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首发申请过会 天邑通信被否

2016-07-22 17:31:4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网站22日消息,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过会,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未获通过。

  公告如下: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1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1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7月2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自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油田分公司)获取业务的具体方式、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各年度为新疆油田分公司钻井的井口数、钻井进尺、单井平均钻井价格变化和钻井工程收入及在新疆油田分公司总体投资开发业务中比例,是否对中石油集团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石油化工行业环境的变化,中石油及其新疆油田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变化,各年度发行人钻井工程及其他主营业务的工作量、单井钻井单价以及成本变化,以及2016年以来取得的业务订单及执行和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所处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对结合报告期内其拥有的钻井队伍、钻机(包括:数量、型号、使用情况)及所取得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租赁钻机的数量、方式,与其它钻井队伍的合作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中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4、鉴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钻井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7.53%、21.61%和22.03%,而同一区域同类公司北京派特罗尔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特罗尔)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钻井工程的毛利率分别为26.43%、24.11%和21.61%,两者相比,发行人报告期内钻井业务毛利率与派特罗尔存在明显背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钻井工程业务成本、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5、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第4季度业务和收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说明劳务收入确认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及其运行的有效性,报告期内跨年度暂估确认金额出现差额的具体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外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相应的销售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环境保护的设施投入、运行和经费支出情况,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6年7月22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6年第4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4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7月2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等三家通信运营商,其中发行人在2013-2015年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及下属各地区分公司的合并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达80%以上且逐年增加,发行人向中国电信销售的产品价格多数高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部分产品售价差异高达一倍之多。发行人描述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招标时,中国电信采用最优价中标,中国联通则采用低价中标。(1)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说明何为“最优价中标”,销售给中国电信产品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主营业务集中于中国电信的原因,说明主营业务实现客户扩展的技术壁垒;(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向中国电信销售的产品价格多数高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可持续性;(4)发行人招投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5)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
  2、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及电信重庆分公司通过第三方资金平台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的金额分别为1,190,974.00元、68,083,079.81元、21,721,280.03元,导致发行人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不一致。在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中,虽然发行人取得了其客户中国电信100%的确认,但是发行人律师取得回款方第三方资金平台对该事项(包括付款单位、方式、金额)的书面确认比例低于50%,其中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未出具代付款书面确认书。(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第三方平台的运行机制,说明电信四川分公司及重庆分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的合理性,并说明发行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第三方资金平台没有对付款单位、方式、金额进行书面确认的比例较高的原因。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俊霞持有发行人12.92%股份,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天邑集团26.27%股权。首次申报中未如实披露李俊霞相关信息,未准确披露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2012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最高本金余额为4,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人员,导致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行监管部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