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9家公司首发申请过会

2017-03-13 18:31:3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13日消息,9家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分别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如下: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6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客户信用期、客户财务状况、期后回款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光伏行业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到期无法回收的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剥离液回收液交易模式中各方对投入产出物的计价约定和盈利模式。是否涉及易货贸易或非货币性交易,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发行人前两任董秘辞职的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发行人董事长既兼任总经理又兼任董秘的情况,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有不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与发行人部分供应商不规范资金往来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处罚风险;(2)与该等供应商的其他采购业务是否真实、合法;(3)针对与其财务总监、出纳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是否有效、合法;(4)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部分股东入股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签订了对赌条款,但后来由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该等作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损害了发行人、发行人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或安排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部分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与该等供应商之间采购模式、合作年限、采购数量及占比、资金流转的情况,与该等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经营业绩对该等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准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存在的完工率与结算率差异较大的项目,是否存在收款风险和异常。报告期各期存在的实际毛利率与“正常毛利率”差异较大的项目,是否存在异常或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智能舞台等业务按工作量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具体操作方法。结合部分项目完工率与结算率差异较大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预计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存在较大差异情形,及其对收入确认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中是否存在项目中止或暂停情况。相关存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未将国宁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和合规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80%左右的销售收入来源于对国内外售后服务市场。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国内外售后服务市场销售真实性及实现最终销售情况采取的核查手段、方法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末经销商库存及其金额是否处于合理水平,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经销商的核查方式、手段及核查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7年3月13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3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销售模式中直销和分销模式的区别,分销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对分销商的激励政策及其合规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2016年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销售额大幅增长、销售毛利率大幅提高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产品的技术来源,采购、生产和销售的模式,产品的最终用户、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及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销售定价机制及定价公允性,销售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是否一致,发行人是否存在向代理商铺货增加代理销售收入的情形,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发行人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的最终销售去向,光伏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和代理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间存在较大差额且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信息和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依据实质重于形式而认定江苏金业盈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盈辉)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具体依据和背景,金业盈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由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实际控制,关联关系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特殊关系或利益安排;(2)发行人历来与金业盈辉发生资金往来的金额、用途,为金业盈辉提供大量资金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金业盈辉在其关联方江苏锦绣前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前程)有较强资金实力的情况下还向发行人借款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向金业盈辉提供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人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3)金业盈辉与发行人发生购销往来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客户和供应商,金业盈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设备在卖给发行人之前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4)锦绣前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由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和业务往来,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务;(5)发行人收购金业盈辉相关资产的原因以及通过高邮市经济发展总公司分开收购相关资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收购并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作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6)金业盈辉的注销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与其他债务人有潜在纠纷或者因违法经营不能注销情形,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近两年其他业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的客户和销售情况,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就交易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三)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ZL200410026083.8号专利被被宣告无效的具体情况,包括缘由、是否涉及专利纠纷、潜在纠纷或诉讼等;(2)ZL200410026083.8号专利是否存在价值被高估及康惠有限出资不实的情况;(3)ZL200410026083.8号专利在坤复康胶囊产品的研制和生产中的作用,该专利于2011年3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对发行人报告期生产经营的影响;(4)该专利被宣告无效是否会影响发行人以后申请坤复康胶囊列入《国家医保目录》和相关省份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5)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湖北京康药业有限公司、武汉纽莱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天远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其商标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上述三家企业的商标使用费或有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转让4869177、4963165、6814296、3612508及3612510号注册商标的原因,上述转让商标对发行人报告期生产经营的影响,转让价格及其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目前相关转让手续的进展等。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7名股东及其近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或从事上下游业务,咸阳医药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咸阳医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存在业务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况,以及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避免竞争性业务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解决措施,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原因,逾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收情况,对主要医药商业企业(配送商)、经销商的销售和回款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压货销售的情况;(2)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为了增加销售而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3月13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1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江苏大湖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化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弟弟曹晓国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大湖化学的主要业务及经营场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及潜在竞争,在供应商、客户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2)是否存在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客户与大湖化学发生间接交易的情况,发行人与大湖化学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等关系。就上述事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2、根据申请文件,申报会计师进场后,追溯调增了2012年、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成本,主要原因是存货计量不准导致营业成本被低估。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前期对营业成本核算的重大调整情况,说明整改后相关的存货盘点及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毛利率的核算是否准确,该等重大调整对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的影响。就上述事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1)进一步说明直销客户、贸易商客户与经销商客户在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上的异同;(2)补充说明贸易商客户的最终销售对象,贸易商客户与经销商的区别。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对贸易商客户核查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是否充分关注发行人对贸易商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2)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准确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于2015年3月分两次引入了士兰创投、孙萍和其他财务投资者,士兰创投、孙萍的投资入股价格低于其他投资者。其中,士兰创投与发行人客户杭州士兰微共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孙萍自1993年至今一直供职于杭州士兰微,发行人有4名董事、3名监事曾任职于杭州士兰微,杭州士兰微系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的大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杭州士兰微的业务合作渊源及销售价格的公允性;(2)士兰创投、孙萍参与投资发行人时是否就杭州士兰微与发行人的合作达成其他约定,士兰创投、孙萍成为发行人股东后是否就发行人与杭州士兰微之间的业务合作施加任何影响,相关安排是否有损害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杭州士兰微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至2016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403.48万元、11,474.21万元和15,585.9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893.94万元、2,931.90万元和3,390.62万元。其中光伏硅材料的电镀金刚线销售收入从2015年度的2,876.21万元增长至2016年的8,723.56万元。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光伏硅材料用电镀金刚线的销售均价从477.93元/米下降至283.67元/米,蓝宝石用电镀金刚线销售均价从531.02元/米下降至246.55元/米,磁性材料用电镀金刚线销售均价从393.16元/米下降至246.07元/米。发行人主要产品金刚线的单位成本从198.15元/千米下降到146.07元/千米。主要原材料人造金刚石的价格从1.23元/克上升到1.47元/克、裸线的价格从7.6元/千米上升到13.28元/千米。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往光伏硅材料行业和蓝宝石行业的收入占比超过80%。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有17家。其中有五家蓝宝石生产客户在2016年大幅降低向发行人的采购或因不能偿付发行人货款而终止合作;光伏硅材料行业的江阴东升在2016年降低了向发行人的采购,英利绿色能源因不能偿付发行人到期货款而终止合作,旭阳雷迪2016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主要原材料成本持续上升的情况下,金刚线单位成本下降的原因;(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单价下降幅度较大,发行人披露产品“价格下降趋势放缓”,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产品目前的销售价格以及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说明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单价是否在进一步下降及其下降幅度;(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披露“下游行业需求持续快速增长”,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在2016年大幅降低对发行人的采购以及因不能支付货款而终止合作的现实是否一致;(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进一步说明在下游光伏硅材料行业和蓝宝石行业持续低迷、发行人产品销售均价持续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持续增长是否可以延续;对于持续低迷的市场环境,发行人如何应对和防范市场与经营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对以上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存在原员工段新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被判刑六年;报告期还存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2015)601号指控公司原员工王欢与其丈夫许某挪用公司资金而判刑;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也存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的防范技术失密制度及措施是否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应付账款第一大单位时以“供应商1”代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原因并说明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规定,是否影响投资者的判断。
  发行监管部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