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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这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这是当下中国最重要的决定。有分析认为,此次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A股市场依法治市的真正开启,也将为真实的牛市打下根基。
中国证券网 分析师热议:中央重磅决定定调究竟能否打下A股牛市根基?哪些板块个股或将最先受益?
肖玉航:从目前政策变化来看,依法治国必将影响到市场中,A股市场依法治市的真正开启,会为市场带来一个全新的格局,但如果非要挂牛市未免不妥。近日我们看到不少券商信息显示沪香港通准备开始,比如中原证券显示L港股通业务上线已经步入倒计时,中原证券已率先获得港股通业务资格!从今天开始,您就可以到所在营业部现场申请开通了。个人认为,国家政策是法律的规范与首要,因此对市场而言,实际上一些股票也面临极大的法治风险或失去以往的保护,品种风险很大,同理一些好的上市公司则可能受益。切不要将法治、沪香港通挂钩牛市,未来将是震荡市场,风险与收益共存且差异非常大,品种风险不容小视。
刘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对股市会形成一定的利好推动作用。
李永刚:国有国法,加油家法,依法治国是根本!无论什么社会,依法治国都是一个国家的生存发展的基础。如果在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意思指的还是执法者可以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出发来执法治国,司法者必须与执法者同穿一条裤子,那么,虽然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国之根本,才会成为后期国家能能够更好的发展的根本!
李超:此次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A股市场依法治市的真正开启,也将为真实的牛市打下根基。在二级市场,近期依法治国概念股受到资金青睐,投资者可以从政务软件、执法工具、公安专网建设 、舆情监控这四条主线掘金依法治国概念股。
杨岭:《决定》提出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编纂民法典;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贿赂犯罪对象不仅限于财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短线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但中长期来看是个利好。有利于增强各界对中国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风险偏好。
张生国:对A股影响正面,关注券商股。
项超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有助于改变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宏观基础。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横行等顽疾,严重干扰了市场健康运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规范整个市场。我们也知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看,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本质上是通过市场交易关系实现的。处理资本市场的利益关系,必须采取规则治理和法律治理的方式。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则,人们无法预期交易结果,无从判断交易安全,自然也就不可能形成公平高效的市场机制。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与法治的价值理念具有天然的同质性和一致性,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必然是一个高度依赖法治的市场。
导读:
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决定 四中全会定调法治经济 加速反腐败国家立法
习近平详述《决定》起草背景和过程
四中全会讲近功求长效:立法事项不能久拖不决
四中全会完善反腐收受 虚设债权代金券等构成受贿
一份法治中国的"施工蓝图"
法治为产权护航:企业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解决部门立法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政府应在市场失灵时才介入
依法治国打下A股牛市根基
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发布 四类股迎爆发
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加强财产权保护
(中国证券网 汪茂琨整理)
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决定 四中全会定调法治经济 加速反腐败国家立法
定调法治经济 加速立法反腐
提出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编纂民法典;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贿赂犯罪对象不仅限于财物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昨日发布,多名不同界别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这可能是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决定。
新华社昨日刊发的署名习近平的文章“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下称“说明”)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上是一致和延续的。本报由此梳理发现,《决定》回应了许多社会关注的根本性问题,包括定调法治经济,提出编纂民法典,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
法治经济
《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习近平在说明中提到,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昨日告诉记者,过去认为中国经济是政府主导型,是县域和地域竞争在推动经济增长。但在法学界看来,制度松绑和市场力量的释放才是最大最起始的动因。“过去是人治束缚了经济的增长和进步。这36年(1978年以来)是经历了人治逐步向法治过渡的过程,新的制度在建立,在推进中国的一些改革。”
李曙光认为,本次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是开启了法治的新里程。他分析称,中国法治与经济的关系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78~1993年可以看作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是在理念上确认旧的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束缚;1993~2004年可以看作“确立市场经济制度,开始政策和法治并举”的阶段;而2004~2014年间,法治开始加快,并且修改了宪法,人们理念上发生很大变化。
“从四中全会开始又可以看作一个新的阶段,用一次全会讨论法治,意味着将从部分松绑,推进到全面依靠依法治国来推进经济和改革。”
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决定》提出了几个重要方向,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培林对本报表示,从经济角度看,依法治国的最大意义在于有效地克服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各类主体都变得更加“靠谱”起来。“靠谱”,意味着投资时,和别人签合同谈合作时,只需要考虑经济风险,而不需要考虑非经济的人为风险因素。
《决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有相关学者昨日对本报表示,产权制度是现代制度的核心,是激发企业活力最根本的保障。
此外,《决定》还进一步提出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决定》还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李曙光认为,要形成完备的法治体系,立法机构要加强立法的立、改、废、释。在这四个方面,《决定》基本都有所提及。在未来的落实上,过去主要是一级法,是一些理念、原则方面的法律。下一步应该是制定一些更加细致、更有操作性、更连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些法律(二三级法律)。他表示,如何科学立法、有效立法,对立法部门、立法方式、立法程序都有很高的要求。
编纂民法典
