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首发申请过会 汉光科技被否

2016-04-01 17:50:4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网站4月1日晚间消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过会,邯郸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被否。

  公告如下:

  创业板发审委2016年第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2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4月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邯郸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公司目前产品种类仍较少,单个产品的市场空间相对有限,未来如果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公司不能及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甚至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自身技术特长、产品市场特点等说明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
  2、发行人原为上市公司天通股份持有50%股份的公司。天通股份分别于2008年4月和2011年12月将所持发行人700万元出资额和400万元的股份转让。目前天通股份持有发行人17.74%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2011年6月1日,福信投资以每股12元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力合创赢;2011年12月,天通股份以每股9.5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禹杉投资和双阳投资。天通股份转让发行人股权的价格低于半年前的价格。(1)请保荐人代表说明,天通股份转让发行人股权的价格低于半年前的价格,是否损害了天通股份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2)2008年4月上市公司天通股份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7.5%(700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給天力工贸。2011年12月,天通股份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52%(280万股)和1.94%(120万股)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禹杉投资和双阳投资。请保荐代表人对是否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权属纠纷、上市公司天通股份和东方通信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说明其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3、根据申请文件,2013年至2015年各期末,发行人总人数分别为589人、633人和706人,其中,劳务派遣员工分别为237人、328人和314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劳务派遣人员与发行人正式员工是否同工同酬;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劳务派遣事项(岗位、比例、薪酬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人工成本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劳务派遣的调整用工方案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二)邯郸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末发行人国内前十大客户主要是最终用户,国外前十大客户不是最终用户,保荐机构回复无法按要求核查国外客户最终销售情况。此外,发行人国外销售下降的同时,国内销量增长较多,国内前十大客户合作时间不长。同时,发行人对不同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毛利率差异较大,国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国内销售毛利率,贴牌产品毛利率高于非贴牌产品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国内外交易的背景,发行人的销售情况与客户的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其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包括委托关联方研发、多次购买关联方专利(该等技术并未产生效益)和设备、发行人鼓粉盒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转移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其对相关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3、发行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往来金额较大,以2015年度为例,在该财务公司开立的6个银行存款账户的交易流水“本期存入”和“本期支取”汇总金额分别为33,947.36、29,309.20万元。2015年度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14,000.00万元。相关中介机构申报材料披露:注意到发行人未与中船财务公司就办理存款业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在中船财务公司的存款、结算业务未能履行相关程序。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主要内容。(2)上述资金流水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的具体报表项目。(3)2015年度“本期存入”流水中扣除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后的金额。请保荐代表人:(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中船财务公司的存款、结算业务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整改措施。(2)对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5年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分别为-277.03、-284.74万元,2013-2015年度发生滞纳金及罚款分别为0.90、0.85、1.91万元。申请文件显示:(1)多交税款系期初利润调整原因所致,主管税务机关均未就是否将前期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还给汉光科技或抵减以后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给予明确回复。(2)2014年度所得税除缴纳完毕当期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外,还预缴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88.45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4年度预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原因。(2)与税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存在差异,该差异是否在相关申报材料中完整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2)认定应交所得税余额准确性的依据;(3)对发行人与税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