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有望破局 债券持有人递交破产清算申请

2017-09-01 07:57:36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一鸣

  合计13.6亿元的五洋债违约事件的后续处置正迈出重要一步。

  8月31日,据五洋债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在上交所披露的公告显示,受托管理人接到“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持有人通报,该等债券持有人已于2017年8月29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针对五洋建设的破产清算申请材料。

  公告称,德邦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将继续关注破产案件进展情况。

  对此,接近监管层的法律界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五洋建设所在的绍兴市,近年来对待企业破产案件有着颇为市场化、法治化的司法环境,这对于本次债券持有人递交的破产清算申请以及后续处置有利。

  满足条件可转为重整

  上述法律界人士介绍,目前申请五洋建设破产的优点在于:

  一、五洋债系信用债,发行人至今也拒绝提供任何经营、财务相关情况,目前监管机构、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无法掌握发行人有效资产,故申请破产可能是债券持有人取得受偿的最有效率的方式。

  二、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将对发行人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账册等进行全面核查清理,防止并追查发行人任何隐匿、恶意侵吞资产、不当个别清偿的行为,以便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则很难防止前述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有第三方有意愿参与重整,则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发行人有可能继续存续,恢复经营,最大限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四、进入破产程序,所有附利息债务均停止计息,有利于控制发行人的负债规模进一步增长。并且,有利于相关各方在法制化环境下,有效管理各利益相关方预期,为实现市场化处置创造良好条件。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首选申请破产重整,但是实务中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审查标准比较严格,通常需要在申请时即能够初步确定重整意向方以及重整方案;相比而言破产清算比较容易被法院受理,破产程序中一旦引入重整意向方后,可以申请将破产程序转为重整程序。”该法律界人士表示。

  乌龙事件用意何在?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两天前(8月29日),五洋建设曾在其官网上演了一出所谓“引投资入战略投资者”的乌龙事件并引起广泛关注。

  8月30日晚间,上交所对此予以回应并还原了事实:8月29日五洋建设在未通过上交所官网进行公告的情况下,自行在其公司官网发布了《五洋建设集团与中科际控股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至8月30日,中科际控股集团官方网站发布声明表示并未与五洋建设签署上述协议。8月30日下午,五洋建设在其官网删除了该协议。

  上交所指出,五洋建设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上交所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则,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并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该“乌龙事件”,受访第三方法律人士认为,此举不排除误导投资者在持有人会议(8月30日-8月31日网络投票)上有关授权受托管理人开展司法救济的议案表决,实质上阻碍投资者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相应违约救济和司法救济。

  截至记者发稿,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决议尚未公告。据记者多方了解,外界对该会议能否授权德邦证券代表全体持有人“申请仲裁”和“参与发行人破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已有预期;但能否授权对本次破产程序的推进并无影响,因为破产只需债权人自行申请即可。而“申请仲裁”方面,德邦证券此前亦提供过对其单独授权方案,以防止相关授权议案未获通过。

  此前,多位受访的债券、法律业内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五洋债后续司法处置方案对发行人申请破产、提起仲裁两个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启动,会更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两者并行不冲突,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利。申请破产清算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前发行人配合度很低,通过破产程序能推动地方政府重视、参与,推动事件的发展,打破现在的僵局。

  上述接近监管层的法律界人士则向记者强调,监管层始终支持投资者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主体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做好债券违约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