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股发行制度创新的几点建议

2017-06-22 08:41:09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周晓勇

  什么时候A股的IPO暴利消除了,造假者被罚得倾家荡产,市场也就基本成熟了。在这之前,还是现实一点,继续审。既然要审,就该严审,把问题公司拒之门外。

  连日来,各路专家围绕IPO节奏的争论占据了网络社交媒体的显著位置,把本来不是主要问题的问题变成焦点,有些言论情绪化色彩明显。

  许多人都在问,为什么在市场如此低迷的情况下,仍然有这么多公司热衷排队发行上市?答案很简单,股市给的估值普遍高,上市有利可图,甚至是暴利生意。利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这么多公司挤破头想到股市里搞钱,市场又低迷,难怪投资者有意见。何以解忧?唯有改革。

  我认为,新股发行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要抓住以下几点:

  首先,新股发行要严格审核。中国的国情就是这样,市场主体诚信水平不高,造假的土壤一下子也铲不掉,加上监管部门惩罚的手段和力度都有限,即便严审,也很难挡住各类作奸犯科者,何况不审?郭树清当证监会主席时曾经提出,新股发行(IPO)不审行不行?看上去,海外成熟市场搞注册制,没有发审委,运行得很好,中国股市为什么就不行呢?原因恐怕跟我们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不高有关。什么时候A股的IPO暴利消除了,造假者被罚得倾家荡产,市场也就基本成熟了。在这之前,还是现实一点,继续审。既然要审,就该严审,宁可把问题公司拒之门外,得罪少数人,也不要把这些公司放进来,祸害大多数人。

  为避免有些公司粉饰报表,业绩包装上市,上市后就变脸,有必要创新一下审核方式方法,适当简化流程,把审核重点转到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上来。一个公司的好与坏,最主要的区别就在这里。可以考虑创新财务评价体系,重点放在审核公司利润指标的真实有效性上。比如,把企业的账面利润与现金流指标结合进行加权修正,计算出公司的实效利润,把报表利润中的水分挤出来,以此作为评价基础,让公司利润更实在。通过观察对比账面利润与实效利润的差异,也可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如实效利润与账面利润背离太大,就存在粉饰报表的可能。这样一来,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难度,也可以及时发现造假问题。

  其次,建立新股发行观察期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前后设立一定期限的观察期,给市场一个充分观察检验上市公司的机会。已获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的公司,应按上市的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直至上市。公司上市后,在发行观察期期间,大股东股份锁定,遇到公司业绩变脸,延长锁定期。包装上市的公司往往很难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设置观察期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让包装上市公司的真面目暴露,让造假者无利可图,让一些以圈钱最大化为目的的公司知难而退。

  第三,要用制度引导上市公司建立起大股东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平衡机制。要紧紧盯住大股东的核心利益——股份减持套现与再融资行为。对于大小非减持,设置一定减持条件,减持条件与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分红挂钩。再融资也可以考虑与分红挂钩,对累计现金分红达不到前几次募集资金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第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串通舞弊。要明确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同时也要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质量进行评估,对中介机构的失职行为严肃追责。可以形成追加审计的制度,即监管部门对同一项业务,有疑问,可由监管部门指定变换事务所追加审计等方式进行交互审核,这样既能发现被审核单位的问题,又可检查前次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渎职问题,在中介机构头顶上加个紧箍咒,督促中介忠实履职。

  第五,要建立有效的追责赔偿机制,坚决打击和惩处发行人财务造假、粉饰业绩、隐瞒关联交易、不如实披露信息等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与追究民事责任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对各类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代刑,要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