另一方面,《决定》提出的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引发法律界人士关注。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其原因在于,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而民法是在宪法指导下,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及所有权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以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据记者称,民法典的缺乏导致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法官选择法条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
“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民事立法杂乱,立法主体多元化,部门立法替代民事立法,法律渊源众多,规范适用紊乱。由于我国采取多层次立法模式,大量的行政法规追求自身体系的完整性,而忽视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民解释道,民法典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民法学界关注的事情,也是法学界多年来的一个期盼,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大方针下一个最基本的步骤。但他同时提到,当下的民法典要和过去的草案区分开,要放到治国理政的背景下考虑,而不是仅仅放到民法的法律编纂本身来考虑。
法治反腐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备受关注,一大原因是社会高度聚焦反腐败形势。十八大以来,已经有超过50名副部级以上干部落马,拍掉的“苍蝇”更是不计其数。公众期待着从制度上巩固当前的反腐成果。
在《决定》中有一部分专门提到:“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其中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坊间被称为“三不腐”,它早期散见于民间舆论场,直到去年10月,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座谈会上提到了这“三不腐”,随后又在今年3月和9月再次提到。
在王岐山看来,实现“三不腐”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要把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不敢腐的氛围。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加强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使之不能腐。最终要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
这样的观点逐渐成为领导层的共识。公开信息显示,习近平在今年9月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也提出,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王岐山今年9月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时曾说,反腐要讲“不敢”、“不能”、“不想”,“不敢”是治标,“不能、不想”是治本,我们要结合起来,标本兼治。“我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不敢’这条已初见成效。”王岐山说。
那么在治标后,如何更好地实现治本?本次四中全会把“三不腐”的设想吸纳进党的正式文件,并且可能会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即体现在法律制度中,这或许就是治本的尝试。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梁木生教授告诉记者,从《决定》的相关表述来看,“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表明与反腐相关的立法工作会得到强化,把原来主要通过政党反腐取得的成果,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巩固下来,比如将来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作出法律规定。
同时,梁木生还认为,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可能意味着要强化国家机关中负责反腐的机构,打造更强有力的反腐败队伍,尤其是健全和完善国家体系中的反腐机构,而不只是党内的反腐机构。还可以把隶属于行政系统的预防腐败机构放在检察机关,甚至向香港廉政公署学习,让它们拥有更加不受干扰的调查权力。
对于“不想腐”,一部分人认为其中隐含着高薪养廉的意思,如果真实现“三不腐”,就意味着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对于这一点,梁木生表示不太可能,他认为在官员的权力边界还没有明确,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可以兑现金钱的情况下,高薪不可能实现养廉。
如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其效应不只是提升行政效率、刺激经济活力,也是减少权力寻租的釜底抽薪之举。梁木生就认为,关键是让权力运作没有利益空间。这样,“不能腐”和“不想腐”就都可以实现。
最后,对于《决定》提及的“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梁木生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当前新型、隐形的腐败现象,比如“会所腐败”,有些会所的高端会员卡对应的不是财物,而是某种服务。像这些贿赂,如果严格依据老的贿赂犯罪定义,就不好追责,如果能够及时修法当然有利于打击腐败。不过他也表示,当前时有耳闻、且公众颇为关注的“性贿赂”,依然无法纳入这个新的解释。(第.一.财.经.日.报 王.子.约. 田.享.华)
习近平详述《决定》起草背景和过程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即着手研究和考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
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为此,成立由我任组长,张德江同志、王岐山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两位省里的领导同志参加的文件起草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文件起草工作。
1月2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2月12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月18日至25日,文件起草组组成8个调研组分赴14个省区市进行调研。
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实地调研情况看,大家普遍希望通过这个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
文件起草组在成立以来的8个多月时间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分别审议全会决定。8月初,决定征求意见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中央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对全会决定作出重要修改。
全会决定起草突出了5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
二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
三是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
四是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
五是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
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
第三,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四,完善立法体制。
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需要明确的是,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第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第六,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第八,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
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第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第.一.财.经.日.报.)
