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加强私募基金监管若干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0-09-12 08:4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艺文

  昨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证监会日前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等。

  为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经反复调研、充分论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证监会起草了意见稿。

  在名称上,意见稿要求管理人统一名称规范,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在业务范围上,意见稿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意见稿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同一主体实际控制2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意见稿坚守私募基金“非公开”本质,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意见稿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质,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证监会表示,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