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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列明吸收合并等7种主动退市情形外,同时确定了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强制退市的原则。《意见》将于一个月后生效。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行情风险已按下释放的按钮,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控制持股仓位或转换操作策略。但也有分析认为,这条规定倘若能落实,将对存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上市公司形成强大威慑力,逼迫上市公司卸掉“包装”,从而彻底改变A股的运行环境。
中国证券网 分析师热议:退市意见正式发布对A股究竟有着怎样的冲击?哪些板块个股或将直面生死考验?
肖玉航: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一定程度上为优胜少汰的市场竞争提供了一个重要举措,但从法律层面来看,退市政策为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要法律比如证券法、交易规则等方面切实规范化,意见作为过渡,而真正意义的退市则要法律与规则明确。此政策对于未来资本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建议回避绩差与明显存在信息不实或经常违规的公司,关注回报好,信息披露规范且具有投资估值优势的品种。
李永刚:退市制度,对于创业板、ST板块的退市提供了一个通道,对于上市公司有一定的改善业绩的激励,以及国企的并购重组是有好处的!
张生国:作为普通投资者,主要是回避那些有可能退市的企业。
刘巍:此次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更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市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退市制度的改革标志着A股市场将更加成熟,对于ST板块和创业板里业绩比较差的上市公司会形成一定的压力。
项超政:10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IPO注册制和退市制度,前者规范公司的“进”,后者规范公司的“出”,可以让A股市场建立起吐故纳新的机制,提高市场有效性,增强市场活力,更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市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此前业绩连续两年亏损、今年三季度业绩仍然亏损的上市公司将面临“退市常态化”的严峻考验,“乌鸡变凤凰”的戏份将大大减少。除了ST公司之外,多家遭到业绩证伪的创业板公司也将承受退市压力。
李超:《退市意见》有助于推动A股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降低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提升A股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投资者来说,退市制度的改革标志着A股市场将更加成熟,但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应该警惕“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所带来的风险,其中,由于创业板没有ST这个警示过渡期,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比主板市场上的绩差股和ST股还要具有杀伤力。
导读:
落实退市新政 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证监会新增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重新上市条件等同IPO
上海证券交易所答记者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答记者问
退市意见正式发布 八公司直面"生死考验"
退市新规下月生效 绩差股危在旦夕
强制退市下月“鸣枪”造假不退者再无容身之地
30天后 哪些公司危情退市
(中国证券网 汪茂琨整理)
落实退市新政 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此前,证监会于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为落实《退市意见》的相关制度安排,上交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而此次修订的亮点在于健全主动退市以及新增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
与此同时,深交所今天正式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同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主动退市
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映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
同时,为防止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新《上市规则》中新增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的规定。新《上市规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证监会立案稽查后,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之前,应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就此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以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需承担责任时有相应的财产可供补偿受害的投资者。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九条”)有关“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深交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上述负责人介绍了《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以及相关修订情况。他说,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通过座谈会、反馈邮箱等多种方式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对于期间各类媒体对退市制度改革的评论、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重点关注。共收到电子邮件36份、信函2份,关注到有一定影响的媒体报道约220余篇。深交所还于7月21日召开上市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13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座谈。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贯穿主线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始终贯穿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线。在退市制度的各个环节设计上,为保护投资者,上交所发布的新《上市规则》花费不少心思。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自主退市公司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为防范恶意主动退市,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减少主动退市的随意性,新《上市规则》要求,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是推动落实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和民事赔偿责任。新《上市规则》明确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应当为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保护作出专项安排。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是建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特别机制。综合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针对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新《上市规则》规定,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
四是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风险揭示。新《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可能出现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化解相关风险的应对预案并对外披露;《上市规则》根据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各主要时间节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信息披露的时点、公告的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另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总体来看,此轮退市制度改革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肯定,有关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重大违法行为惩治两个方面。经认真研究,深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一是完善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原规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基础上,增加了“须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对有关“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规定予以细化,对“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安排。
三是强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间的风险提示。在原规定“涉嫌重大违法被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的规定。
四是增设了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相关程序。为保证程序公正,增设了申请人对重新上市有关决定的复核程序,充分保护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调整重新上市的条件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是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安排,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于借壳上市但低于IPO的标准,制订了重新上市条件,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途径。
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一标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取向。但该项规定实施后,有部分市场意见认为,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考虑到目前我国不同市场层次间建立顺畅转换机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方式也更加丰富,新《上市规则》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为了稳定投资者的原有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交所在发布新《上市规则》的通知中明确,在重新上市条件的适用上实行“新老公司划断”,对新《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将根据《退市意见》和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修订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退市相关配套规则,保障各项具体制度安排及时落实。目前,上交所已同步就上述退市配套规则的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深交所将按照《退市意见》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尽快修订出台退市整理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配套规则,切实加大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上.证)