四中全会讲近功求长效:立法事项不能久拖不决
最重要的“决定”:既讲近功又求长效
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五天之后,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这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这是当下中国最重要的决定。“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提出了一些重要措施。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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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部门立法争议: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
昨日(10月2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在我国,部委作为中央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立法建议权和被授权制定规章,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由主管部门起草。“这样的立法方式带有部门的利益色彩,容易将部门争端带入到立法中。”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立法事项不能久拖不决
有人将我国部门立法的现状总结为“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近几年里,部门立法博弈日益激烈。
2012年10月底,环保部就公开向全国人大环资委表达对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不满,开了主管部委向立法机关发难的先河,而争议双方的背后既有利益诉求博弈的白热化,也有立法思路、主体争议的现实困境。
杨伟东认为,立法本就是利益的协调。但是在我国,这种博弈被局限于高墙之内,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很难参与其中。“博弈应该是公开的,各方面参与越充分,参与者越有代表性,对于立法来说越是件好事。”他说。
《决定》提出,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不能久拖不决。而“久拖不决”的现象正普遍存在于我国的立法过程中。
杨伟东介绍,对于部门争议,我国之前的解决方式是首先由部门间协调,协调不成再由上级决定。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部门搁置争议,导致立法流产;还有一些部门为了保证法律通过而将规定模糊化,甚至删除对某些核心问题的表述。“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法律效益大打折扣。”杨伟东说。
引第三方开“药方”
此次《决定》中明确提出,决策机关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来解决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这意味着,除了上级机构,立法过程中又多了一名裁判员。
事实上,在立法领域,我国一些地方也已经开始作出尝试。
据媒体报道,去年以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政府就开始在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清理工作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当地高校专家学者,对该市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扫描,并出具了详尽的“诊断”报告,对法规的立、并、废、改问题开出建议“药方”。
“地方的探索都可以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杨伟东认为,《决定》的表述确定了引入第三方的大方向,而在具体工作中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谁来评估?他认为,评估方可以像重庆这样与高校合作,也可以由固定的委员会进行选举。不过,方式可以是灵活的,第三方的独立性却是必须保证的。
其次,还要保证评估流程的全面客观,争议双方与评估方接触的方式、机会必须完全平等。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施加压力。
此外,杨伟东还提出了一个疑问:“评估报告怎么用?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是供决策机关参考,还是作为决策的一部分?这些都是未来需要研究和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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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衔接改革决策:先行先试要法律授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决定》公布之后,正在开展试验的上海自贸区以及正待获批的天津、广东、福建等地方自贸区,未来开展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体制将有法可依。
上海自贸区本身就是探索现代国家治理能力体系的试验区,是对外开放的新举措,也是本届政府的一项重要改革。
上海自贸区研究院秘书长、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贸系副主任陈波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以上海自贸区内废止外资“三法”代之以负面清单管理体制的投资制度改革、央行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30条”改革为基础框架的《自贸区条例》,其实是自贸区内有别于区外的“宪法”。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既是上海自贸区试验的重点,也是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中最重要一项。
10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和可复制试点经验的推广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明确指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经验,是我们在这块试验田上试验培育出的种子,要把这些种子在更大范围内播种扩散,尽快开花结果,对试验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如果没有法律支持,负面清单制度将难以推广到全国。
陈波说:“负面清单要么是大胆地复制推广到全国,要么就是在其他区域里进行尝试,但复制到全国比较困难。从点到面的推广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如果要全国复制,就需要修改法律。新法替代旧法必须通过人大讨论、决议,其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但现在点到点(从上海自贸区到其他地方自贸区)的复制可以做。”
他进一步解释道,负面清单实际上是一种法规,法规就需要特别明晰。陈波认为上海自贸区尝试负面清单是经过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和全国人大批准的。“但是其他地方政府没有可以实行辖区内的新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连正常的法律途径都没有走,没有通过人大常委会授权,怎么能做这样的尝试?”
“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话,这些地方性的尝试要么是犯法,要么它做的东西只有行政效力。这些地方的复制相当于只是在其行政监管范围内做一两项行政改革,不具备法律效力。既然不算法律,那么尝试有何意义,并且根本就不可能被推广。”陈波说,“从法律意义上说,其他地方如果只是要效仿上海自贸区,那么从一开始就应该是违法了,因为没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怎么能做自己的一套新的法律?”
