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资产配置压力进一步增大

2016-07-28 12:25:07 来源:中金公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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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据《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彭博消息,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稿”)。
  评论
  意见征求稿主要关注点及直接影响:
  1、防范金融风险重拳出击。为防范金融风险,规避监管套利,促进金融去杠杆并服务实体。继证监会、保监会之后,媒体披露银监会也将出台理财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理财产品从目前的预期收益率型向开放式净值型产品转变,解决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中“隐性担保”、“刚性兑付”和“资金池”等问题,与前期各项新规规避杠杆风险等一脉相承。12年之后,理财作为迅速崛起的主动型投资者,目前其存量约25万亿(如图表2),成为主动股、债等市场的最重要力量,其影响备受关注。
  2、分类管理制度最值得关注。意见稿提到“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其中基础类理财业务不能投资非标和权益资产。
  【影响】:如何做界定目前并不清晰,我们预计或用资本、银行评级等指标划分,中小银行或大概率隶属“基础类理财业务”,进而业务受此新规影响较大;部分银行可做综合类理财业务下才有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的资格。且非标资产只能通过信托通道。考虑到现阶段中小银行存在较多的非标和权益配资业务,如果分类管理影响非标资金链条,并有可能增加股市波动风险。基础类理财将集中于固定收益类投资。
  3、提出“三单”要求,重申不得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影响】:实际落地难度较大。考虑目前存量的资金池规模较大,可以逐步减少新增,但完全没有的可执行性较难。
  4、禁止投资范围扩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
  【影响】:非标资金链条和信用风险值得关注。同时,考虑中小银行在理财业务范围等方面受此新规影响更大,银行投资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并未受限,只是更严格执行穿透原则,对银行以及银行同业之间的理财影响相对较小。
  5、限制性投资中仅允许货基和债基。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影响】:未提及打新混基及保本基金,如果限制,利好其他可参与打新的资金,但在资产荒+收益率的格局下,进一步影响理财增强收益的途径。对定增市场或也有影响。
  6、杠杆控制方面,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影响】:尽管银行债券委外的杠杆率一般都高于140%的水平,但由于债券委外在整体理财中的占比不高,就理财整体而言,无论是对单只理财还是整体理财可能都还不会触发该限制,可能只有个别产品受影响,对市场的冲击较小。
  7、标准化资产投资增加双10%要求: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国债等除外。
  【影响】:双十规定增加理财操作成本及难度,尤其是优先股、次级债等投资操作成本上升,使得理财单个账户的持有更为分散(像公募基金看齐),在某种程度上推动委外需求。但对委外是否要求穿透化管理以及最终是否严格执行有待确认。
  8、委外白名单制度加强。
  【影响】:未来将越来越规范,后来者进入白名单难度加大;委外压力下,对现有的大型受托机构利好,有利于资管行业全面发展。
  9、计提风险准备金。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一)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影响】:一定程度影响理财发展动力,或小幅影响银行业绩。从计提水平来看,对预期收益型产品不利,推动银行向净值型产品转型。但考虑到预期收益型产品目前存量巨大,转型不是那么迅速,会对银行当期报表结构以及理财的利润有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