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细则明确单边T+0 A股风云再起
(更新中)
上交所29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各界瞩目的沪港通即将进入轨道铺设阶段。《细则》规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有分析认为,以上交所为主的蓝筹股有望得到提振。沪港通细则明确单边T+0对A股市场究竟有着怎样的风险与机遇?
中国证券网 分析师热议:上交所29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则》规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沪港通细则明确单边T+0对A股市场究竟有着怎样的风险与机遇?
(更新中)
陈自力:港股通细节征求意见出台,成为港股通准备起航阶段进入了倒计时阶段。根据细节发现保持单边T+0制度,对于A股市场而言,券商的利好将大幅削弱。对于大盘蓝筹股与A+H股继续构成积极刺激,二级市场走势有望迎来活跃期。从中长期看有助于A股市场的稳定发展,偏向利好居多。可在此背景下积极关注权重股中的绩优股,A+H股等。
张生国:可关注:海螺水泥(600585)、鞍钢股份(000898)等股票。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因为市场不断变化,对同一公司的分析建议可能有差异、矛盾、甚至截然相反,仅供您决策时参考。
肖玉航:沪港通体现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信号,但对接过程中所引发的交易机制、监管机制、参与机制不对等以及结构性股票的巨大风险将明显,因此对于沪港通政策,投资者需要理性看待。
一方面要看到切实能够体现分红水平较高、投资回报较好且公司运营规范的两个市场品种机会,同时也要深入防范一些假绩优、真绩差且回报较差的股票价格回落风险的冲击。
作为长期观察A股市场的研究者,笔者认为,投资者须理性看待沪港通政策,充分认识其可能的机会与风险。
诚然,沪港通对于A股市场开放以及保持香港与上海资本市场的国际地位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透过两个市场的运作与特征来看,研究认为实际上沪港资本市场存在一定的障碍或风险溢价的深度结构性影响。就目前香港与上海市场而言,笔者认为三个层面需要明确力度或深化改革,否则其不对称性对接有可能引发投资风险的产生或对接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市场问题。
首先,两市对接的股票交易机制不同。联合公告明确指出,试点初期沪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范围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sh000010>上证180指数sh000010>、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而基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选出50只样股的上证50指数,同理也在试点范畴内。香港市场则推出226只大型权重股票。对比两个市场此类权重股票的影响来看,的确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比如香港的长江实业、和记黄埔、恒生银行、港交所等。但如果仔细分析,两个市场的大盘权重股票交易机制完全不同,即香港市场实行的T+0且无涨跌幅制度,而上海则是T+1且有正负10%的交易制度,如果两个市场对接,在交易标的股票上,体现出不同的交易轨迹,这显示对于对接交易构成较大的非公平交易,因此上海交易所股票交易的改革需要加快。
其次,投资者参与门槛非对等。日前,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沪港通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香港投资者参与内地股市无限制。但从香港方面来看,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很显示,这种非对等的交易参与门槛对未来A股市场将形成不确定性影响。
最后,交易所运行机制不同。从此次合作的重要载体来看是上海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是一个以会员制运行的组织架构,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而香港联交所是一家以公司制为主的上市公司,其监管体现市场经济的特色,其本身就是维护股东利益和法律前沿的公司机构,因此笔者预计,未来监管过程中,会员制为主的上海市场与公司制特色运行的港交所,将在某些交易者利益维护与体制运行上形成不和谐的概率将体现出来。研究历史轨迹来看,港交所在运行过程中,尊重股东利益与维护法律层面非常到位,大比例现金分红与良好业绩共存,坚持独立性之强等将深刻的影响沪市,能否达成交易运行监管机制的顺利需要观察。
观察认为,上述三个不同的关键点是构成沪港通能否顺利对接的关键,而在现行A股市场来看,要完成三个层面的转换并非短期所能完成。香港大型权重成份股如果以单纯的估值来看,与沪市目前的权重股估值大致相当,但研究发现,香港一些大型权重股历年的分红回报要高于A股同类型股票,许多公司实行的是一年2-4次分红,港交所这样的公司还出现过一年90%净利润分红的情况,而沪市的公司大多分红有限,这种情况会否导致沪市稳健投资者转移香港投资是难以预料的;同时,如果A股公司大比例分红会否导致业绩不佳,退位于绩差股也需观察。
从风险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风险来自于对接过程中所体现的信息互换与投资者行业、心理等一毓影响,从信息量出现对接来看,内地投资者会发现,香港创业板股票的股价之低或世界各国创业板股票之风险将深刻的体现出来。香港创业板是一个真正意义的买者自负市场,股票价格非常之低,仙股与角股非常之多,同时交易轨迹上所体现的绩差股零成交现象也非常普遍,退市公司的市场化消失体现的风险因素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在沪港通对接中,A股中不仅仅包含深圳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还包括沪深主板一些绩差公司股票或将面临结构性股价回归的甚至结构性股灾的影响可能,因此这是沪港通政策实施可以预见的一个风险。
总体而言,沪港通体现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信号,但对接过程中所引发的交易机制、监管机制、参与机制不对等以及结构性股票的巨大风险将明显,因此对于沪港通政策,投资者需要理性看待。一方面要看到切实能够体现分红水平较高、投资回报较好且公司运营规范的两个市场品种机会,同时也要深入防范一些假绩优、真绩差且回报较差的股票价格回落风险的冲击。
价差较大的板块或有修复机会,但对于绝大多数A股而言,受益有限,相反风险估值影响较大。
项超政:上交所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沪港通额度额度上限指买卖之差的上限,这意味着每个交易日能够进入沪港市场的资金额度远远高于市场预期。此举将对A H的大盘蓝筹股、大型券商股以及A股比H股折价较多的股票形成利好。
王国庆:沪港通在更大的意义的层面是对香港市场更为有利。大陆投资者可以投资港股意味着,资本项下在证券市场上走出了国际化的一步。这也是国内向香港市场敞开了一个对外投资的窗口。而且由于香港证券市场属于国际化的市场,市场发育体制更为健全,股价也更为理性,因此,会吸引大陆投资者去投资香港市场。
但同时也要注意到,由于香港市场的T+0交易制度,同时也没有涨跌幅的限制,因此,大陆投资者在投资香港市场时,要慎重投资,防止错误的投资导致快速的血本无归的可能。要了解香港市场的各项制度,同时也要加强自身证券分析能力的培养,否则可能损失会很大。
相反,由于中国大陆证券市场制度设计,管控,股价过高等方面的原因,香港投资者投资大陆股市会比国内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要慎重得多,而且不会轻易进入的。除非它们认为机会成熟了,价格合理了。但对国内市场中,价格超跌的蓝筹股或许会引起香港投资者的关注,比如银行板块或许会成为香港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这要看与香港上市的A+H股的性价比。
同时,沪港通的出现则意味着中国大陆资本市场中在证券投资上向国际投资者敞开了大门,也将意味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国际化了。这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重要一步,资本市场的开放,则是人民币国际化中的一个跳跃。
杨岭: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其中一项是针对港股通T 0的,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香港市场实施‘T 2’交收制度,即T日买入,T 2日股票到账。但允许投资者在股票尚未到账的T日和T 1日卖出股票。而相反上海市场依然是T 1的交易方式,此举将有助于活跃香港市场。
燕道宣:沪港通的推出,虽然总体的思路是好的,但是更多层面上,我个人觉得,首先香港市场相对成熟,上海市场相对比较落后,市场资金是逐利的,那边市场的机会大,就会流入到那边,虽然实施细则里面强行的有一些规定,要平衡这种成熟与不成熟之间的缺陷,但是却不能改变投资者内心的选择,所以,我个人认为,会有更多的资金流入香港,倒逼A股里面的一些非合理性的股票回归理性的合理的价格,这对A股市场发展长远来看是一个好事。前期建议一些投资者不要轻易的进入这个市场,还是先熟悉一下市场的规则再说。
导读:
沪港通细则发布 六大节点明确
沪港通细节公布买沪股禁止融资融券和裸卖空
沪港通细则明确港股通单边“T+0”
港股通将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交易
沪港通结算净量过境 实现最小跨境流动
上交所发布沪港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交所就沪港通试点细则意见稿答记者问全文
上交所发布沪港通交易试点细则 受益股或再起风云
(中国证券网 汪茂琨整理)
沪港通细则发布 六大节点明确
上交所昨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各界瞩目的沪港通即将进入轨道铺设阶段。上交所表示,这标志着“沪港通”已“可以进入实质性的技术开发时段”。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实施细则》目前还处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代表了基于现阶段研究讨论成果形成的认识,经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与香港联交所等有关各方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充分讨论,提出共同安排,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后发布施行。因此,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业务细节还在讨论过程之中,并未最终定案,相关业务规定务以正式发布的版本为准。
