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银监会与证监会联手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味着在宏观层面,优先股试点优先锁定国内商业银行(包括上市与非上市银行)的市场预期已率先得到确认。
  据业内人士称,在《意见》正式发布前,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大银行及浦发银行已被确定为首批优先股试点银行。随着《意见》落地,一方面5家获批试点银行优先股发行将大幅提速,最快今年上半年便可推出。另一方面,没纳入首批试点名单的商业银行,也可按《意见》要求“磨刀霍霍”,争取早日纳入试点名单。
  此次《意见》把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锁定为“补充一级资本”。所谓一级资本,就是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之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通过利润留存、上市发行普通股和限量发行次级债这三大途径来补充。而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一方面是为银行补充一级资本开辟了“新渠道”,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内一级资本补充渠道与国际接轨,这使商业银行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又迈出新步伐。
  中国早已是《巴塞尔协议》的签约国,按照《巴塞尔协议III》之规定,签约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经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侵袭,目前多数国家的银行均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但就国内商业银行而言,上述两项衡量指标总体分别处于10%和8%以上的水平(起码这是官方公布的数据)。
  而按照银监会要求,中国银行业要争取到2015年前后,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力争达到或逼近15%,一级资本充足率力争达到10%以上。这就需要募集大量资金,于是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金的方案,便提上议事日程。根据公开会计财报,参照优先股发行比例限额粗算,前述“工农中建”四大行若足额发行优先股,可望轻松合法补充一级资本约2000亿元。
  笔者认为,监管层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有三大好处:其一,近年来,上市银行每年都要通过再融资来补充其资本金,由于融资额度达到数千亿,这给股市带来严重的抽血效应,让投资者闻之色变,现在有了银行优先股问题迎刃而解。其二,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抗风险能力成正比,这给储户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保障。其三,银行理财产品皆可成为购买银行优先股的“资金池”之一,从而为民众增添了更多稳健可观的理财收益。
  似乎银行优先股的发行,让职工、民众、企业、社会、国家均各和其所,没有人利益受到损害,但是笔者认为,光从现在出台的《意见》上来看,银行优先股恰恰牺牲了优先股股东的利益。
  首先,《意见》出台时图穷匕现,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置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何谓“优先股”?按字面理解就是在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时相对普通股有优先权,即赚钱它先分红,破产它先清偿。有利就有弊,它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仅对优先股相关事项有表决权,而且退出渠道也很狭窄。
  本来恰在一个月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表态,优先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正式文件中删除了相关条款,规定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一周后,监管层口风悄然变化,在以上表态后面加了个“银行股除外”的尾巴。而且还有“可赎回不可回售”的配套规定保驾所航。
  这就意味着,银行优先股股东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是主动转股,而是可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定下这类“霸王条款”,就是让优先股股东在银行业绩下滑时托底。而当银行业绩大增时,核心资本也不缺,也不想再付高息时,于是便可启动赎回条款。这种危机时被银行拉了做垫背的,繁荣时被银行可过河拆桥的风险,优先股若没有10%以上的收益,是很难发出去的。
  再者,这还不算完,《意见》中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计息年度”。估计所有潜在优先股投资人看了这条都要蹦起来。因为在《意见》中称,商业银行对于优先股股东不付利息都可以不算违约,那最后只有凭上市银行的良心了。本来优先股股东抛售的渠道就很窄,只能老老实实吃点利息,现在上市银行承诺的固定利息也不一定拿得到手,这不是明摆着在牺牲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么?
  最后,本来不同公司的优先股,在各项利益与义务上都有所不同,由发行人与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而这次《意见》没有给发行人和投资人更多的扯皮的时间,把核心条款都给定死了,毫无转圈的余地。这就是说投资人只能无条件的接受优先股“霸王条款”,而根本没有一点讨价还价的余地。
  客观而言,银行优先股的发行是为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既有利于股市投资者,又有利于储户,也控制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谓一举多得。但是我们从《意见》上来看,恰恰忽略了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如果优先股股东的利益被肆意践踏,那么谁还愿意冒险来做这个冤大头和牺牲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