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推进转型 强化基金法治体系建设

2023-06-12 08:44:3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嘉悦 朱妍

  “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与制度完善”圆桌论坛

  6月10日,在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与制度完善”圆桌论坛上,基煜基金董事长王翔、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肖宇、西部利得基金总经理贺燕萍、重阳投资总裁汤进喜、景林资产合规风控负责人秦子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殷豪、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倪受彬等齐聚一堂,纵论法治保障与基金业高质量发展。

  基业何以长青

  中国基金行业发轫自1998年,25年来行业稳健、有序发展,实现了管理规模的快速增长,在居民理财、个人养老方面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在贺燕萍看来,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与严谨、规范的制度建设分不开。“行业从一开始就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可谓先有法再有行业。而且,行业的全链条监管力度较强,作为普惠金融产品,公募基金行业也接受着全社会的监督。”

  汤进喜认为,基金行业的快速成长有三方面因素:一是完善的法律法规。基金行业一直是法规先行的行业,不仅相关法规出台在行业诞生之前,基金行业的所有业务开展均是先有法律法规出台,随后进行试点、实行,因此行业中所有业务的开展都有法可依且风险可控。二是严格的业务监管。基金行业从诞生开始便实行强制托管制度。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根据基金法对各个业务环节、业务类别制定了监管规则,包括机构监管、人员监管、基金托管、信息披露、基金运作等,使得行业发展稳健、有序。三是国际化程度高。从机构构成看,目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中近三分之一的公司属于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行业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均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

  倪受彬表示,中国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在于抓住了时代赋予的机会。一方面,国民财富经过积累后,产生了较大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在资管新规要求下,净值化转型开新局,保险、期货、信托都进行了全面的净值化转型。公募基金产品作为净值化产品,本就具有较好的经验积累和优势。此外,对于混业经营的探索也是基金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

  多维度推进可持续发展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过去25年,基金业交出了一份亮眼的答卷,展望未来,行业该如何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于行业发展转型的关键点,贺燕萍总结了三点:一是规范。规范是最好的营商文化,是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础,而信息化是最客观、严谨、公平的管控手段,借助信息化能实现精细化管理。二是提效。基金公司运用科技有利于将简单的工作重复化、重复的工作流程化。三是传承与迭代。从传承角度看,科技实现了数据和信息的沉淀;从迭代的角度看,科技能为复杂策略的迭代赋能,使运算过程更加准确。

  殷豪坦言,一些投资者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认知较为浅显,原因在于,部分理财经理或基金销售人员在推介产品时不尽职,没有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旦产品暴露风险甚至出现本金亏损,投资者会受到巨大伤害,甚至对资产管理产品失去信任。因此,在投资者教育方面,资产管理机构应持续发力,引导投资人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从而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到私募领域,汤进喜认为:首先,行业须坚持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努力解决“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问题。其次,私募要加强文化建设,要强调价值投资、长期投资,而非通过短期主题投资、内幕交易来获取收益:在合规文化方面,应严守合规底线;在竞争文化方面,不能通过贬低同行来进行竞争,而是要以专业能力进行公平竞争。

  秦子甲表示,私募的投资运作必然伴随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此背景下,强化信义义务极为重要。与此同时,在部分纠纷案件中,相关合格投资者仅在财富层面达到要求,其投资理念和专业能力还不够成熟。因此,监管者、私募等各方有必要在投资者教育基础上,更为重视对合格投资者的教育,使其能在投资方面更加专业和审慎。

  完善基金法治体系建设

  肖宇认为,基金业的稳健发展需要建立法治体系,这一体系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角度来完善。

  在事前准入制度方面,肖宇认为,基金登记备案制度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制度的设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可以探索共通的制度内核。

  在事中监管方面,肖宇表示,近年来,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处罚增多。在事后法律责任与救济方面,法院和仲裁委关于基金的案例同样增多。早年基金行业的案例多为公募基金“老鼠仓”,近年来私募的案例逐步增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公平义务、知情权与信息披露的案例越来越多,司法救济在投资人保护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谈及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异同,肖宇坦言,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法律须保护投资人的信任。制度的核心就是信义义务。基金组织形式无论是契约制、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管理人对投资者都有信义义务。

  至于不同之处,肖宇认为,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的地位不同,因此在监管上应有差异性。公募基金监管严格、统一和细致,私募基金需要做好底线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要给私募基金意思自治一定的空间和灵活度。

  汤进喜提议,私募行业可实行底线监管,以及区别于公募基金的监管。私募基金数量巨大,如果简单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方法,监管资源略显不足。因此,可明确行业底线,对触犯底线的私募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