“市场各方可以从征求意见稿中看见,通过两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努力,沪港通交易最大限度地突出了便利性安排,秉持了两地机构一直以来强调的‘四不’基本原则,即: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基本上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原则上不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该负责人说。
在4月10日两地证监会发布的《联合公告》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沪港通标的范围、额度控制、交易时间、交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和权益证券处置等六大关键问题的细节,与投资者操作息息相关。
标的范围:
不包括香港创业板股票
《细则》明确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其中,港股通方面,内地投资者可投资的港股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分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分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前述指数成分股内发行人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除外。根据联交所披露的标的名单,截至4月11日,共有266只股票可供投资。
沪股通方面,沪股通标的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分股,以及虽不在上述指数成分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除外。
《细则》还明确了相关股票调入、调出沪港通投资范围的若干情形及时间规定。当股票被调出投资范围后,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该负责人强调,最终的投资标的范围安排,以正式发布时的版本为准。
额度控制:据净轧差计算
满额后停买不停卖
根据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计算公式,3000亿元、2500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总额度,以及130亿元、105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每日额度,均按买入卖出抵消之后的净轧差计算,这意味着沪港通支持的实际成交额可以超过额度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每日可用额度使用完毕时,双方交易所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将接受卖单申报。也就是说,满额的情况下停买不停卖。
另外,当沪港通总额度分别趋近于3000亿元、2500亿元的总额度上限时,如总额度余额少于单日额度时(沪股通130亿元、港股通105亿元),下一个交易日停买不停卖,当总额度余额恢复到单日额度以上时,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上交所同时解释说,交易手续费、现金红利、利息等非交易因素引发的资金流动,不占用沪港通额度。
交易时间:须满足
同时开市且能结算条件
沪港通交易时间的限制可能超出很多投资者之前的估计。除双方因节假日安排、每日交易时间安排造成的交易时间差异外,投资者还必须关注“共同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概念。
所谓“共同交易日”的概念,举例来说,投资者可能会发现,当香港市场因圣诞节休市时,港股通无法交易;当内地休假沪市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开市时,港股通同样是无法交易的。也就是说,沪港通的交易日必须安排在两地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而所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以沪股通为例,如果香港市场下一交易日休市导致无法完成结算时,则当前交易日的沪股通交易也将停止。
据了解,双方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及时向市场公布交易日、交易时间安排,开户券商也会在交易系统中提供相应的提示。沪港通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交易时间提示。
交收安排:
港股通可回转交易
很多投资者对香港市场的日内回转交易印象深刻,并将其理解为“T+0”,其实香港实施的“T+2”的交收制度(T日买入,T+2日股票到账),只不过允许投资者在股票尚未到账的T日和T+1日卖出股票。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当然,考虑到股票交收前的可能出现的权益分派的情况,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与沪市“T+1”制度的区别。
此外,在订单类型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增强限价盘委托,但截至目前,市价委托尚不能实现。沪股通同样也只能采用限价委托。
相比之下,香港股市的竞价限价盘、增强限价盘、特别限价盘等委托方式各有不同,需要投资者提前了解熟悉。
投资者适当性:
港方门槛50万需通过测试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联合公告》中香港证监会对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同时,增加了一个细节要求,即相关个人投资者需“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会员测试”。
权益证券处置:
港股“个性”分红需注意
因目前香港市场存在一些上海市场所没有的权益证券分派情况,就港股通股票权益证券处置,征求意见稿做出了相关规定。
例如,在香港市场上,A公司除分派股份形式的权益证券外,可能分派权证,还可能将存在权益关系的B公司股票、权证乃至其他产品作为权益分派,因此,分派的权益证券很可能不在沪港通的交易标的中,甚至个别的有可能不在香港市场交易。“比如,一家沪港通标的范围内的香港上市公司,持有一家南美洲矿山的权益,公司可能把南美矿山的权益进行分派,甚至这些权益并非是公开上市交易的权益。”
对于这类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尽快签署四方协议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经过认真磋商,沪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沪港通交易和结算业务方案,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同时,上交所还将就沪港通相关业务方案、技术开发方案征求业内意见,并尽快启动有关各方的技术准备工作。同时,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共同努力,尽快完成四方协议的签署,明确界定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
目前,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快推进沪港通业务和技术筹备工作:一是与联交所、中国结算等有关各方密切合作,进一步完善业务方案,落实交易、技术、登记结算、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二是加快交易、结算等有关技术系统开发,推动会员公司扎实进行业务和技术准备,尽快完成会员公司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开发;三是全面开展投资者教育,增强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对对方市场的了解,正确认识跨境投资的风险。在有关各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就绪后,沪港通方可适时开通。(证.券.时.报)
沪港通细节公布买沪股禁止融资融券和裸卖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港交所于昨日(4月29日)17时30分召开沪港通新闻发布会,并发布详细公告介绍沪港通细节;昨日晚间,上交所也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港交所:仍未订立正式协议
昨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沪港通是内地与香港地区证券市场建立的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通过此机制,两地投资者可透过本地市场的交易所与结算所,参与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交易及进行结算交收。他表示,沪港通“不是一个新产品,不是一个优惠政策,不是一个A股救市方案,不是一个送香港的大礼包。”沪港通对内地而言,是推动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并可协助上海发展成为内地的国际金融中心;对香港地区而言,则可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自身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试点初期额度分别为3000亿元(人民币,下同)和2500亿元,每日额度分别为130亿元和105亿元。额度以“净买入”计算,不限制卖盘。一旦额度用尽,新的买盘订单将被拒绝。不过,该额度将根据试点情况进行调整。
李小加表示,在具体操作上,所有通过沪港通传递的跨境订单均受到订单撮合与执行地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管。在上交所与港交所的沟通上,双方将分别于对方市场设立一个子公司,该子公司将互为对方的特殊参与者。跨境双向买卖盘订单传递将交由交易所子公司负责,投资者将通过本地经纪向交易所子公司发送买卖盘订单以及接收交易确认。而双方结构高度对等,利益高度一致,将实现收入平均分享。
李小加表示,沪港通的推出时间预计为6个月内。而港交所则在公告中表示,各方仍在继续进行讨论,现阶段仍未订立任何正式协议,因此买卖合资格股票时“务请小心谨慎为要”。
