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等3公司首发申请过会

2015-11-27 18: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证监会网站27日晚间消息,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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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如下:

  主板发审委2015年第19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19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获通过。
  (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无
  (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电梯轿厢销售在其前5大客户同类产品采购中的占比情况;发行人与竞争对手共享客户是否将降低发行人的议价能力;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蒂森克虏伯、通力、迅达等主要客户的依赖,前述客户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因此存在持续盈利能力上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对上述事项和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2013、2014年度售与蒂森克虏伯、通力的电梯轿厢整体集成系统的单价与发行人同期售与迅达的单价差距较大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发行人2015年上半年部分产品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的原因,以及在下游客户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发行人对保障未来客户及市场份额免于流失的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以及发行人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的核查情况。
  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给予核心客户的信用期情况、截至目前2014年末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未收回的原因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发行监管部
  2015年11月27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5年第9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9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产品品种多,采取“订单式”销售,产品均按客户需求个性化定制。最近三年末,存货中预投产品金额分别为0万元、417.81万元和3,137.23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预投产品的配置标准和技术参数如何确定。(2)预投产品的增加,特别是2014年末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有明确的销售合同或订单。(3)截止目前存货中预投产品的金额及2014年末存货中预投产品的期后销售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2、根据申请文件,红外探测器是公司生产主营产品红外热像仪的重要器件。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红外探测器的价格变化与生产成本变化是否匹配,红外探测器的购耗存与存货和收入变化是否匹配,红外探测器生产耗用占当期红外热像仪产品成本的比例逐年提升的原因。(2)国内红外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采购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预收账款大幅下降的原因,经营环境与经营模式是否有相应变化,是否有相应的信息披露。(2)申请文件披露,2015年1-6月发行人将预收客户的部分款项作为违约金转入营业外收入。请说明交易对象和情况、会计处理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4、金聚茗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聚茗)与深鸿景(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鸿景)均成立于2013年,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第一大民品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与金聚茗、深鸿景交易的背景情况;相关客户既从发行人直接采购又从发行人经销商采购的原因、交易的具体情况及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二)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应收账款逐年增加,报告期最后一年末余额15490.4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率达到46.91%,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3.92%。招股说明书披露原因之一为报告期宏观经济增速持续回落,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受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度的影响,资金趋于紧张,尤其火电行业和煤炭行业客户回款情况不佳。(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按照会计政策对其重大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与应收账款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稳健。(2)告知函反馈意见显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在核查发行人应收账款过程中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应收账款发函未回函金额分别为3,060.45万元、3,844.53万元、3,614.70万元、4,204.48万元,占各期发函金额比例为48.31%、37.05%、30.36%、36.40%。回函金额比例较低,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原因及实施的替代程序。以上问题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