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在推进 未收到新IPO申请

2014-02-22 12:41:3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针对有媒体求证关于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暂缓的传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改革意义重大。证监会正会同相关单位,积极研究论证推动注册制改革的问题。

  他同时表示,注册制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在过渡期内,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优化发行审核流程,增强发行审核透明度,公开审核流程及审核意见,发审会过程向公众公开,为向注册制过渡创造条件。

  邓舸昨日还对IPO申请受理情况进行了介绍。2014年以来截至目前,证监会未接到新的IPO申报材料受理申请。

  按照此前证监会公布的工作安排,1月初已过会且办理完会后事项的IPO企业,都已取得了发行核准文件,其余过会企业中除个别企业外,均拟补报2013年年报,在审的首发企业,以及新申报企业,均需按规定提交预披露材料和2013年年报,并履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审核程序。预计IPO发审会要到3月份才会召开。

  此外,针对有建议表示,新股路演现场回答不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应路演并统一改为网上路演,邓舸回应,“现场回答不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的说法不准确。

  他说,招股说明书是新股发行过程中关于发行人信息的核心基础性法律文件,应当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对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旨在防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规避监管披露信息,或对不同投资者群体不公平披露信息,也是成熟市场的惯例。上述规定未禁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披露除招股意向书以外的其他公开信息。

  邓舸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证监会将继续落实上述要求,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路演推介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