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开放措施扩散 浦东梳理54条清单
中国证券网讯 自贸区邮报消息,目前浦东新区已梳理出54条上海自贸区的扩大开放措施,以备在浦东新区推广。按浦东新区方面的梳理,这54条扩大开放措施中,有30条措施已经可以直接在浦东新区复制。剩余的24条措施中,有10条国家有关部门已同意扩大开放,但还需要进一步沟通;有6条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支持;有8条需要上海市相关部门支持。
?浦东新区副区长简大年近日曾表示,浦东明年的首要任务就是接受好上海自贸区的辐射,其中金融创新是重中之重。?
目前,浦东新区还在就这些政策,向各方征求意见。一名消息人士透露,浦东新区的想法是,能把扩大开放措施与项目引进挂钩,根据项目来争取政策。
?【附浦东新区梳理的54条上海自贸区扩大开放措施?】
可以直接复制:
?1.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2.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3.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
?4.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
?5.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
?6. 取消对外商投资各类普通级(PO)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的限制。
?7. 取消对外商投资15吨级以下(不含15吨)液压挖掘机、3吨级以下(不含3吨)轮式装载机制造的限制。
?8. 取消对外商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的限制。
?9.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制造与研发。
?10.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11.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
?12.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
?13.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和维修。
?14.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排量≤250ml)。
?15.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
16.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17.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
?18.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门店数量限制。
?19. 取消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
?20.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21. 允许外商以合作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22. 允许港、澳投资者以合资(外资比例不超过49%)、合作形式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业务。?23. 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
24、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摄影服务(不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
?25. 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6.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27.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28.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9.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30.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国家有关部门已同意扩大开放,需要进一步沟通:
?3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32.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33.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34.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35. 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36.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37.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38.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39.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40.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支持:
?4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以及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42.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43.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44.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45. 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46.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
??需要上海市相关部门支持:?
47.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48. 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49.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探)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50.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51. 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52. 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53. 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
?54. 取消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最低投资总额和经营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