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新规指引公募基金全面助力养老第三支柱建设

2022-06-27 17:2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赵明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明超)2022年6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此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实行账户制度,参与人可自主选择购买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商业养老险、储蓄存款等产品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针对其中公募产品投资方向的配套细则。

  海富通基金认为,《暂行规定》的发布,将更好地推动公募基金助力养老第三支柱建设,对行业影响深远。

  首先,《暂行规定》明确机构职责,为产品和销售机构的准入管理指明了路径。

  证监会《起草说明》中明确表示,将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再逐步推广实施,对于代销机构设定准入门槛,对可投资产品实施白名单制。

  具体来说,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未来进一步扩充产品范围。监管对基金产品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根据Wind数据统计,满足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为86只。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根据中基协数据,截至2022年一季末,现有39家机构的保有规模符合要求,涵盖18家银行、15家券商及6家第三方机构。

  第二,《暂行规定》突出养老本质,坚持长期导向,为养老投资“保驾护航”。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需对首次投资个人养老金的客户进行特别提示,并由投资者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为配合个人养老金业务,基金管理人需设立单独的基金份额,设置费率优惠机制以鼓励长期投资并让利投资者。具体措施包括免收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豁免申购限制以及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等。销售机构应当主要以定投方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并鼓励投资人长期领取行为。

  第三、系列新规对行业影响深远,公募基金蓄势待发。

  公募基金长期以来与养老三支柱的建设共同成长、互相成就,在第一、二支柱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产品的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养老目标基金一直是公募基金在养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投资上的重要尝试。养老目标基金通过设定目标风险或者目标日期,更好地匹配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减少个人选择困难,提升投资专业性和效率,自2018年首批产品成立以来,已经历了市场的检验。

  一系列新规为公募基金行业参与养老第三支柱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开展个人养老业务,公募基金需健全并有效执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组织架构和系统建设,强化投资、研究、销售、风险管理、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能力建设。

  作为业内为数不多的具备养老金投资“全牌照”的基金公司,海富通在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领域已有十余年的投资管理经验。近年来,公司发行了3只养老目标基金,覆盖了不同目标风险和目标日期。海富通基金与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合作成立了业内首家校企合作的投教基地,并被授予省级投教基地的称号。未来,海富通基金将持续苦练内功、积极作为,力争早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便捷的养老金投资管理服务,并将持续开展养老金融知识宣传,着力提升投资者对于国家养老制度和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