上交所:禁止暗盘交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晚间,上交所也公布了《意见稿》和《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上交所在《意见稿》中提出了三项禁止条款,分别是:禁止融资融券,即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上交所两融交易;禁止裸卖空,即港交所应确保客户参与沪股通股票买卖时账户内必须有足额股票,不得接受无足额股票而直接卖出股票的委托;禁止暗盘交易,即港交所和港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上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此外,上交所还规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证券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还需具备港股通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会员测试。《意见稿》还规定,若相关股票遭遇指数成分股调整,被调出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每.日.经.济.新.闻)
沪港通细则明确港股通单边“T+0”
4月10日沪港通获准试点以来,沪港双方都在加紧准备。昨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几乎同时发布了沪港通试点细则。
上证所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共六章106条,自4月2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沪港通业务既定的6个月筹备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上证所获悉,下一步,上证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还要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对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并启动有关各方的技术准备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关注的“T+0”交易规则在《细则》中也有提及,不过针对的是港股通。《细则》规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新交易方式
在4月10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下称“联合公告”)中,曾对交易结算方式做了规定。
双方约定,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
上证所发布的“细则”中对交易方式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回转交易以本地规则为准,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当日可以卖出”。
“需注意,香港市场实施‘T+2’交收制度,即T日买入,T+2日股票到账。但允许投资者在股票尚未到账的T日和T+1日卖出股票。”上证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以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在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在订单类型方面,细则规定沪港通投资者不能采用市价委托方式。“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提供简单安全的限价类型订单,不提供市价订单等复杂订单类型。”上证所方面解释称,细则还规定沪港通禁止裸卖空行为,融资融券业务也有所限制,且不参加大宗交易。
目前,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要达到一定的门槛,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条件。
除此之外,交易及结算过程中的税费,也是影响投资者参与市场积极性的一项因素。
“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买卖股票,在交易及结算方面需要与香港本地投资者一样支付相关税费。”上证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香港证券市场的税费主要包括四类,即印花税、交易费和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征费和投资者赔偿征费,以及股份交收费用。
此外,目前对于持有港股的香港本地投资者就存管和代理人服务方面,须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支付多项收费。
上证所介绍称,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加紧推进
联合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沪港通为期6个月的准备期开始。
按照证监会的部署,准备工作包括出台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
上证所方面表示,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加紧推进。包括进一步完善业务方案,落实交易、技术、登记结算、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加快交易、结算等有关技术系统开发,推动会员公司尽快完成公司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开发;以及全面开展投资者教育,揭示跨境投资风险。
“本所还将同时就技术开发方案征求行业意见,中国结算也将同步就沪港通结算业务技术实施指引征求行业意见。”上证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包括细则在内的业务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后,沪港通业务将可以进入实质性技术开发阶段。
下一步,上证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还要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对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并启动有关各方的技术准备工作。“有关各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就绪后,沪港通方可适时开通。”上证所方面称。(第.一.财.经.日.报)
港股通将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9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港股通投资者应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在港股通方面,中国结算拟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并用于与香港结算进行证券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结算的名义登记于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港股通投资者应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在沪股通方面,香港结算可在中国结算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取得的证券。中国结算对香港结算证券账户中股票现金红利发放参照QFII处理。在吸收合并业务中,吸收合并后存续的证券超出沪股通试点范围的,中国结算对香港结算作现金选择安排。(中.国.证.券.报.)
沪港通结算净量过境 实现最小跨境流动
昨日,上交所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港交所也紧急召开沪港通新闻发布会。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详解沪港通实施细节时表示,两地奉行“本地原则为主,主场规则优先”,在哪个市场进行的交易,就使用哪个市场的规则,而对于市场关注两地互通的风险问题,李小加表示,沪港通结算交收全程封闭以实现风险全面监控,未来可灵活扩容、扩量、扩市。
李小加在介绍沪港通特点时表示,沪港通的第一个特点是交易总量过境,所有的交易都在同一个池子当中。第二、结算净量过境,实现最小跨境流动。第三、人民币境外换汇,实现全程回流。第四、结算交收全程封闭,实现风险全面控制。第五、本地原则为主,主场规则优先。第六、结构高度对等,利益高度一致。第七、收入平均分享,实现互赢共利。第八、实行初期额度管控,引导市场过度节奏。第九、试点模块化结算,未来可灵活扩容、扩量、扩市。
在“本地原则为主,主场规则优先”的指引方向下,李小加表示,在哪个市场进行的交易,就使用哪个市场的规则,例如交收日期,双方利益、权利、义务高度对称,全部收入均分。
“两地交易所将全程均分收入,无论那个市场吸引的资金较多,两家交易所的收益都完全一致。”李小加指出。此外,沪股通每日仍设有10%的停板机制;香港则没有停板机制限制。税制也是一样,按两地现有规则进行。
对于市场关注的风险控制,港交所方面表示,沪港通结算仅净量过境,实现最小跨境流动,结算交收全程封闭,以实现风险全面监控,且涉及的人民币换汇将实现全程回流。
此次,为了确保风险不跨境,沪港通还会设置相关的防火墙措施,如果香港参与者出现失责的情况,会由香港一方处理;如果内地结算参与者或券商出现失责的时候,风险也不会传递到香港来。此外,沪港通启动后内地投资者将使用人民币交易,人民币来到香港后兑换为港币,然后投资港股,卖出股票后再兑换回人民币。香港的国际投资者则需要先把货币换成人民币,然后进入上海市场购买A股,卖出后取回现金,不能进入内地其他市场。
对于额度的设定,李小加表示,对于沪港通初始额度的设置并不是一个科学的量度,而是一个大的判断。“额度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做到有意义的开放,但是额度又不能太大,不想市场短期内过度亢奋,十年后沪港通轰轰烈烈才是有意义的改革。”他说,未来容许交易的股票、资产、额度甚至市场都可以逐步“扩容”。
另外,李小加还表示,沪港通的目的不是为了搭救A股市场,意义在于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双向开放,是为了长期发展的安排;沪港通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优惠政策,是一个里程碑,是两地市场实现互联互通的首发车。(证.券.时.报.网.)