其他地方政府如果要复制负面清单的做法,如果没有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和全国人大授予法律修改的权限,那么也只能是在行政审批上作改动。而行政审批本身就是违背法律的,但国内行政审批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也不罕见,很多时候行政指令大于法律。
“不管从哪个角度讲,有些地方政府的尝试并不是向前走,而是向后走的。从正面意义理解,只能说这些地方政府在向制度创新方面做出努力和尝试。”陈波这样解释一些地方政府的尝试。
对于上述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显然有深刻的认识。《决定》第二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中对这些问题作了界定。
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师杨玲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旦全国推广,金融等当前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业可能成为最大受益者。预期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将显著提速,而市场化改革将极大释放金融业各参与主体的活力,非银金融板块如证券、保险等行业将迎来大发展,明年或有不错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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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为产权“护航”:企业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企业获“尚方宝剑”
《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认为,《决定》多次提到产权的问题,产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产权又与税收密切相关,像征税必须在产权明确之后才能征,产权的所有者都应该是加入到税收的制定过程中。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表示,加强国有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权的保护,国资改革也要依法推进,对国有资本改革和监管的任何制度、任何手段和任何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中国虽然早已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很多条文对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性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法律所应起到的平台和托底作用没有凸显。”
李炜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企业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要求”非常好,这等于给了企业一把尚方宝剑,“你下达某种要求必须合法,没有依据法律我可以质疑或拒绝,这体现了法治思维,也是一个共治的思维。”
财税法立法加快
《决定》还提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在市场经济的法治体系中,最短缺的是财税和资源领域的法律,这些领域又比较重要。“像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个重要领域的法律缺位,当然要加强立法,对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资源的高效利用都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机制完善的必要支持条件。”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但目前在财税领域的法制建设尚有很多空白,以税收法为例,我国现行共有18种税,但只有3种税出台了法律。
李炜光说,推进法治的进程,财税的关键是立法,财税法治的建设推进是以预算法开头,预算法修改提供了很好的经验,“真正的法治需要加大协商,全体参与,而非仅听领导。”
宋清辉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只有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治理体系,用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达到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法治经济、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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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保持独立性:用垂直管理加强反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完善审计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与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强审计部门垂直管理及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能够使审计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支配,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都是独立于政府,直接对立法机构、权力机构负责,此前曾有不少学者建议我国审计部门转为对全国人大负责。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认为,上述建议暂时很难实现,“所以先从省级以下的审计机关开始改革。”
强化上下级垂直管理
《决定》指出,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尽管按照现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基层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但本级政府的领导“权力”明显大于上一级审计机关。据湖南省怀化市审计局刘空军介绍,在其对该地13个县(市、区)基层审计机关调研时就发现,有62%的班子成员调整没有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双重管理流于形式。
刘空军举例说,“在严格按照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执行的23名领导中,其中有一个县的2名人员已经被县委组织部谈话任免了,事后,在上级审计机关的过问下,这名组织部长说不知审计有双重管理规定才补报手续。”
“审计实际是反腐败中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无论是从治国的角度看,还是从反腐的角度看,上述《决定》内容对于独立审计都能起到积极作用,能够逐渐使审计成为监督政府的重要工具。
省以下地方人财物统一
由于目前审计机关人、财、物、事都归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因此,审计机关更多地受制于当地市、县(市、区)委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刘空军说,在上述体制下,审计机关更多的是充当内部审计部门的角色,其对经济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造成审计机关“有法不能依法查处”。
针对上述现状,《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只有脱离当地政府的管理,才能比较公正客观的出具审计报告。”朱大旗等人表示,如果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不能相对独立,受当地政府的影响就比较大,上述举措主要是加强审计执法,凸显了审计在治国中的重要性。
对于上述《决定》内容,也有公众提出:垂直管理之后,审计部门是否会权力过大?张树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审计部门在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的同时,也应该接受纪检、人大等部门更加严格的监督,以此确保我国审计工作的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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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出利剑:生产者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每经记者李彪发自北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对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进行了明确要求,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在逐步提高生产者的环境违法成本,最终的落实上还应该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更加规范。
强化生产者环保法律责任
近年来,在环保部门多次通报的环境违规案例中,存在着一些企业屡禁不止的环境违法行为,给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带来了挑战。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是遏制环境违规问题的“一剂良药”。
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项,《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获得通过,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条款的出台,对于企业的环境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为了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法》中的这些重要条款,使《环境保护法》更具有操作性,今年10月,环保部就《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今后一段时间,针对《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相关部门可能会陆续出台生态补偿、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一系列配套规定。