证监会新增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重新上市条件等同IPO
落实退市新政沪深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为落实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制度安排,上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19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根据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上交所修订形成了退市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包括《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近日正式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同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上交所新《上市规则》要求,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3以上通过。主动退市公司应当为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保护作出专项安排。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
上交所新《上市规则》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作出规定。同时,实行"新老公司划断",对新《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通过座谈会、反馈邮箱等多种方式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对于期间各类媒体对退市制度改革的评论、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重点关注,共收到电子邮件36份、信函2份,关注到有一定影响的媒体报道220余篇。深交所于7月21日召开上市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13家单位代表参加座谈。
经认真研究,深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一是完善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原规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基础上,增加了"须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二是明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对有关"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规定予以细化,对"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安排。三是强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间的风险提示。在原规定"涉嫌重大违法被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的规定。四是增设了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相关程序。为保证程序公正,增设了申请人对重新上市有关决定的复核程序,充分保护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交所将根据《退市意见》和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修订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退市相关配套规则,保障各项具体制度安排及时落实。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按照《退市意见》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尽快修订出台退市整理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配套规则,切实加大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证.券.报.周.松.林. .张.莉.)
上海证券交易所答记者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退市制度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的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时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根据《上市规则》,上交所修订形成了退市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包括《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办法》”)。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退市制度配套规则的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一、本次退市制度配套规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针对前期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后配套安排不够完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从而影响到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等问题,启动了新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近日,证监会发布了《退市意见》,上交所发布了《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有关退市制度方面增加了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另外还优化补充了市场化退市指标,对重新上市条件等事项进行了适度的调整。
《上市规则》配套规则是《上市规则》的具体落实,主要规范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相关安排,包括终止上市前的交易安排、终止上市后重新上市的安排等,是退市制度顺畅执行的重要保证,对于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的相关修订情况,《上市规则》相关配套规则需要做出相应修订。
二、本次《上市规则》配套规则修订涉及哪些具体规则?各项规则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内容?
本次纳入修订的《上市规则》配套规则,具体包括《重新上市办法》、《退市整理期细则》以及《风险警示板办法》三项规则,各项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新上市办法》
增加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针对退市公司的不同退市情形,对其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作出差异化规定;二是对于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类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将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作为受理其申请的前置条件;三是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纠错”情形,也就是相关重大违法情形认定被撤销或者变更这种特殊情形的恢复上市地位问题,设立专门章节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退市整理期细则》
对于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强制退市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选择,以保证退市工作平稳进行。
(三)《风险警示板办法》
增加了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修订为什么对不同情形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作出差异化规定?差异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有多种,可将其区分为主动退市、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其他强制退市等几种。鉴于不同退市情形在退市意愿、违规程度、公司陷入困境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尊重和鼓励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合理需求和意愿实施主动退市、进一步提高重大违法行为的违规成本等因素考虑,有必要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作出差异化安排。
上交所对不同情形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作出的差异化安排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公司退市的情形不同,其重新上市申请的间隔期有所差异;二是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特别规定了将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作为上交所受理其申请的前置条件;三是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等方面进行一定简化;四是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纠错”恢复上市地位情形,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本次修订对因不同情形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间隔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不同退市情形,上交所对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作了如下差异化规定:一是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随时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二是对于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其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间隔期为三个月;三是对于因欺诈发行、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申请间隔期为十二个月;四是对于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公司,申请间隔期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五、本次修订增加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受理条件的原因是什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具有突发性强、违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等特点,对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发展不良影响重大,各方关注度较高。为提高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次修订规定了交易所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
受理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前置条件的核心,是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为使该前置条件的标准更加明确、更客观化,便于实践操作,上交所将“全面纠正”细化为四项具体条件:一是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如公司已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等等;二是已撤换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等;三是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如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未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四是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三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三项条件。
六、本次为什么对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进行一定简化安排?具体如何进行了简化?