上交所发布沪港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或本所网站www.sse.com.cn)。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4年5月16日前反馈至本所。电子信箱:bzwang@sse.com.cn,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邮编:200120.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则适用】投资者、本所会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自律管理】本所对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沪股通股票交易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并取得交易业务单元。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享有本所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申请文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规则、技术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技术系统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说明;
(八)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基本职责】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联交所参与者的委托,将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对联交所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八条【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准入标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条件,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九条【与联交所参与者签订合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订沪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场服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沪股通业务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一条【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投资风险,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及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之一:申报事项变更】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细则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之二:发生重大事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资料保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沪股通股票
第十五条【试点股票范围】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以外币报价、买卖的股票(即B股)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六条【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调整的,新纳入的成份股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二)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在被撤销风险警示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四)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A股在H股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七条【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调整,被调出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在联交所退市,其在本所上市的A股不属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的,在H股退市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三)沪股通股票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在其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股票名单公布】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联交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十九条【交易币种】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日、交易时间】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交易方式】沪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
第二十二条【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价委托,暂不支持市价委托。
第二十三条【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的,沪港通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禁止融资融券】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禁止“裸卖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股票买卖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股票,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禁止“暗盘交易”】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二十七条【交易公开信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二十八条【交易费、税】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内地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四节额度控制
第二十九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条【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第三十二条【总额度计算】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三十三条【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基本要求】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与沪股通投资者约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联交所参与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联交所参与者可以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三十六条【股份合并计算】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合并计算,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针对单个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单个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针对所有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联交所交易参与者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可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三章港股通股票交易第一节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三十九条【参与条件】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签订合同】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参照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配合本所监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四十三条【协议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业务,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四条【单方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会员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港股通业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内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联交所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五条【试点股票范围】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联交所可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四十七条【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八条【股票名单公布】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四十九条【证券账户】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
第五十条【交易币种】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交收。
第五十一条【交易日、交易时间】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按照联交所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执行。其中,每个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二条【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限于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
第五十三条【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五十四条【被调出股票的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的,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第五十五条【回转交易】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第五十六条【指定交易】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三方存管】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禁止融资融券】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五十九条【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裸卖空”】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应当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人民币资金或股票。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资金、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委托。
第六十条【禁止“暗盘交易”】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六十一条【订单更改】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第六十二条【交易申报与成交回报】会员接受客户的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后,应当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联交所发送给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送给会员,会员发送给客户。
第六十三条【交易、交收责任】对已经达成的交易,会员和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第六十四条【停市处理】联交所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十五条【交易信息发布】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第六十六条【记录保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六十七条【佣金、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六十八条【权益证券处理】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第四节额度控制
第六十九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七十条【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七十一条【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第七十二条【总额度计算】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七十三条【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可以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七十四条【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调整】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对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十七条【会员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制度】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方面。
第七十八条【会员的投资者教育义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七十九条【签订合同、风险揭示书】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
第四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十条【本所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沪股通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对相关沪股通股票停牌或者对本所市场临时停市并予以公告。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本所停牌、停市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的原因消失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沪股通股票交易、本所市场交易并予以公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发生联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联交所决定对联交所市场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本所将在接到联交所通知后对其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公告予以转发。
发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沪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沪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条【责任豁免】因港股通、沪股通交易异常情况,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停牌、停市、暂停港股通股票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八十三条【跨境监察合作】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股票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本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八十五条【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参与者发现投资者的沪股通股票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并将获悉的情况及时报告本所。
第八十六条【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措施】沪股通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本所还可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第八十七条【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提请联交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八十八条【沪股通投资者持股比例超限未平仓的处理】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本所有权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八十九条【沪股通投资者违反持股比例的处分】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或者本细则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九十条【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处分措施和恢复】沪股通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本所可以限制或者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
异常交易行为影响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
第九十一条【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及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港股通投资者、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不得从事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
第九十二条【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本所会员发现投资者的港股通股票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会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九十三条【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调查措施】应联交所提请或在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对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可向联交所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十四条【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所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股票交易出现联交所认定的情节严重的市场失当行为,本所应联交所提请,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况要求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港股通业务服务。
第九十五条【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检查】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九十六条【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违规处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予以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九十七条【对本所会员的违规处分】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予以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九十八条【暂停沪港通股票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沪港通股票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定义】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沪港通:指本所和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本所会员、联交所参与者的自营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可直接委托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二)沪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交参与者,经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本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本所上市股票。
(三)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经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四)沪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五)港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六)沪股通投资者:指在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七)港股通投资者:指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八)本所会员:指取得本所普通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九)联交所参与者:指符合联交所《交易所规则》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
(十)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十一)竞价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十二)增强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第一百条【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
第一百〇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沪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由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适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百〇二条【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〇三条【港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可以通过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相关发行人网站,查询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〇四条【生效程序】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〇五条【解释权】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六条【生效日期】本细则自二〇一X年X月X日起施行。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起草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拟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外发布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上交所和联交所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携手共建沪港通,是借鉴国际上交易所之间互联互通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的积极尝试。沪港通的推出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为A股市场的持续发展注入新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进行跨境资产配置。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共同开展沪港通。《联合公告》对沪港通的积极意义、制度要点、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等问题作了基本阐释,并要求两地交易所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起草原则
(一)与有关规定和合作协议分工协调、各有侧重
《细则》的制定与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沪港通业务合作协议保持一致并各有分工。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开展沪港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沪港通业务合作协议将明确沪港通业务合作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细则》是上交所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并将合作协议的有关内容转化为上交所业务规则。
(二)突出特别性、注重操作性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业务规则、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是上交所的基本职能。《细则》正是基于这一规定,针对沪港通制定的专门业务规范。《细则》起草中充分考虑了沪港通两个业务方向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对诸如股票范围、额度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安排,并注重具体的可操作性。
(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相结合
《联合公告》明确了沪港通业务规则的适用原则,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细则》根据这一属地原则,对沪股通和港股通两个方向业务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安排。沪股通业务主要适用交易发生地的上交所规则,港股通业务主要适用交易发生地的联交所业务规则。同时,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主体及其行为事实上跨越两个司法区域,基于属人原则,上交所保留了对会员及其客户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自律管理权。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主要对沪港通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规定,包括《细则》制定依据、沪港通业务规则的适用以及上交所自律管理等内容。
(二)沪股通股票交易
1。规定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须申请取得上交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文件要求,以及其相关义务与责任,例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的准入条件、配合上交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的监管、向上交所报告与其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等。
2。规定了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相关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ST、*ST)及撤销风险警示等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3。规定了沪股通股票交易特别的制度安排。例如,交易方式限于竞价交易,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订单类型限于限价委托等,这些与现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数交易事项,原则上仍然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4。规定了沪股通的额度控制。明确沪股通额度使用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
5。规定了沪股通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该规定是对现有的QFII和RQFII持股比例限制规则的移植,并做了参照适用的援引性规定,明确了合并计算、平仓通知和措施等,与现有规定基本一致。
(三)港股通股票交易
1。规定了上交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条件、相关义务与责任。在条件方面,主要是要符合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在义务方面,主要是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配合上交所监管等。
2。规定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3。明确港股通额度使用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实施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
4。尽量不改变内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具体安排上,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关做法。
5。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了港股通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细化了上交所会员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现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一致。
(四)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主要是参照上交所《交易规则》、《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沪港通业务中的跨境交易涉及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特别因素,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责任豁免等事项作出规定。
(五)自律管理
主要是针对沪港通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明确交易监控、违规行为调查、协助对方交易所调查、提请对方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对对方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的监管与处罚等内容。
(六)附则
主要规定了定义、生效、解释等条款以及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查询方式等不属于交易、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对内地投资者的保护
港股通股票交易部分比沪股通股票交易部分规定的内容要多,主要是考虑到内地投资者对香港市场不熟悉,与A股交易不同的一些特别制度安排尽可能罗列进来,以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跨境监察合作
总体思路是,对券商、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其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但双方可以相互提供案件调查方面的协助。考虑到跨境监管合作的复杂性,一些具体事项还有待沪港两家交易所进一步协商,在未来两地证监会沪港通专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对相关事项在两所相关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三)与联交所规则的协调
上交所和联交所对沪港通业务分别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两所将在业务规则的制定中保持充分沟通,确保规则协调一致。
上交所就沪港通试点细则意见稿答记者问全文
上交所就沪港通试点细则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提问1.0】新华社潘清:通过沪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证券产品?
