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8家公司首发过会 欧维姆被否

2017-01-20 19:03:4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网站20日消息,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

  另外,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被否。

  具体公告如下: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公司实现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且变动不一致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收入和成本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进行归集,收入是否存在跨期调节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2013年借款给控股股东的具体用途以及未收取利息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3)发行人通过分红解决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而不是直接收回股东借款的原因,分红解决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对发行人当期及下一期生产经营用资金的影响;(4)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况,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5)发行人的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及其合法有效性,是否存在触发对赌条款的违约情形,目前存在的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已经全部终止,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因素或问题,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相关信息是否充分、真实、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持续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报告期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理由、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报告期各期末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计提。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历次对赌协议签署和相关条款约定情况进一步说明:(1)对赌协议的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以及对赌条款触发生效情形等约定情况,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触发对赌条款的违约情形;(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目前是否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承诺和/或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与2015年2月引进的新股东之间是否签署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或《声明》及其主要内容,前述对赌条款的终止方式否合法有效;(4)发行人关于对赌协议终止的说明与相关对赌股东关于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的声明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和依据,是否为附条件的终止,对赌协议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是否存在潜在的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将特许经营权划分为长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的具体依据,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月20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申报材料显示:(1)1995年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出资未到位,于1996年到1998年间由黄善兵一人补足出资。(2)2011年5月11日发行人进行了第七次增资,黄善兵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60万元,增资价格远远低于账面每股净资产2.09元及之前的PE入股价格。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这两次出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侵害了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黄善兵单独增资摊薄其他股东所有者权益是否存在纳税义务,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请保荐代表人说明黄善兵资金来源核查过程及取得的客观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申报期内各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1.18%、51.35%和52.77%。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其主营业务毛利率远高于台基股份等竞争对手相应产品毛利率的原因;(2)说明产品内销与外销、直销与经销的毛利率及其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5,512.07万元、79,856.19万元、67,622.52万元和31,692.2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469.64万元、2,102.72万元、1,538.43万元和1,103.5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4.34%、10.69%、6.89%和4.56%。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均在持续下降;人工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5.87%、16.74%、19.01%和20.44%。(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销售收入逐渐下滑的态势下,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必要性;(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呈大幅度下滑的原因、所处行业是否存在类似的普遍现象、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3)报告期发行人利润下滑、资本支出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风险;(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2016年二季度营业收入低于去年的50%,在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持续下降,人工成本占比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发行人2016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请发行人代表结合2016年下半年主要原材料铜材的价格走势和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在低于去年同期的情况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上涨49.07%以及预测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去年上涨近100%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2003年12月,孙瑞良以其香港籍朋友白剑波及陈成斌安排提供的10万英镑资金在英国投资成立了SUNICO(当时名称为“HARYEE INTERNATIONAL LIMITED”)。2004年至2007年间,在白剑波及陈成斌的借款安排下,SUNICO在境外获得了对宁波胜克出资所需的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并分批缴付至宁波胜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孙瑞良偿还境外借款的资金来源及途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主要产品电动工具换向器市场萎缩严重,请发行人代表结合2016年财务情况说明业务变化的综合原因、对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质量技术方面涉及处罚三起,被罚没约172万元;环保方面多起,被罚没约2万元;安全生产、交通、税务等方面也多有处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是否完善。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采取经销商销售模式,通常在年初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后,约定年度销售任务及销售政策,2016年度发行人披露的重大经销合同显示,发行人与27家经销商签订年度销售任务103,81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主要经销商实现最终销售情况;在经销商未完成年度销售任务的情况下按经销合同有何种处罚;在未实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经销商是否存在预付发行人货款囤货以完成年度销售任务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6月1日,发行人向关联方广东百克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净额3,670.25万元收购重庆三雄100%股权。2012年度和2013年度,发行人以账面值分别向广东百克购买其持有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2,262.93万元和284.6万元。2012年度和2013年度,发行人以账面值分别向广东百克采购存货3,776.87万元和1,336.03万元。2013年7月,发行人向广东百克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净额5,018.17万元收购肇庆东松三雄100%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标的资产的明细以及发行人没有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的原因及其合规性;以账面净资产值作价交易是否构成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是否直接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和增大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关联交易及其作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四)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1996年增资时,华海药业增资的525万元为替范敏华代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代持增资是否签订协议及其主要内容;(2)华海药业的代持是否获得相应授权或批准;(3)2000年华海药业转让75%股权时,作价是否公允;(4)该项代持与华海药业2001年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不一致的原因;(5)由华海药业代持的范敏华增资的资金来源。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事项及范敏华出资真实性、合法性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的市场推广费分别为1,794.33万元、2,767.21万元、3,034.04万元和1,612.55万元,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53.47%、59.51%、55.33%和58.09%。(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市场推广费的主要内容与性质;现金支付该类费用的金额和比例;发行人如何从内部控制制度上保障该类费用发生的合法合规及防止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随着药品销售“两票制”的实施,发行人的“经销商”模式是否逐步会被“配送商”模式所替代;?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随着配送商模式比例提高,发行人是否会出现销售费用率持续上升,毛利率持续下降的情形。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两票制”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截至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的经销商和配送商数量均出现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月20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1、2009-2011年,博士有限及其子公司分三次收购实际控制人的132家门店相关资产。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收购门店的经营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自营门店销售模式下的现金收款占该销售模式收款比例为26.02%、24.43%、22.25%和19.0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现金收款方面的内控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2823号)判决如下:①撤销商标评审委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34607号关于第6348736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②商标评审委应在该判决生效后就淮安博士针对发行人的第6348736号“”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在前述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间,淮安博士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博士;淮安博士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及其无锡万象分公司。2016年8月,上述两项商标侵权案件经淮安博士申请,已被裁定准许撤诉。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淮安博士撤销上述两项商标侵权案件诉讼的原因,发行人是否与淮安博士达成庭外和解及其内容;截至目前,商标评审委就淮安博士针对发行人第6348736号“”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进展;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商标使用侵权而导致的经营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6月,现金收款的金额分别为3,004.68万元、2,043.04万元、2,712.00万元、1,026.13万元。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对公司员工的借款金额为557.2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员工卡收款的原因及内部控制的整改落实情况。请保荐代表人:(1)对借款员工是否将上述借款“存入公账”发表核查意见;(2)对采用员工卡收款的产品是否均销售给小微企业与农户发表核查意见;(3)进一步说明借款事项的核查过程,对借款的合理性、借款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借款代替员工薪酬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4)说明现金收款和员工卡收款的核查过程,对其销售真实性以及款项是否来源于客户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5年度换货比例较高的原因,前员工设立的公司哈尔滨星途购买发行人产品不是最新产品型号、2016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即成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的原因,哈尔滨星途收入突增而其他黑龙江客户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客户中前员工设立的公司、近期刚成立的公司是否存在大额销售退回的风险发表核查意见,对发行人的退换货行为是否与商务合同条款相一致发表核查意见。

