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公司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

2016-07-20 18:46:5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20日晚间消息,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

  公告如下: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1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1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7月2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至今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联通)的招投标情况、发行人自身的投标策略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吉林联通的重大依赖,发行人在吉林联通中标率较高的情形未来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到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同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终验法下取得的各类客户验收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完工证明或交付使用证明等)对发行人的权、责约定是否一致;不同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所依据的验收证明是否在实质上具有可比性;是否存在同一客户在不同项目上采用的验收证明不一致的情况;终验法下,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遵行了一致性原则。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跨期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在报告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列报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法》和《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惯例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1)发行人控股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燃气管道施工与安装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缴纳天然气入户工程初装费的用户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需要是否为行业惯例,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了从事压力管道等燃气工程施工和安装经营业务所需的相应的资质、许可等,发行人经营范围包括压力管道等燃气工程施工和安装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压力管道等燃气工程施工和安装经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发行人的有效应对措施;(3)2016年5月发生的与压力管道等燃气工程施工和安装经营业务有关的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和赔偿情况,以及与相关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划分机制及其合法合规性,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相关投资开发建设合同或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签署和约定情况,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是否为独家,是否具备排他性,是否存在政府违背有关合同或协议在同一区域内授权第三方经营的情况及其原因和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第三方进入发行人独家特许经营区域开展业务的有关风险及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其持续性和合法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安装资质情况以及天然气安装业务的委托实施方式,进一步说明天然气安装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是否具备合理的核算依据和业务匹配性,完工进度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申请信息披露豁免的具体内容、处理办法,豁免披露内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构成哪些不利影响,相关豁免处理办法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豁免对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利影响的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特殊条款及军工行业的特殊管理规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影响及对投资者的影响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军品配套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定价的相关机制安排,进一步说明该等机制安排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我国现行军品价格制度新一轮改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逐步增长的原因;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应收账款的核查依据、过程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王立强、王立义、王立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业务及金额,相关业务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