答:在试点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买卖两类股票:一是仅限对方市场上市的现货股票;二是纳入沪股通业务范围的仅限以人民币报价的股票,以及纳入港股通业务范围的仅限以港币报价的股票。
具体来说,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的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除外。沪股通股票约占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90%、交易量的80%。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前述指数成份股内发行人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的除外。目前,港股通股票共266只,约占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和交易量的80%。
港股通股票实行调入调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当股票被调出投资范围后,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通股票票在内地其他证券交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所对
2、【提问2.0】上证报王璐: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在买卖港股通股票前,是否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专门的业务合同?是否需要重新开立股票账户?
答:内地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该券商应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并于联交所交易平台进行撮合,成交后通过相同路径向券商和投资者返回成交回报。投资者通过券商与中国结算进行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责任。
另外,投资者在参与买卖港股前,需与内地券商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签署风险揭示书。个人投资者还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但无需重新开立股票账户,使用现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即可。
【提问3.0】中证报周松林: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使用哪种货币?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投资者参与沪港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内地投资者仅限买卖港币报价的港股,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中国结算按照商业化原则在香港与相关商业银行完成货币兑换后与香港结算用港币清算交收。香港市场投资者仅限买卖沪市A股,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结算。
4、【提问4.0】大智慧李雪:沪港通在交易制度方面有何安排?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基于两地市场规则差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考虑,沪港通业务相关规则对投资者的交易方式作了一定的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提供简单安全的限价类型订单,不提供市价订单等复杂订单类型,即两地投资者均不可市价委托;二是回转交易以本地规则为准,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当日可以卖出;三是禁止裸卖空行为;四是融资融券业务有所限制,内地投资者不能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不能参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五是不参加大宗交易,即内地投资者不得参与香港市场的对盘系统外交易(相当于大宗交易),香港市场投资者不得参与上海市场的大宗交易。
【提问5.0】证券时报徐婧婧:买卖港股通股票是否有持股比例限制?内地投资者是否有相应的披露义务?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关于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持股比例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例没有有关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但如上市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限制有要求的,内地投资者需遵从。
关于内地投资者持有港股通股票的持股披露要求,需遵循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现行法例相关规定。
【提问6.0】证券日报谢诚:沪港通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何?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日常交易时间遵守联交所规定,即9点至9点30分为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9点30分至12点及13点至16点为交易时间(连续竞价).
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日常交易时间遵守上交所规定,即9点15分至9点2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9点30分至11点30分及13点至15点为连续竞价时间。
【提问7.0】东方早报忻尚伦:沪港通业务的交易日是如何确定的?
答:沪港通业务交易日(交易历)的确定,原则上将选取沪港两地股票市场的共同交易日进行交易,但由于双方市场节假日存在差异且两地结算公司的交收周期也不同,所以会引起在若干共同交易日也无法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在每年年前共同进行研究确定并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对市场公布。
【提问8.0】21世纪网张珍珠:香港市场台风和黑色暴雨期间的交易如何安排?
答:香港市场是台风和黑色暴雨的多发地,对此香港市场有一套既定成熟的做法,按照八号及以上台风和黑色暴雨警告(以下简称警报)发出时间在集合竞价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前、集合竞价阶段、集合竞价阶段后到下午四点等三个不同时段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集合竞价阶段前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七点或之前解除警报,交易正常进行:
2。七点后至九点解除警报,集合竞价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将被取消,警报解除两小时后的正点或30分开始交易。例如,若警报上午7:15解除,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若警报7:30解除,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
3。九点后至十一点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一点开始交易。
4。十一点后至十一点半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一点半开始交易。
5.十一点半后至十二点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两点开始交易。
6。十二点以后解除警报,全天停止交易。
(二)集合竞价阶段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如是台风警报,则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2。如是黑雨警报,则正常交易。
(三)集合竞价阶段后到下午四点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如是台风警报,则在发出警报后十五分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2。如是黑雨警报,则正常交易。
香港市场有关台风和黑色暴雨的休市和恢复开市安排,港交所将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披露,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本所和内地券商将予以必要的协助。
9、【提问9.0】文汇报唐玮婕:沪港通是否对投资规模施行额度控制?沪港通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为保证各自市场稳定以及沪港通平稳运行,沪港通业务实行总额度控制和每日额度控制。总额度是指内地投资者净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净买入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均不超过一个特定额度。在试点初期,考虑到各自市场情况,遵循有序可控的原则,沪股通总额度略大于港股通总额度,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同时,沪港通业务还设置每日额度控制,即内地投资者在每一个交易日内净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在每一个交易日内净买入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均不超过一个特定额度。在试点阶段,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沪港通额度控制具体分工方面,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的额度进行控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的额度进行控制。统计口径方面,沪港通以投资者在交易环节发生的事项,如申报和成交金额等作为计算依据进行额度控制。对于非交易事项,如支付交易手续费、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利息等的资金流量不占用额度。
控制机制方面,沪港通在交易中实行每日额度控制,在收盘后进行总额度控制。每日额度控制,即交易所在交易中对订单进行监控,根据买卖订单申报、订单撤销及成交结果实时计算当日额度余额(当日额度余额的初始值为每日控制额度值,即沪股通是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是105亿元人民币),在连续竞价期间该余额用尽时,交易所将不再接受新的买单申报,但仍接受卖单申报。总额度控制,即交易所在收盘后根据当日买卖订单成交及上一交易日总额度使用情况计算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余额的初始值为总额度,即沪股通是30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是2500亿元人民币),若该余额小于每日控制额度时,下一交易日暂停接收买单,直至因有足够卖单使该余额大于每日控制额度时,下一交易日恢复接收买单。
以下是中国结算就相关业务的答记者问。
【提问10.0】沪港通在结算方面的总体安排是如何的?
答:沪港通业务的结算是通过沪港两地结算公司的互联来完成的。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业务提供沪港结算通服务。
在结算方面,就沪股通而言,香港结算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就所有沪股通买卖对中国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香港券商就其沪股通买卖对香港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就港股通而言,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就所有港股通买卖对香港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内地券商就其港股通业务对中国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在持有人服务方面,对于沪股通业务,香港结算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沪股通股票,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对于港股通业务,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内地投资者名义持有港股通股票,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
【提问11.0】沪港通证券和资金结算的安排是怎样的?
