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结构化发行”乱象 沪深交易所规范公司债券发行

2019-12-14 09:38:4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常佩琦 黄紫豪

  监管终于出手,明令禁止“结构化发行”现象,严打操纵发行价格的行为。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期发布《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 《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谓“结构化发行”,是指债券评级较低、社会认可度较差、销售难度较大的发行方,由于销售存在困难,出资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比如,发行人计划发行债券10亿元,自己掏5亿元自持,再找其他投资方买债券。

  近年来,结构化发债成了企业融资的一大“神器”,部分资质较差的民企、信用级别不够的国企与城投平台,在通过“自买自债”等行为实现融资的同时,也埋下了风险隐患。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规则出台将重拳打击“结构化发行”,堵住一级市场操纵发行价格的漏洞,让价格回归真实。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是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是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沪深交易所发文强调,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通知》规定的,交易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同时,上交所昨日还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监管问答》指出,发行人实施债券购回,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仅可采用现金方式购回且必须向该只债券的所有投资者发出购买信息。

  某央企投资负责人告诉上证报:“一级发行、二级市场购回规则的变化,基本上可以堵住公开的结构化发行。”

  多位市场人士分析称,今后再实施“结构化发行”的违规成本会非常大。当然,除了规范一级发行之外,还应对债券的持仓资金进行持续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