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监管加码:主承销商配售受限 评分制成杀手锏

2014-04-09 13:30:1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证券业协会再度加码新股监管。

  4月8日下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发送了一份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这是协会在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管理业务规范(2014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后,再度出手。(详见4月3日本报15版《协会加码新股监管》专题)

  在业内看来,《配售细则》和《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出台,既是规范新股询价、定价和配售行为,更是监管层对新股利益寻租的“黑洞”的震慑手段。

  券商自主配售新股的权限,未来将受到不小的约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配售细则》)显示,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制定了31条细则,以规范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行为。

  针对上一轮新股发行中的配售乱象,此次《配售细则》详细规定了自主配售对象的分类标准和分配比例,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自主配售权限。

  此外,可称为“杀手锏”的监管新招还包括“主承销商配售行为综合评价表”,一旦发生“禁止性行为”,主承销商将会被扣30分到50分。

  自主配售权受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其第五章有关“配售方式”的第十六条显示,主承销商应对公募、社保、企业年金或保险资金进行单独分类。

  而分类标准是“投资者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报价时间、投资者类型及其定价能力、锁定期安排和长期持股意愿、风险承受能力、历史申购情况、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长期合作情况、协会对网下投资者的评价结果”等。

  有券商投行认为,协会明确配售对象的类别划分,等于是缩小了券商自主配售的权限。

  “1月发新股时,券商根据一两个标准将投资者划分为核心客户和一般客户,并按自己规定的比例进行配售。”一家上市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指出,由于各家券商业务的着重点各有差异,划分标准也是五花八门,充分体现券商的“自主配售”权限。

  然而,《配售细则》中规定具体的划分标准,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收回了券商的自主分类权限。

  此外,第十七条中关于“配售比例”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其他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得超过公募社保类或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这一条,也被券商看成是自主配售权限的一种约束。

  “1月新股发行时,只规定社保和公募配售的比例不能低于网下部分的40%,但并没有规定其配售比例不能低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者。”一家上市券商机构客户部人士指出,首批新股发行时,券商有权向个人、券商自营、财务公司等一般投资者进行重点配售,比如我武生物(300357.SZ)等多只新股出现个人获配比例高于公募和社保。

  但配售比例的新规定,代表着未来券商实施自主配售时不可能再向一般投资者倾斜。

  为了对主承销商的配售行为进行更严格监管,证券业协会还对券商内部合规制定提出严格要求。

  第二章“内部制度”的相关条款规定显示,一是主承销商应在合规制度中明确对配售工作的要求;二是负责配售决策的相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合规部门的负责人。

  此外,必须有主承销商的合规部门指派专人对配售制度、配售原则和方式、配售流程以及配售结果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合规报告。

  在此基础上,主承销商还需要聘请律师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第三方见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主承销商评分制

  除了对配售标准和配售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外,证券业协会即将推出的“主承销商配售行为综合评价表”对券商的配售行为更是带来“杀手锏”的监管效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配售细则》第七章明确协会建立主承销商配售行为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由制度完备性、配售过程合规性、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料留存完整性等5项指标构成。

  在券商看来,最有杀伤力的一项是“禁止性行为”。其包括未按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进行配售、以自有资金或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配售、与网下投资者相互协商、串通进行配售。如有发生,每项行为要扣减30分。

  更严厉的措施在于如果存在利益输送、通过配售谋取回扣、自主、补偿等不正当利益,发生这种行为,单项将要扣减50分,而评价体系总分是100分。

  在业内看来,“禁止性行为”规定的五种现象,均在1月新股发行中出现过。这次制定详细而严格的规定,目的就在于杜绝新股寻租的漏洞。

  “有些券商的自有资金认购另一家公司的产品,再绕了几个通道,最后以产品的名义申购承销的项目并获得配售,这就是变相以自有资金参与配售。”一家上市券商机构客户部人士透露,首轮新股发行核查中,监管层发现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利益输送。

  “有些券商资本市场部等负责新股定价的员工,将新股配售给与利益挂钩的老同事、亲戚等,这种以权利换收益的行为,某种意义上就是老鼠仓。”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透露,利用新股漏洞进行寻租的行为确实存在,现在就看券商如何严格管理内部员工,避免再次出现寻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