  (三)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其他应收款中反映的备用金余额分别为1,056.25万元、3,383.49万元、2,679.36万元、3,603.80万元,申报材料披露期末备用金主要系工程公司及东方公司减隔震业务拓展过程中发生的员工借支、工程施工项目借款和业务费借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截至2016年末,备用金主要借款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及其借款数额;(2)发行人关于备用金借支、用途、审批、报销、归还的内部控制流程。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备用金内部控制和核算情况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2、柳工集团为了获取银行短期流动贷款,借用欧维姆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人报告期2013年-2015年为柳工集团贷款的金额为82,000万元、40,000万元、10,000万元。发行申请文件还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缆索公司的缆索体系产品均通过母公司向外销售,母公司向缆索公司开具票据作为货款支付方式。发行人存在多开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而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多开票据比例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向缆索公司多开的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请保荐代表人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对发行人资金、账户、合同管理、贷款、关联交易、法律风险等相关事项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3、根据申请文件,2002年12月柳州市工业控股公司(国有)将发行人前身股权转让景丰投资。2003年3月经景丰投资控股股东华强集团(本次转让时企业性质为国有)同意,景丰投资将所持欧维姆有限540万元出资以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欧维姆有限董事长,将所持欧维姆有限180万元出资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副董事长,将所持欧维姆有限180万元出资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总经理。上述转让未经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2014年上述总经理配偶将上述受让的欧维姆合计180万股以810万元价格转让给柳工集团。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转让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大大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其中业务费用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在27%-38%之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向相关咨询类公司支付业务费的比例,报告期每年接受业务费的咨询类公司数量;柳州市浩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柳州微风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2016年新设的互联网咨询相关企业,发行人向其采购技术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业务费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