宋国君认为,“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规定中,已经达到了大幅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法律要求,最终需要进行规范化落实,可建立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条款的落实。”
“当前,我们对环境违规处罚表达还不太清楚,发达国家是罚没违法收益,这个技术上比较复杂,但是,我们可以慢慢做。”宋国君说。
推行资源环境领域综合执法
多年来,环境监管、执法一直是环保领域的软肋,也折射出了环保部门的“弱势”。
环境的执法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对汽车尾气超标排放的监管需要环保部门和交管部门配合,对环境表现不佳的企业关停并转需要环保部门和发改委配合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于打击环境违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决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总体要求,在严厉的环境行政问责和考核面前,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常态。
地方政府失灵是我们环境执法弱最主要的原因,宋国君介绍,“由于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在资源环境领域不仅要推进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还需要推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执法,包括流域污染、大气污染等都具有区域性。”
宋国君认为,“我国环保领域执法弱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还包括对企业守法的要求规定的不明确,没有强调企业需要提供守法证据等,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每.日.经.济.新.闻.王.辛.夷.周.洲.金.微.韩.冰)
四中全会完善反腐收受 虚设债权代金券等构成受贿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人民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贾宇就其他财产性利益的定义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表示,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是能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货币衡量的、能够移转的、可以管理的、通过某种介质表现出来的价值存在,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他认为,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情况。
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对象界定为“财物”,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属于“财物”的范畴。
贾宇表示,传统的观点认为,贿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仅为金钱与其他有形物品,财产性利益和非物质性的利益除外。但也有观点认为,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金钱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199 7年《刑法》修订中,虽然有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呼声,但是为了防止因为界定面过宽所导致的打击面过大,1997年《刑法》最终还是将贿赂的范围限制为“财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的手法不断翻新,贿赂的内容日渐多样性。除了采用货币、物品的贿赂,还出现了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服务,以及虚设债权、减免债务等新形式。因此,固守贿赂犯罪对象仅为“财物”的观点已经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
贾宇举例道,如在黄某受贿案中,黄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某索要100万元以回报他为该公司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做的关照。为了掩饰受贿行为,黄某将两幅画以100万元的价格卖与杨某,并指使其妻与杨某签订买卖合同。后经物价局鉴定,这两幅画价值不过3000元。再如马某受贿案中,马某多次与当地一些商人赴澳门赌博,在赌场上与他们“拼赌”,赌资由商人们出,输了由商人们买单,赢了便“分红”,马某坐享其成。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对象的范围是“财物”,但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已将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扩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等形式的具体认定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将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具有合目的性与妥当性。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无论贿赂犯罪对象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均损害职务廉洁性,坚持固有的狭义贿赂犯罪对象范围导致立法上的滞后,放纵大量的犯罪行为。将财产性利益明确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范畴,符合民众对贿赂犯罪的基本认识。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将贿赂认定为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量化,易于司法操作。此外,扩大贿赂犯罪对象,也履行了我国批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义务要求。(人.民.网.杨.成.李.婧)
一份法治中国的“施工蓝图”
建设法治中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圆梦奠定法治基石,这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奋斗目标,更是每一个中国人心中的美好愿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是为中国梦的实现树起的法治航标,也是一份有着具体实现路径、具体执行举措的法治中国“施工蓝图”。
诞生于历史节点的宏伟蓝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作说明时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大不仅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也为法治建设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徐汉明说,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美丽中国是13亿中国人梦寐以求的愿景,而“法治梦”是编织“中国梦”的经纬。
担负实现既定目标的历史重任,基于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一系列现实问题、长远谋划、统筹部署的考虑,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今年1月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
中央成立了由习近平总书记任组长,张德江同志、王岐山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两位省里的领导同志参加的文件起草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文件起草工作。
今年2月12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文件起草工作历经8个多月。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分别审议全会决定。
1月2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8月初,决定征求意见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2月18日至25日,文件起草组组成8个调研组分赴14个省区市进行调研。
整个文件起草过程既是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也是各方面智慧不断凝聚的过程。
构建法治中国的总体部署
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正确道路、重要原则、重大任务和有力保障。
一条主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决定贯穿全篇的主线。
围绕这条主线,全文近17000字,3大板块、7个部分的决定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分别为总论,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论述和部署,以及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两方面有力保障。
一个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徐汉明表示,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这是对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也是新时期“法治国家”的“升级版”。