答:就港股通而言,一是关于结算货币,境内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之间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采取港币进行结算。二是关于清算安排,由于涉及换汇,港股通的资金清算将分港币资金清算和人民币资金清算两步进行。在证券交收时点上,实行T+2交收安排。T日买入港股的投资者,T+2日日终才可获得相关证券的权益;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T日和T+1日日终仍可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在资金交收时点上,对于T日清算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于T+2日10:30前向中国结算交付资金,中国结算完成跨境人民币汇划和换汇后,于T+2日向香港结算进行交付。对于T日清算应收资金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在T+2日从香港结算收到资金并完成换汇后,于T+2日18:00前向结算参与人进行交付。
就沪股通而言,一是关于结算货币,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香港结算与其结算会员之间也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二是关于清算安排,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之间办理沪股通的证券和资金结算,遵循现行中国结算上海A股的结算规则和流程。香港结算与其结算会员之间办理沪股通的证券和资金结算,遵循香港结算的相关规定。
【提问12.0】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的换汇安排是怎样的?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由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均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结算,因此需要将成交货币(即港币)按一定汇率换算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即通常所说的换汇处理。
根据中国结算与换汇银行初步沟通的结果,主要换汇及清算安排如下:
(1)每日开市前,换汇银行提供当日港币买入参考价、卖出参考价和中间价,由上交所向市场公布。换汇银行承诺,除因特殊原因外,确保日终结算汇率不劣于上述汇率。因此,卖出参考价是境内投资者买入港股需支付的最高港币卖出价,买入参考价是境内投资者卖出港股所能获得的最低港币买入价。
(2)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港股通当日交易所形成的与香港结算的应交收金额(单边,净应付或净应收),向换汇银行进行询价,换汇银行提供最终换汇价,作为中国结算T+2日与换汇银行进行实际换汇交割的价格。
(3)对上述最终换汇价与中间价的差异,由所有当日参与港股通买卖交易的境内投资者承担。本公司根据当日买卖双边成交金额进行分摊后,确定投资者当日买入交易和卖出交易的最终换汇汇率,并据此进行清算。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安排仅为目前所考虑的方案,最终换汇安排以中国结算与换汇银行确定的最终方案为准。
【提问13.0】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沪港通结算方面有什么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沪港通结算遵守本地原则,即内地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办理港股通结算时,遵守港股结算安排和香港市场惯例;香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办理沪股通结算时,遵守上海A股结算安排和内地市场惯例。目前,沪港两地市场的结算安排与市场习惯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办理沪港通结算时,应重点关注结算安排与本地市场之间的差异,例如在交收期、汇率转换、名册登记、权益实现、意愿申报时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注意区分与本地市场做法的不同。
【提问14.0】沪港通在公司行为方面的初步安排是怎样的?
答:在港股通方面,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境内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的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港股公司行为处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香港市场的公司行为发生频率高,形式做法较A股多样;另外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后再向香港结算进行意愿提交,故境内投资者申报意愿的时间将较香港投资者略短;同样地,由于涉及资金跨境汇划和兑换,中国结算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收付也会较香港市场有所提前或延后。
在沪股通方面,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香港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的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沪股公司行为处理。香港结算在向境内上市公司、上交所、中国结算办理相关沪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内地市场相关业务规定。
【提问15.0】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需要支付哪些税费?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联交所特定股票,在交易及结算方面需要和香港本地投资者一样支付相关税费。目前,香港证券市场的税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印花税条例》支付印花税(双边成交金额0.1%,不足港币1元,亦作1元)。二是按照《联交所规则》支付交易费(双边成交金额0.005%,计至分)和交易系统使用费(双边每宗交易港币0.50元)。三是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支付交易征费(双边成交金额0.003%,计至分)和投资者赔偿征费(双边成交金额0.002%,计至分,但此项征费已于2005年起暂停征收)。四是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支付股份交收费用(每宗联交所买卖总值的0.002%,买卖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2元及100元).
此外,目前对于持有港股的香港本地投资者就存管和代理人服务方面,须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支付多项收费。香港结算正与香港证监会商议,以一个新的一揽子收费取代各项存管和代理人服务的收费,以简化针对内地投资者持有港股的收费准则。假若有关建议得到香港证监会的同意,香港结算和中国结算将随即公布该项新收费的细节。
举例:内地投资者购买1000股W公司股票,假定该公司股票每手10股,成交金额为10005.66港币,假设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遵循商业化原则确定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为1:0.7861。该内地投资者除支付内地证券公司佣金外,在交易及结算方面需要承担交易结算税费为:1.印花税11港币,2.交易费0.5港币,3.交易系统使用费0.5港币,4.交易征费0.3港币,5.股份交收费用2港币。以上合计14.3港币,折合人民币11.2元。此外,持有港股的内地投资者还须支付存管和代理人服务的收费。
本所欢迎社会各界就《细则》提出中肯意见,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与联交所等有关各方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做出共同安排,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尽快正式发布《细则》。一切细节,以正式发布的《细则》规定为准。
最后,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沪港通业务的关心与支持。本所将联合有关各方加紧工作,在既定的6个月筹备期内,平稳、顺利地推出沪港通业务。
上交所发布沪港通交易试点细则 受益股或再起风云
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工作,上交所今日晚间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并于4月29日至5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港交所亦于今日下午召开沪港通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分析人士认为,沪港通已渐行渐近,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将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会大大促进两地市场的融合,对高估值的深交所创业板及题材股或造成不利影响,以上交所为主的蓝筹股有望得到提振。目前沪港通的A股投资标全部为权重成分股,主要由金融、公用事业、交运、地产等等传统周期行业股票组成。
