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股份减持中信证券难言内幕交易

2015-01-19 08:4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因两融业务违规而领受证监会处罚的中信证券今日迅速公告整改措施。不过,市场同时还关注到另一现象:就在证监会宣布处罚措施前几日,中信证券大股东中信股份连续数日大举减持,合计套现逾百亿。时间点上如此巧合,令不少人质疑其内幕交易之嫌。对此,来自中信建投的两位研究员撰文指出,内幕交易之说"不合逻辑",因中信股份在减持前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且其是多日分步减持,所以应不是获悉处罚"利空"后的临时决定。
  火速整改提高两融门槛
  中信证券今日公告:"日前,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两融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中信证券已采取多项整改措施,除不再新开两融账户外,还自1月16日起,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合约逾期情况,同时清理旧的逾期合约。对两融开户条件,也由资产满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此前,证监会于16日通报了中信证券等12家券商因两融业务违规被罚的消息。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存在违规为到期两融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因此被施以上述处罚。
  几乎与此同时,中信证券16日晚间公告披露,公司当日收到第一大股东中信股份通知,1月13日至16日,中信股份合计减持3.48亿股中信证券,占公司总股本的3.16%。其中,13日减持4531.67万股,14日减持4348.89万股,15日减持2.08亿股,16日减持5099.87万股。上述减持完成后,中信股份持有中信证券股份数量变更为18.89亿股,持股比例由20.30%降至17.14%,仍为第一大股东。
  查询中信证券在上述被减持日的股价区间,初步估算中信股份的减持套现金额约为110.6亿至116.58亿元。
  因时间点上的巧合,有观点认为中信股份在"利空"前夕的大笔减持涉内幕交易之嫌。对此,中信建投分析师刘义和徐飞撰文指出:"有传言大股东及公司已知晓处罚结果,进而临时减持,属于违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传言不符合逻辑,大股东在减持之前,需履行一系列内部审批程序,而减持行为也分布在四个交易日,由此可推断不是临时决定减持。去年下半年以来,券商股涨幅巨大,除有小非不断减持外,国元、山西、国海、太平洋的大股东都有减持行为。因而,中信大股东本次减持也属正常,只是由于其行业地位,才为市场所瞩目。"
  此外,中信证券目前正在推进H股增发工作,有观点认为,大股东减持A股后,将通过参与H股增发套利。刘义和徐飞认为,中信证券在H股增发公告中已明确指出"本次H股发行对象拟为独立于本公司、并非本公司关联方的投资者"。因此,这一猜测也"不攻自破"。
  券商股成蓝筹减持"主旋律"
  实际上,随着中信证券的股价暴涨,选择"落袋为安"的股东不止中信股份。2014年11月初至今年1月16日,中信证券累计涨幅高达150%,期间最高涨幅达到180%。除了中信股份之外,中信证券的其余股东此前也相继披露了减持公告,例如南京高科和两面针。
  其中,南京高科1月8日公告称,公司于1月7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中信证券400万股,交易均价为36.4元/股,交易产生净利润9400万元,超过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的10%。而在去年12月份,南京高科已经三次减持中信证券,获利可观。
  两面针也曾在2014年12月6日公告,为锁定盈利,合理规避市场、股价向下波动及调整的风险,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2014年剩余时间里择机在二级市场出售不超过1700万股中信证券股票。截至2014年9月30日,两面针公司仍持有中信证券约3740万股。
  2014年年底,随着蓝筹牛市到来,券商股不断创下新高,而券商股股东高位套现锁定收益成为这波牛市中蓝筹减持风潮中的主旋律。自去年11月初至今,券商股平均涨幅超过100%,位列全行业第一。据不完全统计,包括西部证券、方正证券、海通证券、国元证券、国海证券、华泰证券等超过15只券商股遭到了股东减持,有些个股还出现多轮减持。例如,国海证券近两个月来共发生股东减持20余次,涉及索芙特、中恒集团、河池化工、桂东电力等,累计套现超22亿元。国元证券、西部证券、东北证券、海通证券、太平洋等5家券商累计套现都超过12亿元,方正证券累计套现达到8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部分券商股股价短期内大幅上涨,已明显高出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估值预期,套现积极性随之提高。

  银监会出手规范委托贷款
  16日,银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起草了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央行15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也就是说,委托贷款本来不属于银行的授信业务,而是“中间业务”,自然也不用银行承担风险。但事实上,有些银行为了给一些受政策限制等因素无法直接获得授信的企业放款,便会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将委托贷款视为规避监管的便捷通道,资金实际上来自银行,银行自然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银行委托贷款进行规范的原因是,在缺乏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委托贷款业务近年来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据了解,此次银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进行了规范。回归本源,是指委托贷款回归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的本质。银监会明确指出,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银行若违反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同时银监会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实施处罚。济南某资金掮客对导报记者表示,这或将断掉他们的一条发财之路。

  “我们一直游走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帮助国家限制的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或者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在银行获得贷款。”上述济南资金拆解市场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委托方并不认识借款人,由他们和银行从中撮合,委托方的资金以贴息存款的协议形式存入银行,银行一般则会通过抽屉协议等进行隐性担保。事实上,这是资金掮客们为银行季末年末冲余额获取短期超高回报的另一条重要渠道。除此之外,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向导报记者表示:“一些小型银行单家客户的贷款规模超过了集中度的要求,可能就会将资金腾挪出去委托其他机构放款。”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对这样的行为也严格禁止:严禁银行“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也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以及变相的 “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征求意见稿中对委托人也做了限制,即“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同时,征求意见稿对资金的来源及投向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