为鼓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尊重公司自治,形成“能上能下,进退自如”的市场化流动机制,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上交所在其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方面作出了适当的简化安排。
具体而言,一是申请文件方面,主动退市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免于提供;二是审核程序方面,上交所对其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
七、《重新上市办法》中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纠错”情形是指什么?上交所对此作出了哪些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后,相关重大违法情形认定可能被撤销或变更,出现下面两类情形中任一具体情形的,公司可以据此申请重新上市,这就是重新上市中的“纠错”情形,是一种特殊情形的重新上市。这两类情形包括:一是对于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且中国证监会未再作出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二是对于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未作出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
鉴于原终止上市决定的依据已消失,上交所将撤销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根据公司申请安排其股票重新上市。为此,本次修订在《重新上市办法》设立专门章节,作出如下相关安排:
一是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违法情形发生变化而符合“纠错”情形的,上交所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是上交所作出撤销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公司可以随时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公司按规定程序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并被受理后,上交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
三是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无需先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也可免于适用《重新上市办法》有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定。
八、对于被决定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正处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为什么规定公司须召开股东大会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有时甚至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类型、规模等方面的“脱胎换骨”和经营业绩的极大提升。因此,上市公司股票被决定终止上市后,若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在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时可能会出现其股票交易大幅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本次修订细化了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不同要求,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须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其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相关具体规定有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选择的适用情形。上市公司在可能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但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是明确股东大会表决议案的内容及表决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下述两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者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是根据表决结果作出相应安排。对不同表决结果,上交所相应作出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或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不同安排。
九、本次修订为什么要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增加适当性方面的规定?具体作了哪些规定?
设置退市整理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进一步释放投资风险。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在规定的交易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并摘牌。投资退市整理期股票面临较大风险,需要参与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投资风险意识及风险承担能力。因此,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修订增加了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内容,具体规定是:
个人投资者申请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应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所持有的金融类资产应当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中,金融类资产状况由证券公司依据投资者以本人名义持有的证券市值及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不包含其融入的证券和资金)予以核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答记者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今天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同日,该所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事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本次修订《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与刚颁布的《上市规则》之间有什么关系?两者没有同步修订,出于什么考虑?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制度的引入,有助于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现行《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是2012年本所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2年12月颁布施行。重新上市制度就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安排等具体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退市整理期制度对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应采取特殊标识,并通过即时行情另板揭示,券商系统前端控制以提醒投资者投资风险等予以规范,成为本所《上市规则》的有益补充。今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启动退市制度改革,本所对《上市规则》相应进行了增设主动退市情形、明确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规范退市程序、调整重新上市条件等核心规定的修订,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目前退市制度改革的关键要素已经明确,作为配套规则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将在公开征求意见并修订后正式实施。
二、本次《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本次《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纳入了《上市规则》经调整的重新上市条件,按照退市改革关于重新上市主要指标应等同IPO条件的原则思路,要求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变等条件,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合法任职资格,不得存在近年被行政处罚、被处分、被调查等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此外,针对不同的退市情形公司,区分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一般强制退市公司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受理及审核环节上作出了差异化安排。
三、相比强制退市公司,主动退市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方面有哪些不同安排?