从资金炒作的路径来看,A+H折价较高的个股得到市场认可度最高,相关个股:海螺水泥、潍柴动力、鞍钢股份、宁沪高速、中国人寿、中信证券、中国平安、中国铁建等。
另外,随着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沪市将正式对境外开放,未来境外投资者的进入将提升沪市交易量,有利于内地券商股,特别是有利于横跨沪港两地的券商。据了解,目前,在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地券商有中信证券、 海通证券、 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国际、中金证券等。沪港互联互通亦将削弱银行股A/H股差价,相关个股: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
而A股白马龙头股,例如伊利股份、片仔癀、格力电器、贵州茅台等,相对于港股的食品饮料、汽车、中药、家电等股票估值偏低,相对港股有稀缺性;而港股中的腾讯、金山软件等TMT股以及娱乐博彩、环保、能源等好公司相对A股具有显著稀缺性,受益亦将明显。
证券业周报:互联网金融再推进,沪港通利好券商
研究机构:中航证券 日期:2014-04-15
9号华泰与网易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从公告看,合作内容与国金和腾讯合作基本一致,重点都是在网上开户、交易、在线理财、咨询等,首推服务都是低佣金开户和免费咨询;差异在于合作的深度,华泰和国金的业务实力差异也在合作中有所体现。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的影响莫过于经纪业务的竞争带来佣金率下滑,此次华泰与网易合作在内容上并无新意,因前面已有国金和腾讯合作在先,我们认为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有限。但由于华泰证券属大型券商,与网易合作推出万三佣金,诸多中小券商,尤其是经纪业务收入占比较大、佣金率高的券商面临压力更大,如若引发连锁反应,或将引发市场对佣金率超预期下滑的担忧。
10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原则同意“沪港通”。预期6个月准备期后正式开通,初期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都有限制。就沪港通本身而言,其对券商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沪港通后带来交易额的上升;二是A股相对H股大幅折价的券商股有望迎来估值修复。就交易额而言,沪港通开放的额度有限制,对行业经纪业务收入影响有限,沪港通更多的是利好那些A股相对H股大幅折价的券商以及在香港有子公司的券商。但从市场反应来看,沪港通引发市场对A股蓝筹股的估值修复、资金流入A股大盘上涨甚至是估值体系的重塑等预期,以及对证券业后续利好政策出台的预期,从这方面看券商板块将持续受益。
投资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推进以及政策利好都超出我们预期。华泰与网易的合作内容上无新意,佣金率下滑预期在佣金宝推出后已有体现,短期内佣金率进一步下滑预期不明显,因此互联网金融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有限。影响券商股走势的主要是大盘走势以及市场对利好政策出台的预期,沪港通只是个触发因素,短期内行业或有积极表现。长期看,行业将受益于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政策面支持证券业在合规前提下的业务创新和松绑,维持“增持”评级。
“沪港通”:交易新机制,利好银行股
研究机构:中信建投 日期:2014-04-11
1、“沪港通”推出的进程。
“沪港通”将在接下来6个月试点期间,完善交易机制、系统建设、投资者教育、结算机制等;6个月后,即2014年10月10日,将正式推出“沪港通”。
2、上市银行A/H股折溢价情况。
按照即期价格,我们测算了银行股A/H股溢价率,H股溢价率:工行10.75%,农行10.61%,招商10.6%,建行9.5%,中行5.2%,交行5.2%,这些银行A股价格会涨;H股折价率:中信22%,民生19%,这两家银行的H股会涨。
3、市场分割在逐步消除,股价差异下降
之前,境内股票市场和香港股票市场分割。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由于市场交易机制、投资者结构差别,市场价格发现效率是不同的,这些资产定价因素就决定相同上市公司在不同市场中股价是有差别的。上市银行AH股溢价/折价率存在。“沪港通”的推行,一方面,完善QFII机制,间接扩大QFII额度,同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价格发现的主体,其可统一两个市场,消除差价。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正式启动,人民币国际化、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以及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加快。
4、4月10日,市场表现在验证以上逻辑
4月10日,市场反映非常准确。H股存在溢价的银行A股涨幅较大,比如:招行(A股,+2.2%),工行(A股,+2%),中行(A股,+1.52%),建行(A股,+1.24%),这几家银行的H股股价都在下跌,而且招行的跌幅最大。而H股存在折价的银行,H股涨幅最大,比如:民生(H股,+2.42%),中信(H股,+2.78%)。
5、短期内,政策红利将延续
短期内,金融服务开发进程加快,银行股将享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已经看到的包括:优先股,沪港通。优先股抬升银行估值,沪港互联互通削弱银行股A/H股差价。
我们对银行股的观点是:尽管短期内行业基本面风险犹存,但政策面已转暖,银行股存在阶段性行情。这三周以来,银行板块指数上涨8%。市场表现在不断印证我的观点。政策面预期转暖的信号主要包括:优先股推行、降准、QFII扩容、T+0交易机制推进。另外,随着房企再融资重启、及城镇化进程正式推进,银行面对的房地产贷款的信用风险、产能过剩行业的信用风险都将下降,这也带动银行板块的估值修复。我们依然坚持这种观点,建议积极介入,重点推荐:招行、浦发、中信。
保险行业周报:沪港通促保险股估值修复性上涨
研究机构:华融证券 日期:2014-04-14
行业动态
沪港通消息促发保险股价周四修复上涨。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与中国人寿的AH股负溢价仍然较多,对应4月10日其H股收盘价,存在20%以上向上空间。
保监会下放资金监管权,支援北京、上海、湖北、江苏、广东、深圳6地险资投资。
公司动态
华泰财险京东推“个人账户安全保障保险”;
生命人寿再增持金地集团;
人保香港资产管理公司获批
行情回顾
上周(4月7日-4月11日)保险行业指数(中信)上涨6.51%%,同期沪深300上涨3.90%,保险行业指数跑赢沪深300指数2.61个百分点。
投资建议
我们认为今年保险股有望迎来上涨行情,建议投资者关注。简述理由如下:
1.寿险保费实现“开门红”,对全年保费增速做出较大贡献;
2.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结构的调整,行业取消传统寿险2.5%预定利率执行上限,保险产品吸引力增强,有利于保险公司内含价值与新业务价值的增长;
3.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刺激,促使投资收益稳健增长;
4.利率市场化加速,短期无风险收益率上行,保险再投资资产收益趋升;
5.优先股试点可缓解保险公司融资压力,并且提升险资投资回报率;
6.互联网金融与沪港通的助推作用。
风险提示
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债券投资收益不振,创新类投资渠道风险加大;新政(企业年金税优、险资运用监管、沪港通)出台缓慢或收紧。
交通运输行业:沪港通有利于交运高息率、低估值股的价值修复
研究机构:海通证券 日期:2014-04-14
事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并带动A股宁沪高速等大幅上涨。
点评:
1.A/H涉及的交运股票中,宁沪A股折价明显,其他大多A股存在溢价
交通运输行业中目前交运股同时发行A/H股的公司主要为航空、航运和高速公路几个板块,大多数是A股相对于H股有溢价,目前A/H存在较大折价的是宁沪高速,在今天涨停后仍较港股折价25%,其次中国国航小幅折价(8%左右),其他公司均是A股存在溢价。但整体上,虽增速较低但业绩稳定、低估值高息率的交运基础设施相对更受港股投资青睐,宁沪高速股比A股高出20%以上就是非常明显的例子,而A股更倾向于弹性更大的公司,这导致A股某种意义上给予波动较大的公司估值溢价,而给予稳定型的公司反而存在折价。
2.沪港通将有望带来高息率低估值交运基础设施A股的估值修复
我们认为沪港通首先将给A股比港股存在较大折价的公司带来估值修复,截止4月10日,宁沪A股仍比H股存在25%左右的折价,估值向港股靠拢意味着公司仍存在较大空间(4月10日宁沪A股涨停,而港股同样也还上涨了3.36%),宁沪的上涨有望带动板块性的估值修复。
其次,沪港通将给A股带来一定增量资金,我们认为这部分资金的流向可能会带来一些公司和行业的估值修复,我们也统计了目前QFII在交运中持股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不少QFII都进了这些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如下表),可以从目前交运公司的机构投资者看,QFII也一直比较青睐国内低估值、高息率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司,而且增量资金也有可能继续在此领域投资,这也有望带动这类公司的估值修复。
3.交运板块存在较多的高息率、低估值公司
