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巨头劳动纠纷细节曝光 如何留人成关键

2023-05-23 20:3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聂林浩 马嘉悦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聂林浩 记者 马嘉悦)近日,锐天投资与前核心员工杨某浩的劳动纠纷二审判决书披露,曝光了更多纠纷细节。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伴随着量化私募人才之战愈发激烈,如何留住人才已成为量化私募的必答题。

  今年2月,天眼查信息显示,锐天投资将杨某浩、宁波幻方量化、九章资产、苗某晖、宁波积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谭某龙等告上法庭,在金融圈引发关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锐天投资与前核心员工杨某浩的劳动纠纷二审判决书,其中缘由和细节浮出水面。

  根据判决书可知,2017年10月9日,杨某浩入职锐天投资,担任量化研究员,并逐渐成长为公司高频策略组的核心人物。杨某浩认为,2020年杨某浩带领团队为锐天投资创收超过5亿元,根据锐天投资向杨某浩承诺的年终奖按照创造收益的5%计算之比例,杨某浩2020年度的年终奖应为税前2200万元,但锐天投资却仅发放税后250万元,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不过,锐天投资解释称,与杨某浩之间不存在按照创造收益的5%计算年终奖的约定,且锐天投资2020年业绩较2019年明显下滑。后经协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锐天投资起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根据此前锐天投资和幻方量化透露的信息来看,锐天投资与杨某浩的分歧点在于杨某浩离职后是否违反了竞业协议。

  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锐天投资向杨某浩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平均分三次发放。但自2021年4月起,锐天投资便未再发放杨某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杨某浩于2021年8月27日、9月7日,分别通过邮件、EMS发函,以锐天投资已超过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2021年9月22日,杨某浩入职宁波A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为从事量化策略研究工作,A公司的实控人与幻方量化的实控人是同一人。锐天投资认为,杨某浩与锐天投资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解除,故杨某浩在2021年9月22日加入幻方量化旗下的A公司,从事与在锐天投资工作时完全相同的“量化策略研究”工作,根本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二审法院表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择业自由权受限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而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告其离职后就业情况的对价。在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浩在争议期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之同业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于法无据。而杨某浩以锐天投资超过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于法有据。杨某浩主张无须支付锐天投资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确有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锐天投资还主张,杨某浩、谭某和苗某的《劳动合同》载明3人在锐天投资的任职部门一致,均为高频策略研究部,杨某浩为部门负责人,谭某和苗某是其下属,工作联系密切。杨某浩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5日,谭某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苗某离职日期为2021年4月2日,杨某浩离职在先,随后,谭某和苗某也先后离职,离职日期十分接近,显然谭某和苗某的离职和杨某浩密切相关。

  二审法院认为,就锐天投资所提供证据而言,既难以证明杨某浩实施了招揽行为,亦不能证明锐天投资所称的杨某浩违约行为对其公司所造成损失。锐天投资要求杨某浩支付违反合同义务损害赔偿金30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杨某浩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杨某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万元;杨某浩不支付上诉人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00万元。

  事实上,今年以来,量化私募行业频现人才动荡,此前中量投资产与其前基金经理汪沛的纠纷更是引发行业关注。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未来随着量化私募行业规模的不断增长,机构间人才竞争将不断加剧。与此同时,行业集中度提升的趋势也会使人才之战愈演愈烈,管理人不仅要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还需关注人才的职业发展规划,提供顺畅的晋升路径,并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留住核心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