五个体系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全新命题,决定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党内法规体系首次被列入法治建设体系之内。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表示,以前我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都有表述,但这次用法治体系这个概念,是一个重要的新精神,也就是说,未来依法治国不是靠某个人、某部法律,而是靠一个整体的体系。
五大原则决定同时提出了实现总目标必须做到的“五大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杨光表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才能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而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既学习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又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实现法治中国的根本保证
针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决定进行了深刻阐述,释放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明确信号。
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同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个“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四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并用具体的要求和举措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这一论断提供了有力支撑-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
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通观决定全文,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等各个层面,与推进法治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杨光说。(太原晚报)
法治为产权护航:企业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企业获“尚方宝剑”
《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认为,《决定》多次提到产权的问题,产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产权又与税收密切相关,像征税必须在产权明确之后才能征,产权的所有者都应该是加入到税收的制定过程中。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表示,加强国有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权的保护,国资改革也要依法推进,对国有资本改革和监管的任何制度、任何手段和任何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中国虽然早已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很多条文对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性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法律所应起到的平台和托底作用没有凸显。”
李炜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企业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要求”非常好,这等于给了企业一把尚方宝剑,“你下达某种要求必须合法,没有依据法律我可以质疑或拒绝,这体现了法治思维,也是一个共治的思维。”
财税法立法加快
《决定》还提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在市场经济的法治体系中,最短缺的是财税和资源领域的法律,这些领域又比较重要。“像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个重要领域的法律缺位,当然要加强立法,对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资源的高效利用都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机制完善的必要支持条件。”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但目前在财税领域的法制建设尚有很多空白,以税收法为例,我国现行共有18种税,但只有3种税出台了法律。
李炜光说,推进法治的进程,财税的关键是立法,财税法治的建设推进是以预算法开头,预算法修改提供了很好的经验,“真正的法治需要加大协商,全体参与,而非仅听领导。”
宋清辉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只有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治理体系,用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达到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法治经济、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重任。(每日经济新闻金微)
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解决部门立法争议
昨日(10月2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在我国,部委作为中央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立法建议权和被授权制定规章,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由主管部门起草。“这样的立法方式带有部门的利益色彩,容易将部门争端带入到立法中。”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立法事项不能久拖不决
有人将我国部门立法的现状总结为“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近几年里,部门立法博弈日益激烈。
2012年10月底,环保部就公开向全国人大环资委表达对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不满,开了主管部委向立法机关发难的先河,而争议双方的背后既有利益诉求博弈的白热化,也有立法思路、主体争议的现实困境。
杨伟东认为,立法本就是利益的协调。但是在我国,这种博弈被局限于高墙之内,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很难参与其中。“博弈应该是公开的,各方面参与越充分,参与者越有代表性,对于立法来说越是件好事。”他说。
《决定》提出,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不能久拖不决。而“久拖不决”的现象正普遍存在于我国的立法过程中。
杨伟东介绍,对于部门争议,我国之前的解决方式是首先由部门间协调,协调不成再由上级决定。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部门搁置争议,导致立法流产;还有一些部门为了保证法律通过而将规定模糊化,甚至删除对某些核心问题的表述。“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法律效益大打折扣。”杨伟东说。
引第三方开“药方”
此次《决定》中明确提出,决策机关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来解决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这意味着,除了上级机构,立法过程中又多了一名裁判员。
事实上,在立法领域,我国一些地方也已经开始作出尝试。
据媒体报道,去年以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政府就开始在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清理工作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当地高校专家学者,对该市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扫描,并出具了详尽的“诊断”报告,对法规的立、并、废、改问题开出建议“药方”。
“地方的探索都可以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杨伟东认为,《决定》的表述确定了引入第三方的大方向,而在具体工作中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谁来评估?他认为,评估方可以像重庆这样与高校合作,也可以由固定的委员会进行选举。不过,方式可以是灵活的,第三方的独立性却是必须保证的。
其次,还要保证评估流程的全面客观,争议双方与评估方接触的方式、机会必须完全平等。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施加压力。
此外,杨伟东还提出了一个疑问:“评估报告怎么用?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是供决策机关参考,还是作为决策的一部分?这些都是未来需要研究和探索的。”(每日经济新闻王辛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政府应在市场失灵时才介入
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依法治国”是一个老而不旧的话题,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此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讨论议题,彰显了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进一步划清市场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在有序的前提下,极大地释放市场经济的活力。“管与不管,管多管少”将成为新的关注话题,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需明确政府责权边界
NBD: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与以往提及的依法治国相比,它的意义在哪?