交通基础设施虽然行业增速已经有所下滑,但业绩仍非常稳定,由于国内投资者对于业绩弹性的过度强调,导致这些公司一直接近处于被市场遗忘的状态,这也导致这些公司的价格被比较明显的低估。我们统计了A股交运基础设施股息率比较高的公司,其中对应2013年年报,股息率最高的应当是宁沪高速和大秦铁路(公司尚未公布年报,从历史上来看,派息率都能达到50%左右),而后面由于深高速没有大的资本开支且公司业绩有望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其股息率甚至可能将超过大秦和宁沪。除了这几家公司之外,皖通高速、山东高速、福建高速的股息率也达到或接近5%。
4.这些铁路和高速公司仍有较好的业绩增长
首先就高速公路而言,我们认为行业将有望摆脱过去几年业绩持续负增长的状态,将有望重新进入业绩增长阶段。高速公路在过去几年连遭打击,包括绿色通道免费、节假日免费、收费标准被压制或有所下调,4万亿刺激下的普遍大额资本开支,以及由此产生的新修高速公司和高速铁路的分流影响,都集中在2012-2013年,这导致高速公路板块过去两年整体业绩出现负增长。
但是我们认为行业的拐点已经到来:1、政策观点:一方面由于高速公路整体的高投资和由此带来的巨大债务还本付息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我们预计进一步行政微观干预的可能性在大幅降低,未来预计不会有更进一步的政策利空,甚至节假日免费政策可能会有调整。2、车流量拐点,节假日免费带来负增长将让位于流量的正常增长,电商的发展以及小汽车消费升级将分别给货运和客运带来更多的增长;3、资本开支拐点,随着地方政府正开始进入去杠杆的阶段,因此我们预计未来几年新修高速公司的资本开支将大幅减少。
对于铁路板块,我们重点推荐广深铁路和大秦铁路,就目前高息率低估值而言,大秦铁路更符合此特征,公司对应2014年业绩的股息率将有望达到8%以上,在目前我国利率不断下行的情况下,公司价值开始显现,对于分流影响,我们预计明年进一步的提价可以基本实现对冲。
5.航空为代表的强周期板块没有明显溢价空间,股价走势仍取决基本面改善进程
我们统计了2009年以来的三大航A,H股表现,考虑汇兑变化后可以看到,三大航近几年H股相对A股没有溢价,即使目前价差非常接近也没有溢价空间,A股股价相对H股仍是高估的。因此,靠A股折价而来的股价修复对于航空板块并不成立。此外,航空整体盈利仍处于下行阶段,估值方面也不具备吸引力。
基于对航空基本面的紧密跟踪,我们认为,决定其后续股价走势的关键因素仍是基本面的改善空间。短期航空需求仍是不温不火,加之近期本币贬值,驱动航空股短期走强的催化剂也不存在。从较大时间跨度看,今年淡季以来行业整体供大于求的现象仍然明显。今年运力增长尽管预计有所减缓,但仍将达到11-12%,叠加过剩的约3个点的运力,行业供求关系仍不乐观。因此,我们认为行业的右侧投资时点还有待观察,如果经济维持现有状况,那么行业难有趋势性的行情。
6、投资策略:配置两端,代表新经济方向的物流和低估值、高息率的交运基础设施
我们对交运仍延续之前配两端的观点,一端是高息率、低估值的基础设施公司,我们推荐宁沪高速、大秦铁路、深高速,另一端是代表新经济方向的公司,包括化工品线上线下平台型公司保税科技,海淘阳光化最大的受益者外运发展。就目前沪港通概念,首推宁沪高速,其次建议关注没有发行H股,但同类型的大秦铁路。
7.风险提示。经济复苏进度对行业盈利产生影响
房地产行业:沪港通利好A 股地产龙头,压低中小地产企业估值
研究机构:安信证券 日期:2014-04-11
事件: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决定批准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开展沪港通试点。总体来看除万科、保利外,香港内房股估值中枢明显低于A股地产股,若估值接轨有可能提升A股龙头估值,但中小型地产商的估值将大幅下降。
香港内房股估值水平大幅低于A股地产股:香港内房股静态PE为5.91倍(恒生大中型指数内房股,剔除异常值),A股上证380中地产股静态PE为13.75倍,上证180中地产股为16.72倍(A股地产股估值剔除50倍以上)。
香港内房股估值分化极为严重,与A股估值风格倒挂:香港内房股估值分化极为严重,大企业享受估值溢价,小企业估值普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香港内房股中布局一二线城市、龙头及资产负债率低的企业享受高于行业估值水平的估值溢价,中海外、华润、碧桂园、龙湖、恒大静态PE估值分别为7.5X、7.1X、7.9X、7.7X和5.0X。而中小内房股的估值要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如雅居乐、富力、方兴、绿城、融创等主流二线房企的静态PE估值均低于5倍(由于会计准则的区别,香港内房股EPS会略高于内地会计准则计量结果,但不影响分析)。
A股的地产估值体系则与香港内房股完全相反,A股龙头地产企业估值水平长期大幅低于行业,而中小地产企业则享受估值溢价。如上证180中地产股为16.72倍,而万保招金的静态PE估值分别只有5.9X、5.4X、7.8X和8.3X。
若估值接轨,A股龙头企业估值会稍有提升,但中小型地产商的估值将大幅下降:香港作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从企业价值层面看,其估值水平的差异更能够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地产行业发展到现阶段,已经处于行业难以增长,大企业利用各种优势不断扩大市场份额的阶段,小型地产商已经很难有长足的发展机会,逻辑上应该是大地产享受估值溢价更为合理,我们认为,如果两地地产股估值发生接轨,那么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A股地产股估值水平向香港靠拢。A股龙头企业估值会稍有提升,但A股的中小型地产商的估值将大幅下降。
地产板块趋势向下,继续关注京津冀:当前房地产市场和我们前期判断的一致,一方面商品住宅的销售增速开始明显下降,没有人口持续流入的三四线城市需求不足已经显现,一、二线城市的部分住宅需求也进入观望的阶段,我们认为销售增速的下滑才刚刚开始。另一方面,由于开发企业的集体回归一、二线城市,土地均价开始大幅上升,企业盈利能力逐渐下降。
在保增长的预期下,政策面存在一些边际改善的空间,但并不大,不可期望过高。而本轮行业调整周期与以往不同,开发商整体处于从三四线回收到一二线的过程中,龙头企业也难以保持以往较好的销售业绩,几年以来龙头地产股相对其他中小地产股的强势可能难以持续。继续强烈建议关注京津冀一体化相关个股、以及增发底价大幅高于目前股价的地产股。组合:京津冀一体化的华夏幸福、首开股份、金隅股份,转型的阳光城、华业地产,关注新华联。
风险提示:金融体系去杠杆、经济增速下滑超预期,再融资受阻。
中信证券:深化战略转型,打造国际一流投行
研究机构:华融证券 日期:2014-03-28
年报概要
3月28日,中信证券发布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3年,中信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61.15亿元,同比增长37.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44亿元,同比增长23.75%;基本每股收益0.48元,同比增长26.3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02%,比2012年增加1.21个百分点。
中信证券2013年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1.5元(含税)。
继续战略转型,大力发展资本中介业务
2013年,中信证券在业务转型上取得积极成效。作为业务转型的重点,其资本中介业务规模从2010年末的人民币117亿元快速扩张至2013年末的人民币1,100亿元,增长8倍。资本中介业务成为新的收入增长点,在收入中的占比由2012年的15%提升至2013年末的28%,促进公司整体收入结构更趋均衡。与此同时,中信证券在2013年共发行了8亿美元债、200亿元人民币债以及十一期短期融资券,财务杠杆率从2012年末的1.55倍提升至2013年末的2.5倍,有效支持了资本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
2014年,中信证券的经营策略是“面向客户,加强协作,全面深化公司战略转型”。其中,传统中介业务处于转型期,正在从通道业务向通道业务与非通道业务并重转型;资本中介和资本型业务处于投入期,面临着资金成本上升的压力;国际业务处于布局期,境内外业务协同效应有待进一步提升。
各项业务均列于行业前茅
2013年,全行业115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92.41亿元,同比增长22.99%,中信证券增长37.81%;全行业实现净利润440.21亿元,同比增长33.68%,中信证券增长23.75%。
经纪业务:2013年中信证券股基成交额为59662.1亿元,在券商中稳居第一位;债券现货成交额为8513.7亿元,同样稳居第一位。
投行业务:2013年中信证券共完成12单股权承销业务,总金额达到243亿元,仅次于中金公司,排名第二,其中包括美的集团(000333)的首发和11单定向增发业务;主要受IPO暂停的影响,比2012年380亿元的总承销金额明显下降。债券承销方面,中信证券共承销118只债券,总承销金额1576亿元,业内排名第一;但比2012年2149亿元的业绩仍有所下降。
资管业务:中信证券的资产管理业务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为5048.58亿元,去年同期为2508.39亿元;管理费收入由去年同期的1.98亿增至4.42亿元。
融资融券业务:2013年,中信证券境内融资融券余额人民币334.20亿元,市场份额9.64%,排名第一;其中境内融资余额330.86亿元,同比增长285.32%;境内融券余额3.34亿元,同比增长33.15%。
投资建议:打造国际一流投行
2013年,中信证券提出了三个转型,第一是从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型,第二是从以股为主的业务模式向股债并重的多元化业务模式转型,第三是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同时,中信证券2005年就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2013年又收购了里昂证券,正在稳步打造“专注于中国业务的国际一流投行”。因此,研报对中信证券给予推荐评级。
风险提示
经纪业务可能面临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