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A股机遇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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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中国证券网 分析师热议: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A股市场究竟有着怎样的影响?哪些概念个将迎良机?
李永刚: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一.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二.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三.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对于养老和医疗体系的更进一步的改革会产生推进效应,对于医药和养老是利好。在养老规模化园区不断兴起之后,与之配套的医疗监护设备和家用医疗设备需求巨大,因此,医疗及器械类上市公司可直接受益,包括桑乐金(300247,大家庭健康产业)、鱼跃医疗(002223,康复护理)、迪安诊断(300244,大健康产业链)、信隆实业,002105,养老康复、运动器材)。而从概念延伸角度,再一个层面就是民营医院概念股以及一些中医药产业的公司,发展前景也受到一些机构的认可。尤其是具有独家的中药品种;四是养老地产领域。
何金生:国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医药板块来说是实质性的利好,可关注涉及肿瘤、抗癌领域的医药公司。
项超政:该举措有能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可关注相关医保概念股:海虹控股(000503)、天士力(600535)、华平股份(300074)、东华软件(002065)、老百姓(603883)、中国医药(600056)等。
肖玉航: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这利于具有竞争优势与品牌优势的医药企业,短期内对保险业也构成一定影响,建议关注医药类特别是中期业绩增长股价适中的品种。
导读:
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医药企业构成实质性利好
国务院:使市场主体不为“随意执法”所扰
(中国证券网 汪茂琨整理)
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医药企业构成实质性利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部署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安全高效绿色发展之路;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会议决定,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简评:对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药行业专家认为,将对部分医药企业构成实质性利好。其中,英特集团(000411)在最新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表示,目前公司已获得浙江省15个大病医保对应品种的直送权(DTP业务,非独家,存在竞争)。而宝莱特(300246),已率先布局尿毒症的透析市场。
(中财)
国务院:使市场主体不为“随意执法”所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部署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安全高效绿色发展之路;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会议指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对于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促使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坚持依法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二是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等。重点抽查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三是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四是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为“随意执法”所扰,不越雷池合法经营。
会议认为,“三农”工作事关国家全局,任何时候都要放在基础位置。要坚持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为首要前提、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主攻方向、以可持续发展为重要内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为基本遵循,完善补贴、价格等机制,大力转变农业经营、生产和资源利用方式。
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会议决定,一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二是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三是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中国证券报)