为鼓励公司自主自治、有序进退,本所为主动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请的时间间隔期、受理申请的审核时限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凡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主动退市公司,均可随时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同时,本所在审核时效方面给予大幅提速,相比强制退市公司压缩了一半的时限,在重新上市申报材料方面的要求也有所简化。
四、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中允许重大违法公司经纠正后申请重新上市,在制度安排上有什么特别安排或保障?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将市场反响强烈、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公司纳入了退市情形,并在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同时,通过建立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的约束机制等手段,遏制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尚需考虑公司退市让市场“买单”的负面影响,需要顾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因此,按照《退市意见》的精神,本所允许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并且符合重新上市基本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为确保公司基本面已得到改善、重大违法影响已基本消除,本所在《重新上市办法》中对前述公司从申请条件、申请间隔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充分保障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注意到本次重新上市办法对不同强制退市公司给予不同申请重新上市间隔期的制度安排,请问这出于什么考虑?
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形成公司“能上能下”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纠错改过等方式消除了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就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考虑到不同退市情形起因不同,如因市场交易类指标被退市的公司,既有基本面出现问题被股东用脚投票的“主观”因素,也有因市场操控导致股权高度集中的“客观”原因,而纯粹因财务状况异常被退市的一般强制退市公司,也有别于因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因此,本次《重新上市办法》对前述强制退市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方面作出了不同安排。区分其退市情形问题的轻重,要求一般强制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为12个月,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须一个会计年度,而市场交易类指标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为3个月。
六、《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本次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根据《退市意见》的精神,我所对退市整理期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
(1)主动退市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申请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制度,公司退市后法人主体资格仍将存续的,应当对公司股份转让作出妥善安排,或者按计划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或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的后续安排。强制退市的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有关规定安排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3)设立合格投资者门槛。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抑制炒作,设立合格投资者管理门槛,要求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和50万元以上的资产规模。
七、注意到本次《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在原有风控措施的基础上,新增了投资者两年投资经历、一定证券资产规模的要求,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2012年本所推出退市整理期制度,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另板交易、充分揭示风险的方式,给予投资者在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当时的制度设计采取了对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采取特殊标识并将即时行情另板揭示、强化有关公司退市风险提示信息的披露、通过券商系统前端控制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充分知悉等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制度颁布至今约两年时间,尽管深市未出现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但经综合权衡,为遏制市场炒作风气,有必要进一步强化退市整理期的风险控制。借鉴创业板合格投资者的管理经验,本次退市整理特别规定要求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50万以上证券资产规模,抑制散户投资者炒作整理期股票的冲动。
退市意见正式发布 八公司直面“生死考验”
专家表示,《意见》对违法上市公司划下退市“红线”
退市制度终于尘埃落定。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列明吸收合并等7种主动退市情形外,同时确定了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强制退市的原则。《意见》将于一个月后生效。
强制退市的原则首次面世是在新“国九条”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条规定倘若能落实,将对存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上市公司形成强大威慑力,逼迫上市公司卸掉“包装”,从而彻底改变A股的运行环境。今年7月初,证监会就《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该《意见》的落地可谓是“众望所归”。
《意见》的落地无疑为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ST国恒于7月份披露了2013年年报。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于7月17日起做出了暂停上市的处理。截至10月17日,*ST国恒仍未能复牌,且该公司公告称由于经营班子调整,公司将延期披露2014年三季报.
“监管层规定《意见》自发布到实施有一个间隔期,目的可能在于让相关公司有时间进行适应和调整。按照《意见》的要求,不少带帽的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而从*ST国恒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复牌困难重重,退市的可能性非常大。”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
据记者观察,2013年以来已有*ST创智、*ST炎黄、*ST长油等三家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被强制退市。目前,除了*ST国恒,*ST超日、*ST二重、*ST武锅B以及*ST凤凰等4家上市公司处于暂停上市状态,这些公司若今年继续亏损,按《意见》规定有可能被交易所强制退市。
此外,由于创业板没有设立风险警示制度,连续亏损三年的创业板公司将直接被暂停上市。目前宝德股份、天龙光电和万福生科三只创业板个股已经发布了关于暂停上市风险的警示公告,这3只股票的退市风险也非常大。
长城证券投资顾问龚科认为,《意见》对违法上市公司划下退市“红线”,同时明确违法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主体所需承担的法律、经济责任,有助于推动A股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降低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提升A股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进而重新平衡A股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叶林向记者表示,《意见》的发布一是搭建了退市制度建设的一个平台;二是促使市场逐步构成市场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三是对当前《证券法》等基本法律的修订将产生正面影响。(证.券.日.报.)
