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弟:资本市场新环境需要监管理念与方式创新

2016-03-04 08: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两会报道组

  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在提案中表示:未来注册制实施后,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式需要调整,改变原来核准环境下实行的监管方式,以适应注册制环境下的监管要求。

  朱建弟建议:从监管深度说,证券交易所需要建立若干个按行业特征设置的审核办公室,这种按行业特征设置的审核办公室需要中介机构、经选择合格的投资机构一起参与审核,以提高审核的深度。将审核工作延伸至申报企业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等审核,以提高审核质量,最大程度保证申报企业披露的信息符合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业务模式可持续,具有投资价值。

  从监管广度说,一是延长申报材料的公示时间,使得投资者有充分的时间分析申报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二是申报企业首先应进行柜台交易并在柜台交易满一定时间后才能公开上市。两者结合可以增大申报企业被市场关注的时间,以考察申报企业的业绩是否有人质疑或举报造假等情况,增大申报企业造假被发现的概率,遏制申报企业造假动机,也让投资者考察申报企业管理层经营能力能否经得起市场变化的考验,从而判断申报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同时也是对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考察。只有充分保证申报企业所披露的经营业务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投资者按自身知识与经验所作出的各种判断才具备合适的基础,注册制才能顺利实施与健康发展。

  同时,在注册制下还需引进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朱建弟表示:从注册制的“大监管体系”理念出发,建议政府监管机构采取对中介机构服务信息集中公开的做法,让投资者依据中介机构的业绩、服务质量等选择投资对象。建议公开的信息包括,单个申报企业的服务费用、单一中介机构总的服务数量与过往申报企业发行股份的销售情况、被处罚情况、诉讼赔偿、诚信瑕疵情况等,供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参考。同时社会媒体也会对参与上市推荐、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这些都是社会公众参与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这样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从政府一家监管变为政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管。

  此外,要创新监管处罚方式。朱建弟认为:监管处罚是必不可少的监管手段。在“大监管体系”框架下要创新对申报企业及中介机构的处罚方式,建议建立处罚咨询委员会。该处罚咨询委员会应当由各个监管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环保部、司法部等相关人员及经挑选合格的中介机构、投资机构的代表组成处罚咨询专家库。按申报企业或中介机构违法情况,选择有关专家组成处罚咨询委员会。处罚咨询委员会的职能是研究违法者的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与社会影响面、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被处罚人辩解的合理性等。这样就可以从申报企业或中介机构的业务违法情节、违法意图、处罚结果等示范效应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虑,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适当的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