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定期公布IPO终止审查企业名单 严控带病申报

2016-06-17 16:5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马婧妤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今日将公布2016年1到5月发行人主动撤回IPO发行申请的17家企业名单,及证监会在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这是证监会首次专门公布终止IPO审查的有关情况。

  邓舸表示,此次公布的17家IPO终止审查企业,多数属于因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具体事项而主动撤回。具体包括如下一些情况:

  一是申报时对发行条件理解偏差,审核沟通后发现发行人不符合IPO发行条件;

  二是虽然申报时符合发行条件,但随着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不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

  三是企业对财务战略、融资方式作出调整,比如引入了新的战略股东,改变了上市计划等;

  四是少数保荐人急于尽快上报,在材料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上报了IPO材料,在审核中问题逐渐暴露。

  邓舸称,上述撤回IPO申报的情况中,前三种是企业的正常商业行为、商业权力,对于第四种情况,如果妄图通过粉饰报表而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存在遗漏乃至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及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审查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豁免,也不终止追究法定责任。

  他说,证监会将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关注IPO带病申报的问题,强化问核工作力度,从严审查把关,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挡在IPO门外。

  邓舸表示,保荐机构不主动撤回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拟IPO企业,仍然带病申报意图博弈过关的,证监会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方面责任。

  他还重申,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从申报起就对信息披露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应切实规范、整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应当依法履职,恪守勤勉专业精神,确保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荐机构还应持续跟踪在审企业的新变化,完善信息披露文件,一旦发现不再符合IPO条件的,应及时主动撤回申报。证券服务机构也应独立开展尽职调查,独立作出判断、发表独立意见。

  据悉,在本次集中公布IPO终止审查名单的基础上,证监会将建立终止审查企业信息公开机制,每个季度定期公布终止审查企业名单,以及证监会关注的主要情况,加大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