退市新规下月生效 绩差股危在旦夕
7月22日以来,A股各大指数在多重利好消息的刺激下携手攀升,其中,沪指一度逼近2400点。不过,在经过两个多月的上涨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行情风险已按下释放的按钮,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控制持股仓位或转换操作策略。
上周,尽管券商、银行等蓝筹股先后出手护盘,但A股整体行情仍持续向下调整。在三季报、沪港通等利好催生投资机会的同时,周末退市新规的正式发布也将反手施压,对部分绩差股以及曾经沾染重大违规恶习的上市公司形成震慑。
新规30日后生效
10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在列明吸收合并等7种主动退市情形外,同时确定了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强制退市的原则。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还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结合证监会此前关于“年底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表态来看,本次退市新政势在必行的意味不言而喻。分析人士认为,IPO注册制和退市制度,前者规范公司的“进”,后者规范公司的“出”,可以让A股市场建立起吐故纳新的机制,提高市场有效性,增强市场活力,更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市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扩容明显,但退市改革几乎难见成效。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数据,自2001年以来,沪深两市累计退市公司仅有78家,年均退市不足10家,造成一些造假上市、上市造假的公司尸位素餐,导致资源配置效率失衡以及投资者权益难以保护的后果。
本次证监会正式发布的退市新规30日后生效,节点在三季报披露完毕之后。这也意味着此前业绩连续两年亏损、今年三季度业绩仍然亏损的上市公司将面临“退市常态化”的严峻考验,“乌鸡变凤凰”的戏份将大大减少。
保壳生死时速
每当提及退市,A股中的ST板块无疑首当其中,这一次也不例外。
今年以来,ST板块的阵容不断缩编,目前剩余不足50家,表明多家公司已成功“金蝉脱壳”。也正是在这种效应的影响下,在本轮行情中,ST板块出现了集体走牛的现象,90%的标的相对于大盘取得了超额收益。
自7月22日以来,截至上周五收盘,上证指数累计上涨13.95%,而ST个股中,除了停牌的*ST传媒、*ST广夏、*ST霞客、*ST凤凰、*ST国恒、*ST超日、S*ST中纺、*ST二重,以及同期分别累计上涨-1.38%、2.47%、8.47%的*ST新都、ST金泰、*ST民和之外,其余38只ST股均跑赢了上证指数,*ST三鑫、*ST中富累计涨幅超过90%,股价几乎实现翻倍上涨。
ST股之所以如此受到市场资金的追捧,与ST公司存在卖壳或脱壳的预期有着直接的关系。卖壳涉及资产重组,表明公司的壳价值仍然具有相对的吸引力。但随着退市新规和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步伐加速,上市公司的壳价值将面临贬值的压力。可以说,短期内重组预期不能明朗化的ST股,随时都会陷入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境地。
另外,ST公司脱壳直接涉及业绩翻身的问题。根据沪深交易所“三年连亏”的暂停上市红线规定,目前不少ST公司的上市资格前景不容乐观。根据统计,目前已有20家ST公司发布三季度业绩预告,近40%的公司依然预亏。如*ST三鑫、*ST仪化、*ST新民、*ST东数、*ST东力等不仅预亏幅度较大,且在2012年、2013年已连续两年亏损,说这些公司已开启“生死时速”键毫不为过,因为今年仍不能扭亏,暂停上市将成现实。
除了ST公司之外,多家遭到业绩证伪的创业板公司也将承受退市压力。其中,造假上市的万福生科极受关注。该公司近日发布的三季报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前三季度净利润亏损幅度在2550万元与2850万元之间,而此前两年万福生科已连续亏损。(证.券.时.报)
强制退市下月“鸣枪”造假不退者再无容身之地
酝酿已久的新版退市制度即将落地,A股“不死鸟”现象行将消失。
10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将自11月16日起实施。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将被强制退市,同时,A股上市公司也首度可以选择主动退市。
对此,多位业界人士接据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强制退市制度下月“鸣枪”,相关公司今后再想造假上市或虚假信披,“就得多掂量掂量了。”
“主动退市”引关注
证监会表示,将从五方面改革完善退市制度,主要包括实施主动退市制度以及实施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等。比如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一年内交易所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据悉,《退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指导交易所落实退市责任,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上市公司可以主动退市”这一修改,是A股市场的首次。此举有利于公司重组、转板等,政策更加市场化。
“今年证监会查处的几起重大违法案件,比如南纺股份(600250)虚假陈述、莲花味精(600186)虚增利润等,市场都曾呼吁必须让这样的公司退市,以示惩戒。但以前缺少相关的政策执行标准,今后,此类公司势必将受到严厉打击。”锐财经首席分析师王政表示。
