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 丰富投资者保护机制体系

2021-09-06 07:4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曹博晨 记者 孙越

  9月3日,“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以在线方式举办,在“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实务探讨”的专题论坛中,多位专家学者就“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的价值定位、关注焦点、主要障碍与应对建议和选案考量因素等问题发表主旨演讲。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刘磊表示,专题论坛进一步厘清了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推进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推动社会各界就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形成了一定共识。

  新证券法突破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一般规定,赋权投保机构可启动特别的股东代表诉讼。在与会专家看来,这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价值。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庭负责人丁宇翔表示,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投保机构股东代表诉讼丰富了投资者保护机制体系,进一步织密了投资者保护之网;二是投保机构股东代表诉讼锚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优质主体,厚植投资者维权根基;三是投保机构股东代表诉讼优化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行权条件,消除了投资者维权壁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沙洵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实现了维权模式从程序法到实体法规范的全方位推动、维权路径从直接到间接的突破、责任承担主体从发行人到直接责任人的扩张,以及维权门槛的由高到低。

  市场各方对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的关注焦点之一便是“追首恶”。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应发挥诉讼前置程序的督促功能、聚焦上市公司治理的顽疾、贯彻资本市场“追首恶”原则的功能。

  此外,还有专家把关注点放在了“关键少数”的认定和责任,从如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角度谈了一些深刻认识。证监会上市部监管一处二级调研员王昊宇认为,新证券法关于“代位诉讼”规定中提及的责任主体,正是日常监管中常常提到的“关键少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构建市场良性健康生态的关键一环。

  投保机构选择不同的案件,所产生的震慑效果也会不同。专家指出,只有经过审慎认真和严格论证的选案,才能把有限的公共资源用在加强震慑的刀刃上。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伟认为,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的选案考量因素应包括:符合法定条件,遵循必要、透明、公正、效率的原则。同时,专家委员评估时应重点考虑案件的典型性和示范性,以及胜诉可能性和赔付能力等因素。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认为,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等行为,都是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且监管部门屡禁不止的行为,应列入投保机构提起特别派生诉讼的诉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