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有进有出” 促进互联互通 债市新机制推进主承销商市场化竞争

2023-12-12 09:01:4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欣然

  12月4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正式确定2023年度承销业务评价相关方案。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方案打破了此前“只进不出”的惯例,意在建立一套“有进有出”“奖优罚劣”的评价管理机制。此次发布的评价机制对中小银行和券商而言是一次发展机遇,主承销商队伍结构将进一步丰富多元,也有助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主承销商之间的市场化竞争,进而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有进有出” 整肃市场不正之风

  近期,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和《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3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交易商协会表示,本次完善市场评价机制总的工作思路是:建立一套“有进有出”“奖优罚劣”的承销机构评价管理机制。通过首次评价,将“有能力、有意愿”的机构有序引入;通过日常评价,将不展业、丧失履职能力、受到严重处罚的机构及时清退,实现队伍的动态调整。

  据了解,市场评价聚焦承销机构核心能力。交易商协会表示,具体来看,针对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其基本资质和市场参与度;针对主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其基本资质、获客能力、流动性提供能力等。

  业内人士向上海证券报记者介绍,承销业务评价机制分为首次评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和日常评价(一般主承销商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两大板块。首次评价可将优质金融机构引入市场,而日常评价则会将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清退。

  目前银行间市场主承销商共有74家,包括72家一般主承销商和2家境外专项主承销商(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其中境内一般主承销商包括54家银行和18家券商。此外,承销商共68家,其中30家为银行,多数是城商行;非银行类机构38家,包括20家券商、12家信托公司、4家财务公司和2家保险资管公司。

  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加大了对承销商的惩罚力度。对多家参与低价包销、发行“返费”、结构化发行的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11月28日,据交易商协会公告,山西证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涉嫌干扰发行定价,影响市场秩序。交易商协会对山西证券启动自律调查。

  “此前个别主承销商为谋求自身利益协助发行人结构化发债,干扰市场化发行。此次‘有进有出’的规定进一步警示了那些违反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主承销商,有助于整肃市场不正之风。”一位资深市场人士说。

  多家机构获得独立主承销资格

  此次评价机制的发布,对中小银行和券商而言是全新的发展机遇,主承销商队伍结构将进一步丰富多元。实际上,在此之前,多家机构已在积极申请相应牌照。

  11月30日,中泰证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交易商协会《关于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的通知》,正式获得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质,标志着中泰证券已获准以独立主承销商角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21年1月18日,中泰证券获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但按交易商协会要求,其只能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机构联合开展此项业务。

  “获得独立主承销资格,意味着未来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时无需再找其他机构联席主承销,也就不必与其他机构分项目和利润,促进了承销商之间的市场化竞争。”一位银行投行从业者说。

  上述从业者解释,一笔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发行过程,首先是发行人与独立主承销商签订协议。独立主承销商可以组建承销团,联合其他承销商一起将这笔债券卖给投资人。“独立主承销商类似于一级批发商,承销商类似于二级批发商。”上述人士说。

  一位农商行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他们也于近日拿到独立主承销商业务资格。该负责人表示,其所在银行具备牵头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簿记管理、存续期管理的工作经验,多次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承销,也没接受过自律处分。“我们完全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条件,这次拿到牌照还是十分欣喜的。”上述人士说。

  关于获得独立主承销资格的具体影响,该负责人解释,一是可以在服务发债主体时增户拓面,而发债主体一般都是具备相当规模体量的优质客户;二是可以获得债券承销费,实现中间业务收入。

  “最重要的是发行债券后,募集资金可以形成存款沉淀,这是目前各家银行最看重的一点。”上述人士说。

  鼓励市场化竞争 促进债市互联互通

  本次评价机制的发布对债券市场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分析人士表示,这是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更进一步发展,券商和银行共同加入承销市场,有助于债券发行合理定价,提升注册发行、存续期、做市、业务信息报送的业务质量,使承销商参与更加市场化的竞争,促进承销商积极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一位券商投行部负责人表示,相较于银行主承销商,券商主承销商更加市场化,也更加具有产品创新、产品设计、服务客户的能力,券商从业人员普遍在债券做市能力和专业能力上要更胜一筹,其加入这个市场将促进整个银行间市场的良性竞争。

  “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加大力度推出创新型产品,本次评价机制的发布显示银行间市场正在向券商开放,这是债券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又一举动。”上述人士说。

  不过,申请银行间市场业务牌照对券商来说并非易事。

  据业内人士介绍,若券商申请“承销业务资格”,需要满足近一年度中国证监会监管评级达到B类及以上、近三年有境内债券承销相关业务经验、上一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平均持有量达到150亿元。

  “不少中小型券商自营规模远不到150亿元,该条规定对其申请承销业务资格是不小的挑战。”上述人士说。

  该人士介绍,若券商申请“主承销业务资格”,需满足近一年度监管评级达到A类及以上、上一年度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家数达到40家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金额达到100亿元、上一年度公司信用类债券主承销业务排名前30位。

  “满足这些条款规定并不容易,主承销商资格的申请难度明显加大。”上述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