董登新认为,《退市意见》强调“主动退市”,是要引导上市公司认识到,退市与否并不是评判公司好坏的惟一标准,公司应该结合实际考察是否有足够能力在资本市场生存,生存不下去就选择退市。“这是第一次把退市制度扩展到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和传统意义上处罚性退市的含义是不一样的。”他说。
山东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导报特约评论员张延良进一步表示,美国企业的上市和退市更加市场化,是企业自身意愿的体现。资料显示,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一段时期内主动退市的比例甚至超过强制退市。因此,不能把退市作为判断公司好坏的惟一标准。
“退市立场是判定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表示,多半ST公司并不具备在A股市场生存的能力,却妄图采取注资、吸纳股东、重组等多种方式做“垂死挣扎”。在霍肖桦看来,部分ST公司已完全丧失投资价值,若无强劲的营收增长做后盾,很难在规定期限内起死回生。
由此看来,曾经香喷喷的“壳资源”,今后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不少已经披星戴帽的公司,其前景将会因为退市制度的落地而变得扑朔迷离。
投资者权益或受损
长期以来,“罚而不退”是A股造假有恃无恐的重要因素。从历史上的银广夏、绿大地等造假公司看,A股一直存在“上市就难以退市”的怪圈。此番通过实施强制退市等制度,有望治理A股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造假上市现象。
实际上,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以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为基础,证交所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实施制度,逐步形成了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体系据记者注意到,此次《退市意见》并未采纳“弱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和“建立投资者维权基金、退市保险制度”等建议。
董登新分析说,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市等做法,并不意味着中小投资者利益一定受损,这取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但是,上市公司可能会选择在股价比较低迷的时期主动退市,此时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也会比较低,中小投资者会有一定损失。
“我国股市向注册制过渡已经明确,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已在行动。比如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等。”王政说。
据记者统计发现,沪深两市在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剔除已经暂停上市)共有35家,如果今年再次出现亏损,就将触及连续亏损3年的“红线”而被暂停上市。目前,留给这些公司自救的时间越来越短,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大多已展开保壳行动。在市场人士看来,*ST公司一旦被实施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的难度要比以往大很多,这也是相关公司正采取各种措施全力保壳的原因所在。(经济导报)
30天后 哪些公司危情退市
目前五家已暂停上市公司和已被立案调查尚未领到"罚单"的上市公司,将是退市新规首当其冲的"体验者"
上周五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除健全主动退市机制外,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强制退市指标。业内人士认为,在严格监管的态势下,一旦触发退市强制标准,上市公司"侥幸过关"的空间进一步压缩。目前,五家已暂停上市公司和已被立案调查尚未领到"罚单"的上市公司,则将是30天后,即新规启动后,首当其冲的"体验者"。
暂停上市公司全部复出难度大
从此次《意见》的表述看,在强制退市的财务指标、交易标准指标等方面,仍是对2012年前一轮改革的延续,不过,其强调重点在于"严格执行"。
从已有案例看,除之前"闽灿坤B"险些因触发交易指标遭遇强制退市,财务指标还是上市公司被动退市的主要原因。
《意见》强调,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负、期末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规定数额,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即无论上市公司是因为哪一项指标被暂停上市,在此之后,只要上述指标中一项指标不达标,即难逃退市命运。
除净利润等四大指标,目前另一类被暂停上市情况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对应的情况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或者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情况。
