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募可享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018-07-02 08:10:19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

  “允许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6月29日在例行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为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正式公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深化,港股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内地投资者对港股通标的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顾问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香港机构在港股通标的分析师数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与内地证券研究机构互利合作、相互支持。
  同时,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需要熟悉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顾问团队为其提供专业投资意见,提升基金产品管理水平;香港机构也希望扩展客户资源,参与内地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暂行规定》旨在进一步深化两地证券基金行业互利合作,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需求。据介绍,《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业务模式。一是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即允许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二是港股投资顾问服务业务模式,即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其次,明确了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不论是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地机构,还是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暂行规定》相应规定了其义务和责任。
  第三,规范了监管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将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境外机构就境内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参照适用该规定。
  “证监会将会同相关派出机构、行业协会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照《暂行规定》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的需求,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利合作与共同发展。”常德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