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公司首发申请过会 丸美股份被否

2016-11-16 19:1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网站16日消息,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过会,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被否。

  公告如下: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6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6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贵州卫星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星发展)主要业务情况,贵星发展的业务和盈利能力是否依赖发行人,发行人与之交易价格的确定机制及其公允性,是否会损害发行人利益。未将贵星发展纳入发行人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完整性是否构成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未能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及相应土地共计18处,原股东将以上房产和相应土地投入发行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发行人经销的具体模式、发行人对经销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2)经销商模式下,非自营专卖店与自营专卖店数量及销售占比,相关信用政策;(3)结合经销协议、进销价格等补充说明相关经销模式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完整准确;(4)北京美妮美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妮美雅)的销售收入增速远高于其他线上经销商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5)经销模式下,发行人经销商网点的分布、网点单点销售额等情况对照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合理;(6)报告期发行人前十大经销商的纳税情况、期末存货情况,对照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合理;(7)经销模式的具体销售流程和架构,线下经销商是否将发行人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
  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对新增及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以及未取得对账单占销售金额的比重,是否采取了其他替代核查程序;(2)第三方调研机构有关情况,是否具备独立性,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经销商毛利率,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实现最终销售的核查意见;(3)发行人终端销售网点的核查过程,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非直营专卖店与经销商的经营模式;(4)对发行人销售模式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的方法、过程及结论;(5)结合对北京美妮美雅的核查过程,进一步说明北京美妮美雅的库存、销售流向等情况,美妮美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6)将发行人经销和直销两种销售模式与传销进行对比分析的具体情况和结论,发行人及其经销商是否涉嫌从事传销和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
  2、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报告期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及处罚情况,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发行人在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后两次《通告》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6年11月16日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6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6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生多起诉讼,发行人有关产品质量、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和发行人已/拟采取的应对措施;(3)上述诉讼如果败诉给发行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和占比均较高及2015年底和2016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占比增幅较大的具体原因,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情形;(3)结合发行人客户的信用情况、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2014年,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景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集团)将其持有的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侨锋电路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锋电路)55%股权转让给张丽莲,公司与侨锋电路的交易模式由销售商品的形式转为侨锋电路向公司介绍客户并收取相应的佣金。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股权转让前后侨锋电路的经营情况;景旺集团将其持有的侨锋电路55%股权转让给张丽莲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伍大名和张丽莲夫妇持有侨锋电路全部股权后,却将客户转移至发行人名下并将其子公司佛山市三水侨锋电路版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全部出售并不再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和销售的原因及其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股权转让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代理商介绍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支付佣金的水平,并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佣金的情况,说明与侨锋电路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向各代理商支付销售佣金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支付的佣金是否如实入账,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在确保支付佣金合法合规性方面所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