马怀德:法治的核心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使之得到一体遵行。法律得不到实施,不仅损害法治权威,也无法实现法治目的。
自十八大以来,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议题。然而,当前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比较普遍。法治的权威尚未树立,立法阶段还存在“部门立法”,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法律实施的评价考核制度缺失,各类监督尚未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存在,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难以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正是抓住了法治的核心问题,并加以落实和解决。
NBD:依法治国,应该如何划分法制框架下的政府责权边界问题呢?
马怀德: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重点强调的内容。
当前,政府主要承担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尤其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应该成为政府最主要的职能。
在经济调节方面,应该奉行一个原则,“政府之手”只在市场失灵或者是市场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时候,才能够用行政的方式去介入。
此外,对市场主体而言,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对政府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不可为,这就是界定市场和政府边界的主要原则。
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
NBD:在依法治国框架下,该怎样进行政府职能的转变?
马怀德:关于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进一步梳理政府的职能权限,对于不适应的,或者是已经落后的、过时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政府职能,要逐一进行清理和划界,进行取消、下放、调整,或者根据情况,还给市场、社会组织。
NBD:现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还有多少?是否依然过多?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马怀德:现在的行政审批情况,按照此前国务院披露的数字应该有1000多项,这些都属于在中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所设立的行政审批范围内的许可事项。本届政府已经砍掉了630多项。
我们不能单纯地以数量多少来认定行政审批的合理性、正当性,而是要根据实践中市场主体和社会的感受来判定。市场主体感觉到某些领域审批许可还是较多,比如建设、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领域。
某个领域中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多少不能仅看数字,比如说,有时候一个许可也可以阻碍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的活力,有些情况下,即使有十个许可也未必能妨碍市场活力。
NBD: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有必要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
马怀德: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能解决,就让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去解决,如果是事后监督能解决,就让事后监督去解决,如果这些方式都解决不了,迫切需要政府出手解决的,才能利用行政许可的方式。政府之手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能介入。
NBD:对于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国,你有什么想法和建议?
马怀德: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要把公权力主体约束好、规范好,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每日经济新闻)
依法治国打下A股牛市根基
新华社10月28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A股市场依法治市的真正开启,也将为真实的牛市打下根基。
红利降低资产风险溢价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中国经济的改革和结构优化进度,无疑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长期表现起到决定意义上的作用。
《决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决定》强调,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记者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讲改革,四中全会重点讲依法治国,这两个问题是相辅相成的。在经济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和规范作用。
“经济体制改革也要依法办事。”曹凤岐表示,具体来说,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法律来做。目前来看,国有企业改革中容易改的都已经改完了,但国有企业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实现股份制,还是国有管理体制,还是政企不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改革有望更加规范化。
他表示,为了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推进依法治国。从刑法到经济法,具体到公司法、证券法,我国的法律体系实际上已经建立起来了,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解决这些问题,改革无从进行。
WIND统计数据显示,自2007年10月份以来,相对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A股市场长期低位徘徊。有券商认为,中国经济当前面临经济增速持续下降、经济活力不强、结构失衡、可持续性饱受怀疑等问题,是导致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中国企业和居民所面临的制度环境。目前,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权力与市场的边界缺乏清晰的界定,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导致经济运行成本高企,活力不强,可持续性遭疑。“依法治国”有望降低企业经营环境不确定性,降低中国资产的风险溢价。
规范资本市场归于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有助于改变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宏观基础。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横行等顽疾,严重干扰了市场健康运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有利于规范整个市场。
“资本市场更需要法治。”曹凤岐强调,中国的资本市场需要真正的市场化、法治化和规范化。“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够不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市场,说停发新股就停发新股,什么时候发行、价格如何确定、谁来参与,都是由行政来控制。”
他表示,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问题,包括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等,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法治才能够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是非常严重和普遍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使得他们不敢做、不能做、没法做,只有法治才能做到。”
