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共担受托人责任 积极对接“失联”基金投资者

2018-07-14 09:07:3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谢达斐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表明,近期发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该公告表示,中国基金业协会高度重视该事件,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托管机制是投资者利益的守护者,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独立发挥受托人职责积极对接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利益。

  托管机制是投资者利益守护者

  根据《基金法》第三章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合计11项,其中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以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位法律人士表示,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

  近日,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在招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上表明,托管机制在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发展方面功不可没。

  钟蓉萨指出,第三方托管机制是投资者利益的守护者,是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的基石,强制托管已成为基金行业普遍共识。一方面,独立第三方托管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业已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普遍共识。另一方面,公募基金发展成为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最透明、最规范的产品,得益于20年的坚守,得益于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构筑的一整套制度,其中独立第三方托管机制功不可没。

  托管人应积极对接投资者

  目前,协会正将积极协调多方力量,推动对风险事件的依法处置。

  上述公告表明,目前托管银行已采取临时止付和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钟蓉萨认为,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独立发挥受托人职责,组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上述人士也表示,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是高度市场自治的,是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三个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以基金为单位,召开持有人大会,接管基金管理权,代表投资者追讨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他还建议,在处置风险事件时,管理人应尽职履责,管理好自家员工和团队,尽快回岗工作,以产品为单位引导投资者积极对接托管人,配合托管人核查资产,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安抚好投资者情绪。各方共同努力,依法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