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重启在即:发审委加大买方“话语权”

2014-04-24 07:55:2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杜卿卿

  “(发审委)委员候选人都是投资机构人士,没有律师和会计师了。”一位保荐代表人对本报表示,预计IPO发审会就要重启,逐步向注册制过渡。

  新股发行注册制实施之前,发审制度预计仍将继续。不过,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推进,监管层对发审委的职责定位正在发生转变。

  23日晚间,新一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12人候选名单正式公示。这本是每年一次的例行换届,但是本届委员的身份,却与往届大不相同。候选委员当中,包括社保基金2位、保险公司4位、上市公司2位以及基金公司4位。

  “委员候选人都是投资机构人士,没有律师和会计师了。”一位保荐代表人对《第一财经日报》称,预计首发发审会就要重启,逐步向注册制过渡。

  买方代表加入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要求,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昨日,证监会公示了12名候选委员名单。其中包括来自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权投资部副主任邢彪、股权投资部处长姜世明。

  保险公司候选委员有4名,即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邓瑞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刘志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秦岭、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旸。

  上市公司董秘2名,包括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秘黄清、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兼董秘刘翔宇。

  另外还有基金公司4名,即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曹冠业、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新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CIO)邵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袁建军。

  审核逻辑的争议

  关于发审委的职能定位,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证监会已经做了明确说明。

  发审委应该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而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证监会认为本次对主板发审委委员来源的调整,正是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落实。“在委员来源方面作了调整,大幅度增加市场买方的投资者代表。”证监会表示,发审委委员的代表性和专业领域将更加广泛,有利于促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对此,多位接受本报采访的业内人士都表示了疑问。上述保荐代表人就表示,买方人士增加,看来是更加注重投资逻辑,而非合法合规的审核。

  另一位大型券商的投行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发审委委员构成的变化,增加了审核独立性,但牺牲了专业性。

  在他看来,律师和会计师是市场中人,他们供职的机构有很多IPO项目都会在会里审核。与此相比,买方机构相对独立一些。但是过去的审核中,律师和会计师的审核是比较深入的。投资人没有那么专业,他们的特长在估值、定价,更加看重未来和成长性。

  该负责人认为,由投资机构人士来审核企业是否应该上市,这与“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而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的安排恐怕存在冲突。“会计师和律师看过去和现在,投资人更看重未来,看重成长。达到上市条件但是成长性不够的企业,可能因此被‘错杀’。”他说。

  最后的发审委?

  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出席博鳌论坛时曾表示,年底将推出注册制改革草案。多位接受本报采访的业内人士解读称,此次发审委委员结构的变化,是向注册制改革的过渡性、临时性安排。

  由于《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所以修法完成之前,发审制度还要依法设立并履职。

  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之后,发审制度是否取消,目前监管层的态度尚不明确。

  今年1月24日,证监会发言人曾表示,注册制改革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注册制条件下发审委的职能定位如何调整,还需进一步研究。

  不过可以明确的是,在过渡期内,发审委还将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继续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