曹凤岐表示,对于证券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更多的是追究行政责任,违法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他认为,起作用的应当是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法院才会受理相关民事索赔诉讼,集体诉讼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也没有建立相关的赔偿基金。在刑事责任方面,也规定得非常原则。以上种种问题表明,中国的资本市场非常不规范。
数据显示,2012年、2013年内幕交易立案案件分别为70起和86起,比2011年分别增长46%和79%;2012年、2013年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数分别为31人和66人,比2011年分别增长63%和247%。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内幕交易案件还保持在高位,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此外,近年来资产管理从业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数量激增,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证监会共立案调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54起。
10月24日,证监会党委召开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肖钢在会上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看,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本质上是通过市场交易关系实现的。处理资本市场的利益关系,必须采取规则治理和法律治理的方式。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则,人们无法预期交易结果,无从判断交易安全,自然也就不可能形成公平高效的市场机制。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与法治的价值理念具有天然的同质性和一致性,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必然是一个高度依赖法治的市场。
愿景依法治市提升治理水平
10月28日,A股高开高走,上证综指收复2300点,且接连站上5日、10日、30日均线,结束五连阴;深证成指逼近8000点,创业板指重返1500点关口。截至收盘,上证综指大涨47.43点,涨幅为2.07%,收报2337.87点,深证成指大涨159.01点,涨幅为2.03%,收报于7988.34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从中长期来看,改革红利将不断释放,A股牛市的根基已经打下。
“依法治国对证券市场短中长期都是重大利好。”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记者表示,短期来看,将大幅提振市场信心。但更重要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石,是依法治市的开端。
李大霄表示,资本市场是最有活力、最具效率的市场,但这种功能的发挥,是建立在法治保障的基础上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将有利于提升整个市场的治理水平,使得整个市场更加规范化,规则也更加明晰,为真实的牛市打牢了根基。
在中介机构们看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多的是一个中长期的重大利好。国泰君安证券表示,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增强各界对中国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风险偏好。
申银万国表示,法治化将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前提,是一系列红利的开始。从国际经验来看,新兴市场国家经济转型能否成功,能否避免拉美化,一个法治的、公平的、市场化的体制能否搭建将是关键。投资者不要太过于关注短期是超预期还是低于预期,要关注一个中长期的改革框架的打开。(经.济.参.考.报..吴.黎.华.)
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发布 四类股迎爆发
10月28日晚,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突出考虑了5个方面,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二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三是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四是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五是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
在二级市场,近期依法治国概念股受到资金青睐,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四条主线掘金依法治国概念股。
主线一:政务软件
目前我国公检法政务软件系统数量、质量和投入严重不足。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渐深入,相信中央将会进一步提高在公共安全方面的财政支出,并将带动相关领域的需求增长。
据IDC统计,2013年中国IT安全市场规模为整体市场规模约为18.5亿美元,同比增长12.3%;预计未来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2%。中国IT安全支出提空间巨大,未来相关概念潜力巨大。
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与政务软件关系密切的个股主要有北信源、启明星辰、绿盟科技、华宇软件、飞利信、数字政通等。
主线二:执法工具
近年来,随着犯罪智能化程度的增加,给司法机关的监控以及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利用新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在此基础上,沪深两市多家上市公司凭借自身良好的研发水平以及高科技含量的智能产品为我国司法机关的监控以及侦查提供了多方的便利。
具体来看,目前沪深两市与监控及侦查相关的上市公司主要有方正科技、东方网力、北斗星通、美亚柏科、思达高科、海康威视、凤凰光学、GQY视讯等。
主线三:公安专网建设
去年我国全国20多个省市启动公安专网建设规划为今年公安专网的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公安专网招标目的主要是实现此前的模拟网络向数字网络转变,并鼓励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PDT(警用数字集群)标准替代Tetra标准,潜在市场规模为150亿元。
投资机会上,海泰证券表示,专网通信年内爆发确定,全面受益安全设备国产化。未来信息设备国产化,去IOE化趋势将越发明显,国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大机遇。2014年我国PDT市场进入爆发期,预计国内公安PDT市场2013年规模将达到10亿元,未来三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70%。
相关上市公司主要有:航天通信、海能达、东方通信等。
主线四:舆情监控
习总书记在8月末提及新兴媒体时,强调要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
具体来看,目前沪深两市与舆情监控相关的上市公司主要有美亚柏科、任子行、华测检测、天源迪科、蓝盾股份、万达信息、拓尔思等。
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加强财产权保护
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决定指出,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决定指出,应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