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新股配售黑名单出炉:机构“哄抬物价”现丑

2014-08-27 07:45:3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杜卿卿

  新股发行过程中各主体“勾兑”发行价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规范网下询价和申购,中国证券业协会本周一祭出狠招——公布IPO配售对象“黑名单”。有业内人士认为,“黑名单制度”将对新股发行过程起到规范效果,促进市场公平。不过,由于“黑名单”所列示的主体均为打新机构和自然人,而无承销机构,这也引发了业界关于监管权的争议。

  而上述首份“黑名单”上,包括东吴基金、齐鲁证券、人保资产、泰达宏利以及深创投等多家机构在内的打新产品名列其中,另外还包括多位自然人。被列入名单的原因,都是因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申购,或者网上网下进行了同时申购。

  首份新股配售“黑名单”

  2013年12月27日,证券业协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规范》),对于当时提到的“黑名单制度”,有不少机构后来在操作中似乎并未当真。

  本周一,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14年第1号)》,将联明股份、依顿电子、今世缘、莎普爱思、雪浪环境、飞天诚信、富邦股份、龙大肉食、一心堂等9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的42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其中。

  名单中包括14个各类型机构发行的产品、计划或账户,其中东吴基金-鼎利2号分级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保资产安心增值投资产品、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账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上海兴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账户等6个配售对象都因为在新股发行过程中,提供了有效报价但没有参与申购,被列入“黑名单”6个月。

  另外,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旭诺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国联安-吾同-灵活配置分级7号资产管理计划、华龙金智汇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龙金智汇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山启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元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账户、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账户等8个配售对象,则因为同时进行了网上和网下申购,而被列入“黑名单”6个月。

  除了机构投资者之外,还有黄木忠等28位违规打新的自然人被列进了黑名单,理由同样是因为在新股发行过程中,提供有效报价但没有参与申购,或者同时在网上网下进行了股票申购。

  违规机构各有说法

  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在未来规定期限内新股申购中,可能面临被拒绝的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处罚措施,“黑名单”依然会对上述配售对象的投资产生影响。

  按照《规范》,新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不能设定歧视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

  但是进入“黑名单”之后,这一情形将发生改变。《规范》明确规定,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销商要在股票上市后10日内报告协会,协会每月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而且,主承销商可以拒绝名单内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

  本报在采访中发现,上述被点名的机构对于违规行为的出现,也各有说法。

  当被问及为何会出现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违规行为时,泰达宏利基金相关负责人对本报称:“因操作失误导致对其中一只新股进行了网上网下同时申购,发现后我们立即改进并完善了相关流程。”

  对于这种说法,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一位个人职业投资者就对本报表示,密集出现网上网下同时打新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中签率太低。“现在新股中签太难,网上网下同时进行申购可以提高中签率。”该人士称。

  虽然违规行为出现的原因很难界定,但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还是应该设立申诉机制,允许被处罚对象自证清白。

  “有损害必须要有救济,有惩处最好有相应的救济渠道。”该法律界人士表示,“黑名单制度”具有惩罚效果,但也应该设立相应的申诉机制。

  监管权之争

  作为IPO配售对象首份“黑名单”,名单一经推出即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本报采访中发现,对于该名单中列示的都是参与申购的机构和个人,而非承销机构这一情形,有业内人士也表示这可能引发监管权的争议。

  证券业协会在公布“黑名单”时,表示依据的是《规范》的相关规定。不过,记者查阅《规范》发现,第一条内容即表明约束对象是证券公司。

  比如“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实施自律管理”等等。

  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高管就对本报表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的监管机构,而非企业和自然人的监管机构,最好的方式是引导主承销商对违规配售对象出具“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