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要动真格

2017-02-21 07:53:00 来源:中财网 作者:

  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主要存在过度融资,融资结构不合理,募集资金使用随意性大、效益不高等方面的问题,监管部门表示,将严格再融资审核标准和条件,解决非公开发行与其他融资方式失衡的结构性问题,发展可转债和优先股品种,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笔者以为,对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规范。
  去年11月份以来新股发行提速,股指出现调整背景下,IPO提速成为争议的焦点。不过,最终“躺枪”的却是上市公司的巨额再融资。此次关于IPO提速的争议虽然出现了“戏剧化”的结果,但也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市场的基本现实。
  数据往往最能说明问题。来自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IPO、再融资(现金部分)合计1.33万亿元,同比增长59%,IPO家数和融资额创近五年来新高,再融资规模创历史新高。无论是“五年来新高”,还是“历史新高”,实际上都说明新股IPO与上市公司再融资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或许间接说明某些上市公司存在融资过度的问题。
  自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来,配股由于控股股东需承诺配售一定数量的股份,且存在配售失败的风险,因而逐渐被上市公司“边缘化”。发行可转换债券与公开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由于均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的门槛,亦逐渐被上市公司“抛弃”。而非公开发行股份由于不存在任何的门槛,并且还存在程序简单、费用低廉、易于成行等方面的优势,因而成为上市公司的最爱。
  事实上,上市公司再融资除了存在融资过度、结构不合理、效益低等方面的问题外,个中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行为同样不可被忽视。比如利益输送问题,就存在北信源的无锁定期的定增+高送转的模式;还存在定增+高送转+利好消息+大股东(高管)减持套现模式;以及以较高的溢价并购相关标的资产的模式。另外,此前定增“流行”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选择“恰当”的时机召开董事会,以低价发行向参与定增对象实施利益输送的案例亦比比皆是。
  由于定增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对于其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监管部门在2015年10月的保代培训会议上,去年3月初以及去年4月份,对上市公司的定增再融资先后三次进行“窗口指导”,其密集程度在以往是非常罕见的,而其目的是为了让非公开发行的价格更贴近市场,以消除背后并不公平的利益链条。
  尽管如此,上市公司再融资所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笔者以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提高再融资的效益,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才能实现。一是设立财务指标门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与公开发行有净资产收益率的考核,但配股特别是定增没有任何门槛,显然对采取前两种再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上市公司不公平。而且,资本市场是一个优化资源配置的场所,定增没有门槛,不仅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出现,也使那些“走不动、跟不上”的上市公司无法真正退出市场,不利于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与形成良性循环。因此建议上市公司再融资都必须满足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有了此考核,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二是对募投项目进行跟踪考核。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前,往往会将相关募投项目的前景与“钱景”鼓吹一番,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把资金融到手。那么,监管部门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在完成再融资后的相关募投项目进行跟踪考核。一旦其在相应的时间内没有完成资金投入,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没有达到所鼓吹的目标,那么应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比如五年)禁止再融资,而且今后的再融资从严审核。
  三是对闲置再融资资金实行股份回购制度。目前再融资资金存在效益不高的问题,部分是由于募集资金闲置引起的,也导致某些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转为永久性流动资金,或进行委托理财等操作。笔者的建议是,为避免类似现象的出现,监管部门可作出刚性规定,募集资金必须投入相关募投项目,禁止归还贷款、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理财等。一旦时过境迁募投项目无法再实施,应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股份回购。该规定将使上市公司在启动再融资时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也有利于减轻再融资对二级市场资金面所造成的压力。
  四是上市公司再融资实行定价市场化。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定价基准日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以及发行期首日。显然,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更加公平,也更加市场化。建议对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再融资建立“绿色通道”,比如随报随审,并且实行审核从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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