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发取消持续增长要求

2014-05-19 09:3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创业板(行情 股吧 买卖点)首发办法放宽了财务准入指标,新制定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

  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6章、57条,主要修订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创业板首发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采纳吸收意见建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行条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取消的发行条件,建议细化披露要求。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已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

  二是信息披露方面,有的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新增的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并在后续相关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

  放行条件方面,对于有关提高财务指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和要进一步降低财务指标、允许亏损企业上市的建议,证监会未予采纳。中介职责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办法对中介责任和监管措施的规定过于严格、保荐机构判断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一定困难,证监会同样暂未采纳。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张晓军介绍,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为进一步清楚表述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的要求,避免歧义,证监会将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张晓军说,本次修订创业板首发办法、制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是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