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视信、和仁科技首发申请过会

2016-05-13 18:28:4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5月13日晚间消息,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

  公告如下:

  创业板发审委2016年第3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3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5月1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国内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为“发行人发出产品取得客户签收的发货清单,根据客户签收的日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报告期2013-2015年度OEM贴牌产品的产量占比分别为52.67%、53.89%、43.26%,但相关发行申请文件又披露OEM贴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81.68、257.70、483.4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申请文件披露的五种运输方式,分别说明确认销售收入的主要证据。(2)说明报告期2013-2014年、2015年度五种运输方式确认的销售收入的主要证据前后期是否一致。(3)进一步说明OEM贴牌产品的产量与销量之间的关系。
  2、发行人广电网络宽带接入设备销售占比在90%以上,广电网络宽带接入设备销售分为国内销售和国外销售。(1)发行人国内销售广电网络接入设备按照“客户签收的发货清单”进行收入确认,多数销售未执行合同验收条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与销售合同具体条款的规定是否一致;(2)2013年、2014年、2015年,发行人广电网络宽带接入设备通过快递和物流方式发货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均在70%以上,快递和物流方式发货只部分取得了客户签收的发货清单,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会计处理是否执行了按照“客户签收的发货清单”进行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3)对于广电网络工程技术服务,发行人未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确认,请保荐机构代表人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向同一省网下属各分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否基本一致,并说明影响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主要因素。
  3、发行人的销售和服务对象主要为国内各地广电运营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13,452.14万元、17,637.95万元和23,282.15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52.32%、59.71%和77.03%。(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广电行业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化,说明影响发行人后续业务持续经营情况的主要因素;(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电子元器件行业的特点,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对发行人后续经营带来的主要影响。
  (二)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临床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等各类软件产品的开发与服务、数字化场景应用中的系统工程实施的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均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确定项目完工进度七个阶段具体比例的依据。(2)说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上述两类收入而期末存货中未完成劳务金额较小的原因。(3)以解放军总医院急诊综合楼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为例,进一步说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报告期军方医院订单的来源渠道,并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替中控信息控股股东或关联人代持股份发表核查意见。(2)对发行人采用七个阶段固定比例计量完工进度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准确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自2014年以来承接的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共18个,其中17个属于公立医院的项目,但该17个项目中只有9个项目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取得的;发行人与军队医院签署的项目金额从320万元至7500万元的15份合同中,只有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389万元和530万元)的签署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前述没有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医院项目建设所使用的资金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国有资金或者经由国家融资而得。
  3、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曾任职中控信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2006年与中控信息合资成立了北京和仁,2010年创办了发行人,2012年注销了北京和仁,北京和仁共有30余位技术骨干进入发行人。中控信息作为总包方与发行人共同承担解放军医院等项目,2012年和2013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2014年和2015年为发行人的第三大客户。(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人员、技术、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于中控信息,发行人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是否存在国资流失的情形;(2)2013年度发行人与中控信息承建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智能化工程项目,发行人在项目前期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没有与中控信息约定合同金额,仅约定根据最终项目审计结果确定发行人的收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在该项目中已实现的收益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该项目是否符合一般商业逻辑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