对这两种情况的"严格执行",进一步挤压暂停上市公司"拖延"空间。由于前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时已经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些长期"停而不退"的"老牌"暂停上市公司都有了去向,或退市或因符合条件恢复上市。在此之后,上市公司的退市操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尤其是已暂停上市公司不再会出现"悬而不决"情况。到了今年,亦有*ST长油退市这样的"央企退市"案例出现。从已有案例和目前监管层最新的表述看,暂停上市公司的"侥幸过关"基本已无可能,在暂停上市之后,去留将在一个会计年度过后揭晓。
目前的五家暂停上市公司,对应为*ST二重、*ST超日、*ST凤凰、*ST国恒和*ST武锅B,显然将是最新版退市制度推出后的关注焦点。上述五家公司都触发了暂停上市的财务指标,以连年亏损为共有特点。
截至目前,*ST凤凰当属在暂停上市期情况有所改善的。公司不久前宣布完成了破产重整的执行,根据其披露,重整收益将会体现在其三季报中,公司最新预告前三季度净利润达到43亿元至44亿元。但是其他公司情况没那么幸运。*ST二重因为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但截至今年半年报发布时,依然亏损近9.4亿元,整体情况不容乐观。*ST超日今年上半年亏损高达26亿元,公司的重整计划却还没有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10月23日,重整计划将在二次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接受表决。从进度上看,公司保壳可谓"命悬一线"。类似地,*ST武锅B的债转股方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前三季度预计亏损7500至8500万,并且董事会预计按照目前情况,2014年度要实现盈利"非常困难"。
相比这些公司已经曝光并且正在发酵的财务问题,*ST国恒的前途则显得扑朔迷离。该公司此前因为无法按时披露2013年年报,于今年5月5日起停牌。根据当时披露,如无法在7月5日之前进行披露,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且如果在此之后两个月内还是无法披露,将被执行暂停上市。此后,公司在7月5日,第一个时间节点"压线"披露了一份亏损年报。虽然还是披露了定期报告,但由于2013年继续亏损,触发了"连续三年"亏损的指标,公司还是被实施了暂停上市。
从上述暂停上市公司的经历看出,虽然各家公司目前风险程度不一,但都曾面临过巨亏、资不抵债等问题,在被暂停上市之后,究竟只是"苟活",还是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还需要投资者审慎判断。在上述现实状况下,面对"严格执行"的退市制度,上述五家公司要"全部出线"的难度可想而知。
已立案上市公司应怀忐忑
此番退市制度再完善的亮点,当属在强制退市指标中加入了重大违法的条款。即针对"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此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应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这些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交易所应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事实上,"欺诈上市"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情况在A股市场上并不少见。之前的绿大地、万福生科都是"欺诈上市"的典型。不过上述公司此前都已领到了证监会的"罚单",而由于《意见》自今年11月16日起施行,因此不被追溯。
如万福生科案,公司在2013年10月22日已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和罚款外的同时,还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行为和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案件仍然在审理之中。而万福生科也因为2012、2013年亏损,已经发布了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如果司法机关认定部分数据需要追溯调整,可能出现2011至2013年连续亏损的情况,公司就会被执行暂停上市。
当然,若公司2014年度出现亏损,也会面临同样命运。因此,万福生科尽管存在退市风险,但直接原因在于可能触发"连续亏损"的财务指标,而非此前的"案底"。
另一方面,感到"忐忑"的应当是目前被立案调查但尚未收到处罚决定的公司。这些尚未领到"罚单"的公司中,是否会出现"重大违法退市"的案例,值得关注。
重大信披违法认定需明确
不过,在"震慑"违法行为的同时,有一些标准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针对欺诈上市行为的,触发标准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而针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这一类情况,触发标准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
相对而言,欺诈上市的退市标准较为清晰,而对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认定中,其标准尚需进一步明确,而且,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才会触发这一标准。也就是说,目前被立案调查的公司中,或许最终可能不足以被认定为重大违法,甚至立案调查的结果亦可能是"事实不成立",因此,最终被实施强制退市的很可能还是少数。(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