优先股成为险资和社保的投资标的。

  商业银行、信托、保险等多类金融机构可通过自营资金或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等投资优先股。同时3 月初,上交所将优先股纳入了QFII 投资范围。目前社保资金只能通过投资管理人间接投资于优先股。目前市场上主要的投资机构都可投资于优先股。

  同时监管层也在为各大机构投资优先股扫清障碍,扩大优先股流通市场市场。另外,优先股有灵活的条款设计,在发行过程中有更多的弹性以满足投资者和融资方的需求。

  优先股完全落地,银行股估值修复从2012 年12 月到2014 年4 月18 日,银行发行优先股都处于政策酝酿期。从银监会提出发行创新型融资工具满足资本需求,再到证监会公布发行优先股征求意见稿,再到证监会推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最后在4 月18 日银监会公布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政策,优先股正式完全落地。

  优先股正式推出对银行有三方面利好:一是解决银行融资难题,补充银行资本漏洞,缓解银行资本监管压力,促进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扩张;二是增强银行盈利,为银行带来长期稳定资金;三是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长期看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优先股多角度“催化”银行股重估

  经济增速放缓带来资产质量担忧及影子银行风险积累,银行估值一直处于低位。优先股不仅能补充银行一级资本,丰富资本结构,降低银行再融资压力;而且优先股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优先股为银行获得稳定的长期资金,长期利好银行。这都催化银行股估值重估。预计未来政策将刺激经济增长,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75%的存贷比和存款准备金率都可能放松,银行股将迎来重估的机会。(中信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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